暴走大事件 电影推荐:小型微利企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2:39:1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表格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二)资料

1、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职工名册;

3、接受派遣工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4、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声明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