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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拆迁:美国协商或法庭见 韩国钉子户拔不动

2011-05-16 08:25 国际在线 我说两句(37)

法治国家为何较少出现暴力拆迁

最近,接连发生的暴力拆迁事件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的神经,震撼了人们的心灵。虽然暴力拆迁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司空见惯,但这几起惨不忍睹的案件,让很多人失去了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感。于是,一些人好奇地发问:法治国家会不会发生暴力拆迁?

最近网上流传的美国西雅图“钉子户”故事和照片,大致告诉了我们法治国家房产所有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尽管开发商为梅斯菲尔德太太的90平米房屋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这位房屋主人就是不肯搬,开发商无可奈何,不得不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了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日本东京成田机场的“钉子户”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极好的例子。那里的“钉子户”为反对拆迁抗争了数十年,甚至成立了“反对联盟”,机场跑道建设被迫拖延多年,不得不改变原来的计划,绕过这些“钉子户”的房产。并且,根据“钉子户”的要求,该机场夜间不能起降飞机,以免影响他们休息。

这样的例子在法治国家还能找到很多,当然相反的也有,但是极少。这表明,在那里,“钉子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保障,暴力拆迁(一般)不会发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为什么在法治国家较少发生暴力拆迁?

在法治国家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社会治理和秩序建构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或者,换句话说,私有财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没有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根本无法建立一个依照规则治理且公民权利得到保护的社会。

从法理上讲,财产权几乎是个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古罗马法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也就是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获得人格、尊严和独立的基础。没有财产(权),一个人将无法获得人格和独立;如果一个人一无所有,他(她)将面临着沦落为“奴隶”的极大危险,至少,他(她)很容易成为被他人(或者政府)奴役的对象。因此,法治国家无不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奉为圭臬,无不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在首位。

必须指出,一提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多国内的学者就会说,那是十九世纪的原则,今天,私有财产都要受到限制。不能不说,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来都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私有财产都不可施加任何限制,相反,“相邻关系”、“地役权”等旨在限制私有财产的法律安排自古即有。

那种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同于“私有财产不受任何限制”的看法是学者们炮制的一个神话,是对法律史的曲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仅仅意味着,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在背离公平正义的前提下,任何对私有财产的限制或者剥夺都不合法。在今天的法治社会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仍然是一项没有发生动摇的基本原则,私有财产仍然是其社会治理和秩序建构的根本。

为了有效地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在法治国家,几乎都让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这种制度安排的好处在于,任何人或者组织如果想要获得另一个人所有的土地(以及房屋),都必须获得后者的同意,而不可能绕过后者直接(与他人)完成对土地的交易和处分。也就是说,个人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对抗第三者的效力是最强的。让个人拥有这样的权利对其保护也是最有力的。相反,土地产权模糊,那么开发商完全可以绕过房屋主人与村干部,或者地方政府交易房屋下面的土地,房主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当然,在土地私有制安排下,政府仍有侵犯个人财产权的潜在可能,但是法治国家的宪法都为政府褫夺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并且提供了公正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那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非常严格,只有国防、灯塔等公共物品和服务才符合要求,“商业开发”、“发展经济”等理由统统不合格。这样的话,政府的征收行为十分鲜见,更不是常态。“公正补偿”意味着至少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补偿,这种价格的计算,既包括土地,也包括房屋及其他所有附属物在内。

并且,在法治国家里,确定“公共利益”和“公正补偿”的不是政府,而是司法独立原则下的法官。法官根据宪政原理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解释和确定一个个案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给与了当事人“公正补偿”。只有在法官作出了肯定的裁决之后,政府才能据此征收私人的财产,否则一定属于非法行为。

这些经验和制度安排,对于我们应该有所启迪。(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孟祥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