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现在》 简谱:解读《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24:09
2011年06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监管,市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数次修改完善,已于2011年6月16日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布。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食品流通经营者及相关主体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法定义务虽作了明文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食品经营者对如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还不够明确,监管执法干部对如何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仍存困惑。为切实肩负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亟需一部更详细具体、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重庆本地食品流通经营现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有效保障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既规定了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又规定了相关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既规定了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及相关活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又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要求,是对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创新探索,应当说在全国开了先河。
《办法》共40条,分为5章。重点对食品经营者责任、相关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做什么”的基础上,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方式、方法、载体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项目、频次、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22项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与10项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也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监管执法依据,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依据充分,广泛借鉴。《办法》除严格依据现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外,还有部分内容借鉴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制定的《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评估考核细则》以及外地先进经验,确保了《办法》规定合法、内容全面。
(二)内容具体,便于操作。《办法》既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形式、方法、载体,又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项目、频次,翔实具体,增强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对象明确,有针对性。《办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摊贩等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为经营者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分章分类别作了相应规定,使基层监管执法干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时更有针对性。
三、《办法》的十个亮点
(一)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经营条件的管理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对食品流通经营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并授权市工商局制定具体办法。同时对相应情形规定了处理原则:一是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须达到“具备经营条件”或者“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要求;二是“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三是“基本具备经营条件”的,责令其整改。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在今年从4月初开始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300余户食品流通经营者采取了吊销、取缔、注销等措施。
(二)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建档要求作了明确。《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单独建立供货商档案,保存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亦可采取电子方式保存。
(三)对食品批发经营者购销信息报送要求作了明确。《办法》规定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按要求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信息,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按食品批次报送,批发记录信息实行月报制。
(四)对食品退市处理方式作了明确。《办法》规定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食品,或者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供货商,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对临期食品销售方式作了明确。《办法》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应设立专区(柜、架)明示销售。营销推广活动中赠送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应在展示区域或者食品包装上明示。
(六)对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方式作了明确。《办法》规定经营者送检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对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措施,并公告消费者,按生产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七)对如何突出监督检查重点作了明确。《办法》规定了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六种情形:一是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二是曾经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三是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整改的;四是因食品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五是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六是国务院及其部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
(八)对监督检查方式作了明确。《办法》规定除现场检查等常用的监督检查方式外,还可采取告知性检查的方式。
(九)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作了明确。《办法》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量化的方式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十)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配合义务作了明确。《办法》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在现场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四、《办法》贯彻实施打算
食品经营者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是其基本责任和应尽义务。只有食品经营者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认真把住进货查验关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关,严格落实记录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清理制度、检验检测制度和信息报告公示制度,人人负责,环环相扣,防微杜渐,严格自律,食品安全才可能有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强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全市工商系统将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等食品流通经营企业为重点,开展主体责任大检查活动,逐户逐场逐项开展检查,确认应当履行的项目和要求,找准差距,共同商定整改落实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检查一户,确认一户,完成一户,验收一户,争取在年底前,重点经营者的知晓率、整改率实现100%的目标。对不遵守食品运输、贮存、销售条件要求,屡教不改的,将采取撤销、吊销许可的措施;对拒不履行查验、记录、报告、检查、退市、防范义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