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全筑怎么样:如何看待汽车“价外加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0:32:24

据《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一汽车销售商手执购车合同向法院起诉,以误算购车加急费造成购车总价与原应付总价大相径庭为由,要求买家再补交购车款,诉讼双方意见不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对处理“购车加急费”问题则提出了三点原则:一、购车方必须是成年人;买卖双方出于自愿;三、汽车销售商必须规范操作。“购车加急费”的争论一直就有,而相应的管理对策却一直未出台。

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汽车消费逐渐普及,汽车销售量也逐年增长,而汽车生产量尽管也在不断增长,但是其增长速度却不及市场需求,因此,一些紧俏的汽车就需要排序才能购买到。有经销商对客户暗示,他们的“价外加价”行为是厂家要他们收的,而厂家则对此给予否认,显然二者都不愿意背这个黑锅。

从价格管理的角度来看,汽车定价是企业行为,并不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之列,然而,汽车市场却往往标示一个“统一零售价”,显然,这一标价方式是有其特殊原因的。由于汽车的销售市场广阔,因此,厂家有更多的余地去选择经销商,而且能要求经销商遵守游戏规则,那么,如果经销商就必须要遵守。我们来分析,厂家是否存在要求“价外加价”的经济动机?厂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而厂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车市火爆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汽车的品牌不同,尽管整体的车市具有竞争性,不同的汽车也能相互替代,但具体品牌的汽车是垄断性的。具有攫取垄断利润机会的厂家就会通过常用的价格歧视来获取最大利润,“汽车加急费”的实质就是一种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通过可区分的差异化价格来实施的,“汽车加急费”通过时间来区分消费者,对愿意缩短时间的顾客和不愿意缩短时间的顾客都获取了预期的利润。

对于汽车经销商来说,他们也愿意实施价格歧视,同时,由于厂家自身不能对经销商实施价格歧视,而需要借助经销商向消费者实施价格歧视,这就形成了“统一零售价”加上“加急费”的定价形式。那么,具体实施价格歧视的汽车经销商必定会索取其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剩余,或者说分享租金。那么,经销商也愿意在销售中采取这种“价外加价”的形式。

汽车经销商认为,“购车加急费”是市场行为,是消费者自愿的,实质上,价格歧视也是市场行为,也是消费者自愿的,正说明了“购车加急费”的价格歧视特点。对于一般的价格歧视,《价格法》也很难界定,并且没有具体的相应的处罚办法,汽车销售中运用时间进行价格歧视的做法就更难处理了。杭州工商部门曾经表示,经销商与专卖店、厂家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的嫌疑,经销商通过商业贿赂手段从专卖店、厂家拿到车,造成了一定的市场垄断,然后再加价卖给消费者,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也是一种问题认识和解决思路。不过,目前“购车加急费”不开发票等行为应当通过财政、税务等制度加以规范,同时,加强市场引导和规范,增强市场交易透明度,以减少价格歧视的利润,物价、工商等部门在执法中也要积极探索,加强配合,通过查处来制止价格歧视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吕明晓 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