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洗浴中心排名2017:努力推动审判理论研究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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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推动审判理论研究大发展大繁荣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会议综述

本刊编辑 何艳芳

*《人民司法》2011年第23期。

 

2011年11月1日至2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在江苏南京隆重召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理论研究,努力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创新发展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次交流盛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作出重要批示。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会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到会祝贺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奚晓明作审判理论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景汉朝主持会议。大法官刘季幸、公丕祥、李少平、应勇、马新岚、郑鄂、董治良,以及王利明、陈卫东等专家学者代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和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共190余人参加会议。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章程》,选举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为会长,选举产生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会后将报中国法学会批准、民政部注册,成为全国性一级法学社团法人。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的正式成立,是人民法院理论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审判理论研究即将迈入大发展大繁荣的新的历史时期。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审判理论研究”为主题,具体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实施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人民法院审判理念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审判理论体系研究”展开研讨。与会代表从不同角度,采用主题发言、专家点评和自由发言等形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审判理论研究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既有专家学者深邃的理论思考,也有司法实务部门丰富的实践探索;既有共识,也有碰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审判理论研究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为充分展示这次会议丰硕的理论研讨成果,本文围绕会议主题,撷取部分精彩观点,以飨读者。

大力加强理论探索  不断丰富审判理念

审判理念是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形成的思想、观点和理论。人民法院审判理念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认识和理论概括。

如何理解审判理念与法治理念的关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认为,二者有着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审判理念是法治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法治理念决定着审判理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审判理念;法治理念的层面更高、更抽象,对人民法院来说,审判理念内容更具体,更具实践性、针对性。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至关重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认为,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关键。人民法院要用现代审判理念作为法院改革的支撑,推动法院的良性发展。广大法官只有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才能为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建立法律崇高权威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什么样的审判理念呢?董开军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依法独立审判理念、公正审判理念、权威审判理念、案结事了理念和能动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理念,在大会讨论中备受关注。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履行自身职责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所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基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健全完善,契合了变革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但司法不是万能的。公丕祥强调,牢固树立恪守司法规律的意识,在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牢固树立合理、适度的意识,既要考虑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的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理性、适度性,决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突破司法职能,做司法不该做、管司法不该管的事,造成司法的界限模糊、社会管理的职能混乱。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也是“和为贵”、“息讼止争”等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孙佑海认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只有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不同部门和领域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使这些理念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产生巨大的影响力。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的高度重视。关于如何创新和加强调解工作管理,孙佑海认为,应当创新和加强调解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创新和加强调解工作效率管理,促进司法高效;创新和加强调解流程管理,强化监督制约。

关于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认为,调解的目的是尽可能替代诉讼,但不是全面取代司法、诉讼和判决,这也就是“调解优先”与“调判结合”之间的辩证关系。由于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多元、选择偏好和价值取向,纠纷解决方式乃至诉讼程序本身必然是多元的,在当事人选择自由和救济机制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调解不仅不会损害私权、威胁法治,而且有利于增进当事人协商、民主和多元文化等价值,实现善治。

大力加强工作创新  切实确保法律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治国家建设下一步将面临的重大课题。

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其前提是做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法律统一适用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更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也是世界各法治国家同样面临的问题。关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的构建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认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有效实施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统一是基础、是关键。法律适用统一的核心在于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具有判断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法律价值认知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统一的基础在于适法能力的提升,具有专业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实现法官适法能力的同质化;法律适用统一的重点在于适法过程的管控,具有动态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提高适法过程的规范化;法律适用统一的难点在于适法标准的评判,具有开放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适法结果评价的认同感。

法律适用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池寒冰认为,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体现,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统一司法尺度则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人们之所以信任司法,不是因为司法有超然的力量,而是司法不代表任何一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对案件作出处理。公正司法,要求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求人民法院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中,应当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席建林认为,从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在于弥补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憾,统一和明确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提升法官适法能力,提升审判质量。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还要实现功能延伸,通过司法公开,宣示法律理念,引导社会发展,形成对法律适用的正确认知。

鉴于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作用,确有必要考虑进一步加强此方面的理论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今后的判例研究不能再仅仅停留于提供域外相关知识并提出某种理想化的建构方案这种层次,而需要把重点首先放到通过实证调研摸清诸如司法实践中其他可能替代判例的机制之作用及限度,现实生活中对法律统一适用的需求程度与需求方式,对于法院的审判一线来讲什么才是具有可行性的相关制度安排等等问题。同时,需要考虑我国极为广阔的空间环境及地域间发展不均衡等特殊条件,最终形成的司法判例制度可能是统一性与差异性结合的产物。

确保司法公开是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立一个更加公开透明和开放有序的公共司法服务体系,增强对社会舆论的敏感的回应能力,正成为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舒解社会不信任压力的良方。公开透明、开放有序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型司法新体系是以民为本、肩负使命和责任的司法新体系,它以民众的福祉为基点,以民众的需求为依归,向全社会提供最优质的公共司法服务。这个公共服务型司法新体系的基础就是公开透明、有序开放。通过推进司法公开,使司法裁判成为一个对公众透明的过程,从而便于公民对司法行为合法性的监督,最终达致对司法的信任与尊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法律实施的人民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认为,法律实施的人民性,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性等理论一脉相承的司法理念,是上述理论的延伸和具体化。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加强法律实施过程中,让人民参与、为人民服务、与人民沟通、受人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集中和直接体现法律实施人民性的制度,具有政治功能、司法功能、监督功能和民意沟通功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机制和方式,其改革和完善是整个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伴随着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也在逐步提高,但客观而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还面临着不少挑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其执法能力、执法成效和执法形象集中体现在司法公信力上。积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是人民法院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课题。人民法院必须紧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机制创新和法院管理创新,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冯卫国认为,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新时期应当深入探究的重大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消除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不良因素入手,多头并举,形成合力,才能形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措施。在各种途径中,首要是抓住内因,即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这一根本性问题,着重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方法作为法律适用的方法,其聚焦的是审判过程中法官能否将法律统一地应用于实践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静认为,对司法方法可以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具体适用法律的方法,还应当包括确保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政策运用、制度管理和方式方法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加强和改进司法方法,对于人民法院有效实施法律,彰显司法功能,提升司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认为,法官一定要掌握法律解释方法。法官审理案件,一定要通过科学的解释方法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消除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通过适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是防止法官解释的任意性,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效举措。法官按照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公正裁判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