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e8 安卓7.0 root: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03:01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由于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目标不同,在处理某些具体事项时会计(以会计准则为例)和税法会出现差异,开办费就是其中之一。开办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主要是确认损益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的差异。为了便于叙述现举例加以说明。
甲企业2008年10月份设立,2010年3月1日开始经营,执行会计准则,其基本情况如表一:
表一: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事项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1
管理费用(开办费)
560
300
100
2
管理费用(其他)
1100
1000
1000
1000
3000
注:除开办费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原《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号,此通则已于2006年12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2006年的《会计准则》将企业的开办费直接进入损益,而不再进行资产化,不计入递延资产进行分期摊销。这样甲企业的历年盈亏情况如表二:
表二: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事项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1
管理费用(开办费)
560
300
100
2
管理费用(其他)
1100
1000
1000
1000
3000
3
利润总额
-560
-300
-660
100
110
120
1350
二、税务处理
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工作,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企业的开办费可以不分期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延长了纳税人亏损弥补期限。其实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对开办费的处理是一致的。
甲企业历年的所得税处理如表三:
表三: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事项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1
管理费用(开办费)
560
300
100
2
管理费用(其他)
1100
1000
1000
1000
3000
3
利润总额
-560
-300
-660
100
110
120
1350
4
应纳税所得
-1520
100
110
120
1350
5
弥补亏损
100
110
120
1190
6
应纳税所得额
160
根据表三可知,税法确定的亏损年度是甲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即2010年。若筹建期间作为亏损年度,2008年的亏损则有230万元得不到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