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的大便超人: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房产证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20:01:45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房产证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最近,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致函我厅,反映各地办理供销社企业房产证的企业所有制性质变更及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等有关情况及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政[200648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复函》(供销函财字[2000112号)中没有设立理事会的,供销合作社同样具有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的职能,仍应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具有资产处置权规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基层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本级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所属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明确为集体所有制。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部分供销合作社企业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产别一栏原登记为国有(全民)的,需相应变更为集体,其他产权登记内容不变。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中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据此,上述供销合作社企业房屋所有权证书产别变更不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等转让交易行为,属于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应收取交易手续费。
请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根据各级供销合作社出具的证明等相关合法材料,妥善办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本级社所属企业房屋所有权证产别变更登记。

○○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