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嵩山饭店: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十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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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9-02-04  责任单位: 成华区建设街办


                     关于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十禁止”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十不准”的规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十禁止”的规定。
一、禁止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放任违法生育和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二、禁止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家属。
三、禁止毁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四、禁止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
五、禁止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禁止不经法定程序将违法生育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七、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款。
八、禁止随意增、减、免社会抚养费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不出具专用票据。
九、禁止在各种审批、鉴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公务活动中收受当事人的钱财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十、禁止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