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寸的慕斯蛋糕多少钱: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3:13:57

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增强税务稽查执法效能,激励和督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及时自查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组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自查对象)自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并对其自查报告的税收违法问题,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三条  稽查局组织自查对象自查,由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分工实施。

第四条  选案部门负责选择自查对象、拟订自查方案,经稽查局集体研究后确定。

确定的自查对象数量应当适度。

自查方案应当包括自查对象、自查内容、所属期间、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选案部门根据自查方案分别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自查适用)》,并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自查适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第六条  检查部门应当向自查对象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格式三)》及自查提纲,并告知《自查报告》填报要求。

自查提纲由检查部门根据自查方案拟定。

自查对象的自查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检查部门负责对自查对象的自查过程督促和指导。对自查对象咨询的问题,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必要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后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自查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检查部门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书面审查,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认为符合自查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提出税务处理、处罚建议,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

(二)认为不符合自查要求的,应当要求自查对象就相关情况和问题进行书面说明,也可以要求其继续自查;

(三)认为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有根据认为自查对象故意隐瞒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应当提出实施重点检查建议,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自查对象拒不自查或者拒不报送《自查报告》的,检查部门应当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的具体实施时间,根据稽查局具体工作安排确定。

第九条  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的审查意见,审理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必要时应当报请稽查局集体审理。

第十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自查适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认为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不予处罚意见合法、适当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自查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查适用)》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查适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交执行部门送达自查对象执行。

(二)认为无法依据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和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自查适用)》作出税务处理、处罚的,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实施重点检查。

第十一条  对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行为,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一)自查对象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从轻或者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二)自查对象对有第(一)项情形,并且有提供他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经税务机关查处追缴大量税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三)自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且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稽查局根据自查对象《自查报告》反映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查适用)》之前,应当告知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并认真研究自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对减轻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数额较大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决定或者报请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数额较大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