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只人参娃娃美拍:小农经济的解释和性质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9:33:28

小农经济的解释和性质初探

专业:历史学(文博与档案)  学号:08163101  姓名:俞婷婷

【摘要】小农经济在传统中被定义为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本文否定了这一观点,揭示了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二重性的经济,小农经济并不等同于自然经济。

【关键词】小农经济 自然经济 封建

什么是小农经济?是不是人们常说的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中国的小农经济该如何定位,它和自然经济又有着怎样的区别和联系,本文对小农经济的运作和经营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意识和传统习惯进行了深入论述。

目前对小农经济的主要解释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 小农经济亦称个体农民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己劳动的基础上,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营。它的特点是: 在小块土地上使用落后的生产工具进行分散经营;生产水平低,抵抗天灾人祸的力量薄弱;经济地位不稳定,经常向贫富两级分化,自发地产生资本主义。

第二种: 小农经济是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不过,通常所说的小农经济,主要是从其经营规模和个体劳动而言的,不限于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地主制下租种小块土地的佃农,也是小农经济。

第三种: 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式。这种经济活动形式的具体表现就是耕与织的结合。这种结合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这种小农经济有如下特点: ①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往往在自用有余的情况下,才拿出去卖。②生产工具一般都是自备,原料也是自己的生产物。③在这种耕与织结合的小农经济里,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原始分工,即所谓男耕女织。④小量生产;生产成本很低;技术极端低劣和停滞。

第四种: 小农经济是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紧密结合的经济活动方式。

以上几种对小农经济的解释都有其合理性,但比较模糊。首先这种模糊使人们容易把自然经济等同于小农经济,其实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次,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小农经济是同土地私有制和农业的小规模经营联系在一起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实现的方式有着不同于其他小规模农业经营的特殊性。在这一点上把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和小农经济混淆是不恰当的;再次,小农经济同生产技术落后,分工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相联系,甚至排斥分工和商品经济。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并不必然排斥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更不等于技术落后;第四,土地私有制下的小农经济必然要引起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和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引起直接生产者的绝对贫困化并最终走向经济崩溃又不断地被重建。但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并不必然导致上述的结果。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经济发展史,特别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史,小农经济在封建社会中不仅是一种小规模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还是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石。

对小农经济进行定义时,应注意两点。首先,因为奴隶社会距今天的历史较久远,对今天的影响比较间接,小农经济在封建社会,特别是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发育的最完全和复杂,所以应把对小农经济的定义和封建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同封建社会的农业经营模式联系起来。这样视角窄了一些,但就局部来讲可以更准确、清晰,更能揭示小农经济的本质以及其独特的经济运动规律。其次,在理论上要把小农经济同自然经济的联系和区别搞清楚。

作为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封建地主制经济基础的小农经济,并不是一种相对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而言的经济形态,而是一种经济运作方式、经营方式。小农经济是一种以性别分工和个体劳动为基础,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自给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是我国几千年封建地主制经济下占主体地位的经营形式。它既有可能为自给自足,而生产从而呈现其以自然经济状态存在的一面,也具有为交换和增值而生产,从而呈现它与商品经济有紧密联系的另一面。因而,其性质是一种二重性的经济。

不同欧洲封建领主制下的庄园经营是自然经济,它是完整的自给自足的经营体。庄园能够凭借单位内部分工,从事为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所需要的农业、副业、手工业产品制造,基本上不依靠与外界进行交换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进行生产,从而形成其相对封闭的自给自足世界。这种经营形式是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经济形态完全一致的。但同样是封建社会,在我国却是以封建地主制为主体,它与它与欧洲封建领主制下庄园经营方式的单纯自然经济性质迥然不同。

我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是由一种封建地主占有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对社会物质财富创造者的农民剥削其剩余劳动的体制,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只要有货币资财即可取得地权。

(2)地权可以分割,可以自由转移,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由秦汉时即形成并一直延续下来的多子继承制,更导致地权不断分散。

(3)地主不采用庄园形式从事经营,而是分佃收租,只管收租而不过问土地佃耕后的经营情况。佃农与地主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佃农和自耕农一样,也有经营自主权。这种经营方式存在着农民通过自主经营可以致富的机制。而且这种经营方式的机制远比西欧庄园经营方式的机制复杂得多。它不像相对简单的领主制,一旦地权分散使之瓦解就再也不能重建,中国的封建地主制下除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外,还存在着大量的拥有小土地的自耕农,因而是多种大小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地权伴随内部兼并并不断集中,又伴随买卖、抵押、分产而不断分散,但分散后还能重建。在这种土地所有制下,大土地所有制是分散佃耕,小土地所有制是个体自耕,只要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不变,这种分散个体的经营方式也就不会改变,因为自耕农的土地是被兼并的对象,从而造成其不断分化。破产后虽沦为佃农却仍在从事佃耕的小农经营,且小农经济的机制还可以使之重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如此反复地循环。

(4)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进行剥削。佃农在名义上虽有人身自由,但一旦离开土地,即无法生存。因为工商业不发达,农民破产后只能接受更重的地租和超经济剥削而留在农村。所以大、小土地所有制下的生产运作都是以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为主体,男耕女织结合的生产方式便成为我国封建经济制度的广阔基础。

中国小农经济之所以以“耕织组合”为其经营内容,是土地兼并剧烈,竞佃现象不断出现,导致土地经营面积越佃越小的结果。农民仅靠在细小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既然无法使自己生存,家庭手工劳动就必然地成为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于农隙治事补助生活的必要手段。既是给自己提供衣食和缴纳封建政府的田粮和实物赋税,更重要的是要靠出售家庭手工产品的收入来补给家用。因而小农经济参加交换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中国的小农经营不可能像庄园经营那样由内部分工分业来自给自足。作为个体经营的小农,他们只有单一的收获。不言而喻,这种收入的单一性和其生活、生产需要多样化的矛盾,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解决,否则就连简单再生产都无法进行。这一切,就决定了中国的小农经济必然要和商品经济联系,由此可知,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商品经济。它的性质与庄园经济并不相同,即小农经济并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单个的个体小生产者所能提供交换的物品数量虽然是很少的,但在中国广阔的大地上,却有汪洋大海一般的无数个这样的小生产者,由千家万户小生产者集中起来交换物品,其总量之大是可以想见的。中国古代已存在一定规模的商品市场,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北宋时期都城汴梁所在的汴河沿岸的繁荣情况,具体地表现了当时我国繁华的商品大市场中的货币文化和对外贸易发达的程度。

在中国的历史上确实存在着小农经济的生产者为自给自足的温饱而奋斗的大量史实,终年劳苦却仍然经常衣不蔽体、食不糊口,甚至连自给不足也不可能。过去的传统观点正是以此为据来确定中国的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诚然,中国的小农经济经常要为自给自足奋斗,从而以自然经济体的状态出现。可是,这只是它的经常存在状态,而非它的本质属性。正是由于把这种自给自足的经常性存在状态,认为是小农经济本质理论的误导,使我们因忽视中国小农经济所具有的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要求的潜能和机制的特性,缺乏如实的对中国小农经济本质的正确认识。

中国的小农经济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它具有必须与市场联系进行商品交换才能维持和扩大简单生产和再生产的本质因素。而能否运用这种机制,能否发挥或充分发挥其潜能,便成为小农经济是以市场商品的供应者、消费者的状态出现和存在,还是以自然经济体的自给自足者的状态出现和存在的制约因素。

中国的小农经济是一种二重性的经济。它不同于自然经济的欧洲封建领主庄园经济。只是在外部环境恶劣时,小农经济才会被迫退回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性质虽不相容,但并不排除二者可以存在于作为一种生产或经营方式的小农经济中,因其身处的外部环境不同而以不同状态存在。

 

 

 

参考文献

[1] 江国华  对小农经济的几点思考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3年第8期

[2] 杨丽 杨宗祥  我国小农经济性质探析  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增刊

[3] 朱筱新 论中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形成及特点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4] 林甘泉  古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模式  中国史研究

[7] 程念祺  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生产与生活  史林,2004年第3 期

[8] 胡如雷 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  三联书店1979年版

[9] 张思恩  中国古代史( 下)   陕西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