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法律服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1:04:45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法律服务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含义及价值……………………………1

二、IPO涉及的相关机构……………………………………………………………3

三、IPO需要满足的条件……………………………………………………………3

四、IPO向证监会报送的文件目录…………………………………………………8

五、IPO的程序………………………………………………………………………11

六、IPO中的律师服务………………………………………………………………12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含义及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一系列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过程。

截至2006年7月31日,我国的上市公司共有1379家,市价总值达到47459.68亿元,流通市值达到16007.41亿元。2006年8月股权分置改革完成攻坚阶段,IPO重新启动后,许多企业又开始了谋划已久的上市之路。上市,对于公司、对于股东、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处?概括来讲,以下几点好处是市场和企业公认的:

1、上市的收益风险几乎为零。事实上,上了市也就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某家上市公司出现危机时,地方政府很难做到袖手旁观,因为那会有损自己的名声。迄今尚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业绩不好而被摘牌。退一步说,假如哪家公司真的不想干了,它至少还可以出售自己的上市资格,仅仅卖的收入也远高于申请上市所支付的费用。

2、上市可以大大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上市为企业开辟了一个低息甚至无息的融资渠道。一般来讲, 上市公司的信用比较好, 比较容易在市场上获取信贷。同时,上市公司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第二次、第三次上市融资机会,因为,如果你的股票有一个现成的市场并且在积极的交易, 投资者就对你的股票比较有信心。

3、上市可以使公司竞争力大幅提升。上市使公司形象大为改善,知名度大幅提高,在同行中的信誉和竞争力大大增加,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和开展业务。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 (Stock Options Plan),上市公司可以大大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同时,上市公司可以以优惠价认股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为公司服务。

4、上市可以使企业产权清晰化。通过上市,改变家族制运作方式,可以使企业产权清晰化,形成完整的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为企业做强做大奠定新的基础。
    5、上市可以使股东迅速增加财富,筹集巨额资金,为二次飞跃聚集资本。网易、百度等的上市,昭示了上市可以使原股东迅速增加财富的真理。

    二、IPO涉及的相关机构

    IPO是复杂的过程,其中主承销商、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构成了发行人的主要伙伴。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审计师                      律师                       资产评估师

    在IPO中,发行人是根本,主承销商起着协调、组织的作用,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则在各自的专业领域为发行人提供帮助。

    三、IPO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组织形式。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经营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资产权属状况。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产业领域状况。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稳定状况。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股权清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除了以下五个方面发行人需要具有独立性外,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1)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2)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规范运行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构成适当。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无特定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对外担保制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资产负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内部控制有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会计工作规范。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4)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5)财务状况。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纳税状况。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风险状况。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盈利能力稳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的运用

(1)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数额。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的使用前景。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4)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四、IPO向证监会申报的文件目录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的规定,IPO时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五、IPO的程序

1、董事会就股票发行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主要包括:本次证券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等。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准备股票发行的申报文件资料。

4、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并将正式申报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5、预披露申请文件。发行人在其申请文件提交给证监会后并被受理后,应当将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

6、证监会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7、证监会出具意见。证监会证监会根据初审情况,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

8、发行人等补充提交材料。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出具补充意见或说明。

9、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文件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形成是否核准的审核意见。

10、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

11、发行人发行股票。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六、IPO中的律师服务

1、协助发行人确定公司上市方案,帮助公司重组、整合

公司上市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上市之初就必须通盘考虑。通过与发行人

沟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公司进行上市谋划。公司整体上市,还是整合优质资源使核心业务上市?公司众多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资源怎样整合?律师可以协助发行人对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对公司业务进行剥离,使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改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营等方面的问题。

2、协助发行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律师应可以协助发行人草拟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并审查、修改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股票发行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3、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的公司申请上市的必备申报文件,也是律师协助发行人进行上市谋划、草拟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出具单项法律意见等工作的最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