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的早会开场白:言论自由及其限度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9:26:27

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投票这一基本契约推导而来的。[22] 米克尔约翰进而主张公言论(public speech)享有完全的自由,是绝对不受限制的。[23]

  米克尔约翰所强调的是自由对话对于保障正确的民主决策的工具性价值。实际上言论自由还意味着每个公民对于对话的自愿的参与(participation)。参与本身也是一种民主价值。在对话中,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的意见被别人所倾听,我们体会到自己是民主社会的成员,而没有被排除在民主程序之外。

  对话不仅展现于不同公民、不同群体之间,而且展现于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的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的相互交流中之中。一项法律是否公正,一项政策或其他公共决定是否公平地体现了相关各方的利益,不仅需要程序上的保证,而且要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政府于必要时亦应开放所控的信息,解释公共决定的理由。当然言论自由并不体现在对政府的这些强制性要求之中而是体现在对政府压制信息流动的行为的限制之中。公民可以知道政府在做什么,知道政府为什么这样做,然后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无拘束地作出反应。政府再根据信息反馈作出一定的政策性调整。合理的公共决定就形成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断的双向交流-“对话”之中。如果压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民的意见,对话的正常过程就会遭到破坏。如果仅仅存在从政府到公民的信息流动,而没有从公民到政府的信息流动,对话就会变成单向的灌输。[24]当然任何政体之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双向流动,而唯有在承以言论自由的政体之中政府与公民的对话才有可能。

  2.制约

  言论自由对民主政治的制约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言论自由对多数权力的制约;(2)对政府权力的制约。[25]

  分析言论自由对多数统治权力的制约作用涉及到对民主及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的一种理解。民主并非至上的价值,个人自由和权利是更根本的。民主是统治权力,然而无论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里还是少数人手里,都有可能侵害自由。孟德斯鸠曾说“不要把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混淆起来”,并且指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本质都不是自由的国家,[26]这是足可令人回味的。如果民主权力没有任何制约、无所不能,民主运作既无既定的规则,亦无确定的界线,多数统治极有可能成为多数暴政。许多宪政设计旨在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言论自由便是其中的一种。

  宪政意味着,宪法是对于多数权力的一种制约,旨在保障个人免于多数人经民主程序之多数决而实施的侵害。宪法之所以规定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之所以不可剥夺,本身即是对多数权力的一种制约。[27]言论自由即是基本权利之一。而言论自由不同于其他基本权利之处在于,当多数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其他某种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藉自由的讨论可以表示反对意见,可以据理力争,可以争取多数内部一些人的同情和支持,由此抵制压制以保护权利。而当没有言论自由时,他们除了被迫忍受或诉诸暴力之外别无其他办法。[28]

  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29]这种压制对于健康的民主政治是有害的,其弊害在于:(1)多数可以压制少数人政治性言论的自由,意味着只有宣传主流政治理念的自由,而没有宣传边缘政治理念的自由。然而,社会主流意见实质上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迟早要失去它的多数性质而成为少数人的意见,执行这种意见的政府将失去民主性质。(2)不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实际即是压制或剥夺了部分公民的民主权利,有害于民主主体的广泛性。(3)多数不过是多重少数暂时、有条件的结合,而一个不容忍他人之意见存在的多数也难以容忍内部的不同意见。当某一条件不复存在时,多数之中的某些少数便会分裂出来,又成为言论压制的受害者。民主就是这样在不断有人失去言论自由时走向反面。因此,只有保障每一个人的言论自由,才能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曾言:“吾深信,吾人之言论、出版与信仰自由,当属于所有人,否则,最后可能无人拥有这种自由。”[30]当无人拥有这种自由时,也无人可以进行真正民主意义上的自治。

  在这种意义上再来理解言论自由,可以说,言论自由不仅是表达“正确的”、与社会主流观点相一致的意见的自由,而且是表达“错误的”、为社会大众所反对甚至厌恶的意见的自由;不仅是多数人宣传、实践其纲领路线的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申说其政治主张的自由;不仅是批评和质疑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理念的自由,而且是将边缘政治理念转化为主流政治理念的自由。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多数的意见实际上是不需要保护的,而少数的观点则常有遭受压制之虞。因此,言论自由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那些偏离社会整体价值观的言论,“一旦脱离这一认识,就很难发现言论自由的意义了”。[31]检验一个社会言论自由之真实性的最可靠的标准是少数意见受保障的程度。

  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表现为言论自由的舆论监督功能。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公民享有了解政府事务的权利,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自由,这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可以起到一种监督与制约的作用。政府及其官员若违反宪法、法律或其他规定,甚或违反社会公德,皆可能构成不当行为。当一个公民认为政府官员行为不当时,他可以将之揭露于众,并加以谴责,唤起公众对这些行为的注意和反对。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够忽视公民的其他表达方式如因官员腐败或司法不当而引起集会游行示威、控告申诉检举上访以及在一个具体的社区和单位里口口相传的舆论声讨所起到的分散、广泛的作用。

  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很多时候,某一公共机构之所以会对另一机构行使制约与监督的法定职责,乃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所为,而且这种职责的履行往往得益于新闻记者和公民个人的工作。(2)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3)通过选举机制发挥作用。在自由的言论空间里,人们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不当行为的揭露和批评,可以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由于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官员的命运最终决定于选民在投票时的评价,而这种揭露和批评自然影响选民对他们的评价,所以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威慑和遏止的作用。 如果要问舆论监督的法律根据是什么?由于本文视舆论监督为言论自由的功能之一,因此毋宁问:公民是否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从历史中看,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承认批评及揭露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往往有一个可能很长的历史过程。在我国则没有这种困难。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失职渎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这一条规定即我国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及其官员不当行为之言论自由的直接法律根据。它与宪法第35条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我国宪法在一般性地规定言论自由之外,又特别规定公民享有揭露和批评政府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足可说明我国宪法的真正民主性。

  3.共信

  维持一定的信任关系是民主政治存在的基础,这种信任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不同的公民群体不仅对于相互之间可以生活在同一个政治框架之中拥有信心,而且对于作为共同游戏规则的政治法律体系也具有最低限度以上的共同信任。(2)公民与经他们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政府之间也是相互信任的。很显然,如果没有第一种信任关系,社会必然分裂为不同的政治共同体,而不可能“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社会是不稳定的。没有第二种信任关系,政府的基础是不稳定的。当这些有关政治秩序、制度和人事的原有信任关系出现裂缝或呈下降趋势时,便会出现“合法性危机”[32]的问题。民主是一个社会中各不同群体的共同事业,共同建设民主事业是在维持与促进这两种信任关系的条件和目的下进行的。

  维持与促进这两种信任关系的方式和途径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可能是对于民主政治所面临的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可以作自由、公开、平等的讨论。

  这种讨论至少可以促进不同群体之间、多数与少数之间的相互了解。当一方表达了什么,另一方便可以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在希望着什么,在主张着什么。反之亦然。相互信任是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对立双方能够理智、平静地讨论问题,便有可能达成一定的谅解与信任。在对话之中,各方的政治分歧和政治对立肯定是存在的。但是民主政治的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自由对话的机制使分歧和对立各方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谐与信任。如果不能容忍政治分歧,而强求意见一律,虽然在政治舆论的舞台上呈现清一色的唱腔,但是那些未登台的演员并未因此放弃了自己的追求,而且强求意见一律堵塞了这一群体和其他群体在这一问题上达成相互了解、沟通和信任之可能性的渠道。劣势群体由此生发出对优势群体愤恨和敌视的情绪,以及对此一政体之正当性根据的质疑。那些不能通过言论表达的愿望很可能通过暴力表达出来,去寻求分裂或建立另一种政治制度。因此,在对立言论问题上的选择,实际上是在民主社会各成员关系是“和而不同”还是“同而不和”之取向上的选择。如果“和”与“同”不可兼得,还是应当采纳取向“和而不同”的制度设计。[33]

  言论自由之所以有助于各方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在于它所具有的一种深刻的类似法律之正当程序的功能:它使得在大众接受何谓真理之前,选民在选择何种路线之前,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都有一个公平的表达机会,一如对立之诉讼当事人有着对等的诉讼权利,因此这一公平、开放、理性的选择机制保证了它的终端结果是最少争议的,亦如依据法律正当程序作出的判决更可能令败诉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一样。那些在选民面前“落选”的纲领和主张唯可抱怨的是自身欠缺说服力,明智的选择是自我调整,为成为多数意见而努力。因为少数意见成为多数意见的和平之途是开放的,诉诸暴力的可能性便被大大地降低了。而那些在自由对话机制中形成的公共决定也可以获得普遍的信任与服从。

  当然,某些带有憎恨情绪或明显偏见的极端言论确实可能引发激烈的对抗,对民主政治的信任关系构成一定的威胁。[34]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压制言论自由的充分理由。如上所述,即使压制了这种言论,并不等于清除了作为其土壤的憎恨与偏见。同时还应看到,政府保有规制人们行为的权力,它可以藉控制人们的行为而将言论的危害停留在言论之上,使对抗不至于发展为暴力冲突,从而维持继续对话和相互理解的可能性。

  政府与公民之间也应当是相互信任的,这不仅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而是民主政治运行良好的征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惧怕和猜疑却比较常见。惧怕与猜疑的原因之一就是言论的不自由。公民在进行学术研究和发表其他言论时常常担心踏入了禁区和引起政府的制裁,因此造成不敢言、不愿言和言不由衷的现象。冷漠、不满而不是坦诚的信任就成了公民对待政府的态度。同时,政府也是不自信和不信任公民的,它害怕出现不同的声音,害怕自由的舆论引起对政府行为的批评和质疑。这样的政府必然压制信息的流动,特别是有关政府本身的信息和来自国外的有关另一种可能更好的统治形式的信息。它惮于把自己所作所为的真相公布于众,特别是那些有损于它的形象的事实真相。由于公共舆论的虚假性质,它无法从中获得真正的民意以作为施政和控制民众的依据。因此一个以搜集民间信息为主、纵向的内部的信息网络就建立起来了,各种非公开的出版物和印刷材料必定在政府内部大量出现。而公民无法确切得知有关政府的和另一地公民的信息,猜疑和小道消息盛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不信任在言论不自由的状态中继续下去。这样的政府还极有可能实行文字的事前检查制度。它要压制或删除那些不利于其统治的文字。事前检查制源于一种对公民的不信任心理,又加重了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

  另外,在合法性要求之下,政府可能采取特殊手段以使自己合法化。合法化是一种证明的手段或方式问题,[35]然而政府的证明手段并不限于提供满足一个社会基本需求的物品,而且欲通过通过传播媒体去制造它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政府掌控甚至垄断传播媒体便成为必要。传播媒体作为一种证明手段,其作用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掩盖于政府不利的事实;(2)通过制造谎言和作空洞许诺等方式证明政府的合法性;(3)压制他人的反证明;(4)将域外的不同的合法性观念排除在外。

  然而,这一合法化过程所导致的最好结果也不过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暂时的、脆弱的、盲目的单向信任。公民信任政府,而实际上政府并不信任公民。在为获致公民信任而实施的一整套从肉体到精神的控制措施的背后潜藏着对公民极大的猜疑、担心、惧怕和威胁的心理。当这一控制系统在某一环节上失灵或动摇的时候,整个系统可能在顷刻间瓦解,全部合法性基础可能立刻崩塌。公民由全面信任转变为全面怀疑。而相反的是,公民由对域外信息的全面排斥转变为全面接纳。他们首先为本国统治势力所愚弄,后来为外国统治势力所愚弄。这就是政府扼制言论自由、与公民之间缺乏相互信任所导致的悲剧。[36]

  当我们表明对言论的压制是滋生和增长政府与公民间不信任的一种重要原因后,剩下的问题似乎就比较明朗了:言论自由对于减少政府与公民间的怀疑情绪、培养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当公民可以自由地了解和传播有关政府行为和人事的信息,使会觉得政府是公开的、坦诚的、不隐瞒缺点和失误的。当公民可以自由地批评和议论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表现,便会觉得它们是谦虚的和包容的。当公民看到政府对民间舆论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便会认为政府是负责的、倾听民意的。总之,言论自由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于政府的信任感。

  言论自由相比对言论的压制,更有助于培养公民冷静、理性的思考与判断能力。公民可以在自由的讨论中增长这一种能力:辨别一种公共政策对自己以及对整个社会有利还是有害。正确的政策必定会获得公民坚定的支持。因此自由舆论不仅是政府获得民意的一个源泉,而且是它获得支持的一个源泉。一个认真的、负责的民主政府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才有可能做到相信人民和依靠民意施政。

  言论自由对于民主政治的三种功能:对话、制约与共信。其中,对话是基本功能,制约和共信是派生功能。从表面上制约与共信似乎是不一致的,例如制约与怀疑有着密切的关联-少数对多数的怀疑和公民对于政府的怀疑,而共信则强调言论自由有助于它们之间达成相互理解和信任。但是制约与共信并不是矛盾的。制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加深和扩大怀疑,而是为了达到相互信任。而同时,共信之所以作为一种目的和取向,正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怀疑。没有怀疑的信任是盲信,它的最终结果必定是产生更大的怀疑。一定程度的怀疑与信任对于民主政治都是需要的。换言之,我们不仅应当强调言论自由的制约功能,而且应当强调它的共信功能。 这样认识的意义在于表明,言论自由并非仅仅是个人对抗政府、少数对抗多数的权利。所谓对抗的权利,意味着言论自由需要排除外来的的干涉,意味着公民个人的利益和其他利益是相互对立的。本文所要揭示的意义更多:言论自由的实现不仅需要排除政府的干涉,而且需要政府的配合和保障;在言论自由的空间中公民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多数利益不仅有对立的一面,而且有一致的一面。在新的理解中,言论自由既蕴含着对抗,又蕴含着和谐。唯遵循对抗思路的言论自由理论不仅已经无法解释现实的发展,而且也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 从这部分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言论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是目的,但是它同时又是维系民主制度的一个手段。没有言论自由,权力分立、选举制、代表制都将失去应有意义。一个清晰地意识到言论自由在此方面意义的社会既把言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民主政治制度加以维护。

  2.2.3.。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

  言论自由不仅是增进知识获致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而且其本身即是目的。作为手段,它促进着听者的利益;作为目的,它促进着言者的利益。

  言论自由所促进的言者利益,在不同的学者那里有不同的理解与表达方式。通常有这几种称谓:“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37]、“个人的自我实现”(individual self-realization)[38]、“自我发展”(self-development)、[39]“自我成就”(self-fulfillment)[40]、“个人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41]、“自我表现”(self-expression)[42]等。就使用者所作的分析来看,这些术语分别侧重于以下两种内涵中的一种:(1)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人是他自身的主人,他自主地决定有关自身的事宜,言论自由即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必要条件和外在表现;(2)强调言论自由是个人得以发展其能力和才智-实现他的各种潜在资质或“尽性”“践形”-的必要条件以及个人提升自我、完善自我、实现个人目标的必要条件。第一种内涵侧重于不受外在控制的个人自主与自决;第二种内涵侧重于个人内在的潜能及愿望的实现。第一种属于(消极)自由的概念;第二种属于发展的概念。本文所谓“个人价值”涵盖这两种价值。易言之,本文认为言论自由有助于维护与促进这些价值。

  自由-不受外在控制的自主与自决,本身就是一种善(good),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首要条件。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自由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奴隶的标志。言与行,是人类存在的两种根本方式。我思我言我行,故我在。如果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则减损我的自由,也减损了人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言论的自由发抒,“使表意人享受到作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人,自由表达的满足,而能有某种程序的自我成就之感”[43]

  自由赋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一个自由人被视为拥有正常理性以判断是非和道德能力以区别善恶的人,一个能够有效地自理与自控的人,一个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的人。这样的一个人,自主地搜集他所需要的信息,听取他所感兴趣的观点,然后运用理性加以分析,并且根据自己的经验形成判断,做出选择或决定:它们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有益的还是有害的,是公正的还是不公的?如果政府认为,他不适宜听到这些信息和意见,否则他就会被盅惑或被误导,步入歧途走向反动或堕落,那么政府实际把他视为一个在理性和道德能力上不能自立的人。这种认识无疑降低了他的内在价值,贬抑他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因此任何势力-无论是行政机构还是议会中的多数-都没有权利基于我们不适宜听到或思考某件事情的根据而阻隔我们接触某些信息和意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保存作为人的尊严。

  我们作为国家的公民、社会的成员,持有一种有关国家或社会的信念,而愿意把它传播给其他人,或是出于对他们关心,或是出于一种自信,或是为了追求某种正义。然而政府认为,由于我们持有这种信念,因而是一种没有价值的参与者,我们被剥夺了表达的机会,这种剥夺本身就构成对人的尊严的蔑视。这种剥夺的结果在表面上是我们的意见没有受到与其他人意见一样的尊重,而实际上是我们没有享受与别人同等的关心与尊重。如果我们相信,我们在组成政府之时彼此约定所合力组成的这一个公共机关应该同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成员,那么政府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44]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另外,政府给予一部人言论自由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然而剥夺一部分人的言论自由并不等于同等地增加了另一部分人言论自由,因此社会里的自由总量也减少了。总之,当我们被剥夺参与意见之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可能被倾听之前必须缄口,在可能被接受之前不得申辩,当我们被封杀一切言论的管道而近乎窒息,当我们因为一句话、一个主张、一种信仰而被判刑,被流放,或被枭首,-一句话,当自由被压制,生命的尊严皆被压制。布兰代斯所说的因自由表达所带来的快乐更是与我们无缘。

  压制言论不利于一个人德性的发展和道德人格的健全。若一个人不能表达他的意见或不得不放弃他所坚持的信念,他的内心必定是痛苦的。而当他不得不表达他所反对乃至厌恶的意见,-特别是必须交代自己的“谬误”和附合他人的“真理”之时,他的痛苦则更甚。他惮于受到惩罚,惮于被剥夺某种利益而谨言慎行,萎琐卑陋。等不到别人的贬抑时,他就自我贬抑了,因为他知道自己是个懦夫,不敢说出真话。而在同时,会有另一些人,为了追逐现实利益而颂扬那些他们自己并不相信的信仰和并不忠诚的思想,他们乃是自愿的说谎者而白甘堕落。因此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堕落的时代。我们不能说言论自由会使人们全都说出真话,-在任何时候都会有人故意说假话和造谣言,但是言论自由至少能够使那些不想说假话的人可以不说假话。言论自由提供了人格健康成长的一个必要和正常的环境。

  同样,压制言论也不利于一个人智性的发展。人有一种自我表现和自我实现的欲望,他欲展示和发展他的各种潜能,欲利用潜能以达成设定的人生目的。他或许有着独特的想像力和创造力,对世界有着非同寻常的理解方式。至少他在这个无限多样的世界的人生旅程中积累了不同于其他任何人的经验。他期望把它们表达出来,不仅用行动而且用语言。如果压制了他的自我表现,必定压制他的潜能和愿望,压制他自我实现的程度。这种压制若对于一个文学家或艺术家而言,就可能毁去了他的前程。

  2.2.4.两种重要的衍生价值 人类的诸多活动与言论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的言论是促进这些活动成就的必要条件之一。我们不必一一列举人类活动的每一领域中言论自由的作用。相比以上三种价值,言论自由在其他方面的价值可以说是衍生价值,反映前三种价值而来的具体价值。只要前三种价值得以保障,其他方面的价值必然会显现出来。然而指出两种重要的衍生价值并不算多余。一种是对于社会稳定的价值;另一种是对于文化建设的价值。

  (1)言论自由提供了以正常、和平的手段改革政治、法律及社会制度的一个条件,提供了以民主的程序更换统治者的一个条件,因此也提供了使得社会的进步不以社会的稳定为代价的一个条件。

  许多人可能认为,言论自由势必须导致邪说横行,伪言四起,人们因视听淆乱而迷失所以,社会因思想多元而组织涣散,甚至因为观点的激烈对立而陷于动乱。这种担心往往导致追求这样一种结果,即,社会藉对正统思想的极力维护和对异端言论的大加挞伐而高度凝聚,统一的行动因为统一的思想而蕴含着巨大的力量。然而,这种做法在非常时期如遭遇敌国入侵时尚可以不得已而为之,其正面作用也许大于负面作用,而在平常时期,弊害就很大。爱默生教授曾经归纳前人所指出的一些弊害为以下三端:(1)以强力代替逻辑使得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为不可能;(2)导致僵化和凝滞,不利于社会适应变化的环境和新的观念;(3)掩盖社会所面临的真实问题,使公众无法注意到这些问题。[45]

  爱默生教授所指陈者的确为是。然而这种做法的最大弊害在于,它往往以后来更大的社会动荡换得现在暂时的社会稳定。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乱和革命的一个根源。因为异端思想决不可能被完全压制住,它在社会的暗流中慢慢传布,积蓄力量,犹如地火在地下运行。当一切和平的发泄管道被堵塞,它必然强行爆发而成为一场破坏性的社会地震。诚如布兰代斯所言:“对人们自由思想、未来希望及想象力的吓阻是危险的;因为恐惧会导致自由的压抑;长期之压抑将导致怨愤;而怨愤则将威胁政府的稳定。”[46]而稳定之策,亦如布兰代斯所言,在于“必须给予人们机会自由地讨论表达既存的委屈以及如何加以补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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