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it高端人才招聘:最早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中国政府是谁:非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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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战结束后,1919年间,北京政府修约方针具体形成并全面展开,本章分别就对战败国(德、奥)——废除旧约改订平等新约、对协约国——要求改正条约、对无约国新成立诸国——坚持订定平等条约等三方面探讨之。

一、对战败国(德、奥)——废除旧约改订平等新约

1918年11月11日,欧战停火。次年1月和平会议在巴黎召开。中国朝野对该会抱有极大期许,北京政府早在参战后,即积极筹划参与战后媾和事宜,外交部也设立筹备参与和会之组织,收集驻外公使报告与意见,研究应向和会提出诸问题。欧战停火后,国务院立即设立欧战和议筹备处,汇集资料。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开幕,26个战胜国派代表出席,商议战后如何重建和平。3月8日,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出《德、奥和约中应列条件说帖》,此为近代中国首次以战胜国身份,对战败国提出要求。说帖强调:“中国政府之意愿,大要在使从前用威吓手段或用实在武力,而向中国获得之领土与权利产业,仍归还中国,并除去其政治、经济、自由发展之各种限制”。具体条件计分九款:(1)废止战前各约章,收回胶澳租借地及山东路矿权;并声明:为推行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拟将青岛及鲁省他处开放;(2)缔结平等商约,绝除最惠国条款;(3)脱离辛丑和约;(4)在中国境内之官产无条件让渡;(5)赔偿中国与人民之损失;(6)中国政府保留权利得照大会将来议决办法提出赔偿战费之要求;(7)偿还收养俘虏费;(8)归还辛丑年掠去之中国钦天监仪器及他项美术物品;(9)批准禁烟公约。这些要求多为大会接受,在对德《凡尔赛和约》(Treaty of Versailles)中,除山东问题外,列入第128~134各款。中国代表团所提对奥条件,除无第8款外,与对德条件完全相同;也多列入对奥《圣日耳曼和约》(Treaty of St Germain)113~117各款。

中国代表团团长陆征祥认为废止旧约后,即将与德、奥商订通商条约;3月1日,致电北京要求各相关部处派员,来法商询筹划。6日,北京国务院复电:筹备商约事,阁议议决先由主管各机关在京讨论,预备草案,以便电法提交。12日,各相关机关派代表在税务处集会讨论,提出《筹备德、奥商约事请先将主旨决定由》说帖,17日函交国务院。23日,国务会议议决:德奥前订各约作废,以对等地位另订条约,领事裁判权当然撤废,协定关税取消,本此旨由与议各员妥为筹拟。25日,外交部将此决议电告陆征祥。可知当时北京政府已确定对德、奥方针,废止旧约,另订平等新约,绝不再给予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

由于和会决定在对德和约中,转移德国在山东权利于日本,中国代表努力挽回,力争保留不果后,决定不出席6月28日的签署典礼。陆征祥电北京云:我国既未签德约,法律上中德战事状态可认为继续有效,拟请迅咨国会,建议宣告中德战事状态告终,通过后,即用大总统明令发表,愈速愈妙。7月3日,广州军政府主席总裁岑春煊亦电大总统徐世昌,云协商和约我未签字,宜宣言对德恢复和平,并拟宣言文供徐氏参考。18日,陆征祥再电请对德宣告战事终了,并拟建议书要旨。外交部复电:宣告中德战事终了事,正照尊电提交国会通过,拟俟奥约签字后,同时宣告。8月1、2日,北京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终止对德战争状态。外交部函知各相关部处:“现因对敌战争状态终止,所有恢复和平后善后办法亟应详为筹备,业经国务会议议决,由外交部召集院部及有关系各机关,派员到部组织临时委员会公同讨论,以期妥协”,并于12日开第一次会。

9月10日,对奥《圣日耳曼和约》签字,中奥遂处于平等的无约国状态。15日,大总统明令布告终止对德战争状态,中德遂也处于平等的无约国状态。18日,大总统明令布告终止对奥战争状态,但强调:在宣战后颁布关于德、奥人民之章程与条例,除经正式取消或修改者外,仍归有效。10月3日,又下一令:废止在战时颁布的《审理敌国人民民刑诉讼暂行章程》临时办法,嗣后关于德、奥两国人民之诉讼,均照《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办理。在此基础上,中德很快展开谈判,1921年5月20日《中德协约》在北京签订。《中奥通商条约》也于1925年10月19日在维也纳签订。二、对协约国——要求修改条约

欧战停火到和会召开之际,中国受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计划影响,“公理战胜强权”之说甚嚣尘上;“国民外交”蔚为风潮,朝野纷组团体关心外交,修改条约是关心的重点之一。这种舆论对外交部推动修约有一定的影响;如北京政府外交委员会即拟定和会提案,包括破除势力范围、若干年内撤废领事裁判权、关税自由、撤退外国军队、停付庚子赔款等纲目,1月8日,国务院电知中国代表团照办。2月16日,社会名流张謇、熊希龄等发起国民外交协会,以“对外发表公正民意,为外交上之援助”为宗旨,发表其主张:促进国际联盟之实行;撤废势力范围;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定期撤去领事裁判权;力争关税自由;取消庚子赔款余额;收回租借地域。3月30日,该会在北京大学开讲演大会,并于4月8日致电梁启超,请其代表该会向巴黎和会请愿。

朝野对修改条约的意见,多反映于中国代表团在和会提出的说帖中。北京外交部对巴黎和会本有极高之期许:“原欲乘机解决我国际地位上一切根本问题”,故除提出《对德奥条件》后,将中国所希望于协约各国者,于4、5月间,以《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之名提交大会。绪言中云:

自二十世纪之初,中国于政治、行政、经济咸有可称。而自帝制改革、民国肇兴以来,进步尤为卓著。顾犹未能遂其发展之自由者,则苦于国际障碍之多也。诸障碍中,有本为昔日从权待变之办法,今事过境迁而因循未改者,亦有为近日不合法律公道之举动所迫成者。长此不变,必致滋生龃龉之端。案威总统十四要点所含公道、平等、尊重主权诸原则,业经联盟及共事诸国公同承认,今平和会议方欲借为基础,而建设新世界,苟不绝远东竞争之种子,其功未谓圆满也。

中国代表爰提出说帖,胪列诸问题,冀依主权国所不可少之土地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由诸原则,而加以纠正。庶障碍消除,而发展得遂其自由,幸甚。

下分舍弃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军队警察、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撤销领事裁判权、归还租借地、归还租界、关税自主权等七项。并于结论中强调:

中国政府提出说帖于和平会议,非不知此类问题并不因此次世界战争而发生。然和平会议之目的,固不仅与敌国订立和约而已,亦将建设新世界,而以公道、平等、尊敬主权为基础。征以万国联合会约法,而益见其然。此次所提各问题,若不亟行纠正,必致种他日争持之因,而扰乱世界和局。故中国政府深望平和会议熟思而解决之。

说帖中对领事裁判权,要求:“中国担任于1924年年底以前,(一)颁行五种法典,(二)在前有各府城设立审判厅。而各国则允将其领事裁判权及设在中国之特别法庭一并放弃”。对关税自主则要求:“请宣言由中国与各国商订时期,此时期届满时,中国得自行改订关税”。

此说帖虽经列入和会议程,唯大会以处置战败国为首要工作,协约国之间各问题,均置缓议。5月6日,和会议长正式通知中国代表:《希望条件》与《要求废除中日民四条约》两说帖,“联盟共事领袖各国最高会议充量承认此项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和平会议权限以内,拟请俟万国联合会行政部能行使职权时,请其注意”。于是中国所提修改条约各项希望条件,被推诿给拟议中的国际联盟。威尔逊曾当英、法两总理面前,切实向陆征祥及顾维钧声称:俟联合会成立,必极力协助中国,改良中国现时所处国际地位,俾将各项不平等之待遇设法改善,危险状态设法免除,为一完全独立自主大国;并称日本代表对于此意,亦允赞助。陆征祥于报告中称:“此事关系我国根本问题,一俟国际联合会成立,应即竭力设法早日提议也”。然而国际联盟成立后,美国因内部政争未能加入,中国修约问题也遭冷落。

除正式提出《希望条件》说帖外,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中竭力维护国权,争取收回领事裁判权。4月初,经济股讨论对德和约,法国草案第五条有“缔约各国人民在中国关于商标情事,归各该国领事审理”等语。中国代表施肇基辩称:“中德宣战,所有条约合同及敌人在中国享有特别权利,均已取消;治外法权亦在其列。嗣后中国与德奥订约,应以彼此平等为原则,故本席对于第五条加载和约,绝对不能赞成”。经主席英代表认可,各国代表亦无异议,即将该条取消。陆征祥电外交部称:“此事关系所及,藉以得觇各国对于领事裁判权之意见;他日我向各国提议收回,似可希望较易着手。”

4月10日,北京国务院因此电驻英、法、美、日、意五国公使,称:

我国收回德、奥领事裁判权一节,业由巴黎专使向和会联合分股声明,已无异议。至于五国收回办法,前月曾电致陆专使,声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正式法厅及监狱,各种法典亦议于五年内订定颁行收回法权……此事关系綦重,必须先探各国政府意旨,相机提出,方能达到目的。指示各使随时探取情形电复,并设法疏通。驻意使馆复电,称:“顷晤义外交次长遵探意旨,并向剖述该权种种弊害暨收回后中外共享之利益,渠颇动容,惟称须俟从详研究后方可答复,并称义国对于中国感情极佳,渠个人看法,此事时机确似已熟,且五年为期不失操切,亦不嫌迟云云。”外交、司法两部遂会同呈请专设一“法律讨论会”,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讨论我国已编各种法规,或翻译中外法例,综核同异,互为绍介。其关系司法制度,如收回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堂,及随时发生司法问题,均可由该会筹议办法”。

北京政府并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做准备。6月间,司法部呈准大总统《添厅计划大纲》,要在全国广设新式法院;强调“本部征集全国法官之意见,佥谓第一要着在遍设正式法厅及颁布法典两事……司法部现拟于五年内在旧府治筹设厅监;各种法典,亦拟于五年内拟定颁行。收回领事裁判权期限即以各种法典颁布时为准”。

三、对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坚持订定平等条约

欧战之后,国际家庭扩大,中欧东欧原受德、奥、俄控制诸民族,纷纷独立。就国联会员而言,1920年成立时有40国,1926年增至50国,尚有非会员之美国、苏俄、德国、保加利亚等。中国在欧战前与18国订约,参战时德、奥约失效,俄国革命后,俄国特权取消;战时又与瑞士及智利签约,于1919年共计与17国有条约关系,大部分国家与新成立诸国,与中国处于无约状态。战前无约国人民在华,多受有约国包庇,得享条约特权;中国对德、奥宣战后,收回德、奥两国侨民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协定关税,并扩大适用于所有无约国侨民。欧战结束后,更扩大适用于新成立诸国,明确规定无约国侨民不可由有约国代管保护。此举不但收回许多因惯例丧失的国权,并对无约各国产生压力,急于与中国正式缔约。北京政府于订约谈判时,坚持平等互惠,获致丰硕的成果。

1919年初,外交部鉴于欧战告终,各民族援依威尔逊之宣言,纷纷请求自立,将来立国后中国应如何与之订约,应即预定方针。又各民族人民多有侨居中国者,亦应预筹划一对待办法,以免问题纷起,乃备具议案提交国务会议。4月初,阁议议决:由外交部会同内务、财政、司法、农商四部,各派员会议。5日,外交部函邀各部派员,会商如何对待新独立各国在华侨民,及将来订约方针。9、11日两次开会讨论,达成一“对待无约国办法”议决案,14日呈报国务院,云:

此项提议系为纠正历来条约上不平等之惯例,而防止此后新订约之国家要求特殊待遇起见,自属用意深远……至此项议决案如用宣言书直接向和会,或其它方面发表,万一各国借口其它关系,有所反对,势难径自施行,转致进退失据。似不如先电陆专使,设法与各国为不正式之接洽;如各国并无异议,不妨在大会宣布,俾将来与各国订约多一重之保障。否则由政府作为对内法令,自行公布,各国或不致反对。

17日,外交部电询陆征祥的意见,云:欧战告终,各民族纷纷请求自主,预料世界上将有多数新建设之国家;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华境者,我国自应预定方针,将来各该民族立国后,如彼此订约,应以平等为原则,其有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不能要求继承其祖国与中国昔时条约上之权利。至现在侨居华境各该族人民所有课税诉讼等事,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第三国有请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一律拒绝。以上各节……现经提出阁议,议决一面行知地方官遵办,一面由主管机关详拟管理无约国人民条约。可否根据现时新发生之情势,由尊处就近与各国代表接洽,藉以表示方针。对内拟即以元首命令发表。请先酌核密示,各国意见如何,统希电复。

26日,外交部函催国务院称:“关于对待无约国办法一事,曾于本月十四日拟具院令暨文电稿,咨呈贵院在案。此事因对外关系,亟待确定进行,应请早日用明令发表,以便根据办理,相应函达贵院,即希核办早日见复为荷”。27日,大总统令:

厘定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无约国人,在华居住游历,应遵守中国法令,不能由他国代为保护,曾于前清光绪三十四年九月由外务部通咨各省有案;此后所有无约各国,愿与中国彼此订约者,当然以平等为原则;其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亦当然不能继承其祖国昔时条约上各种权利。各该族人民现多侨居中国境内,所有课税诉讼等事,应悉遵守中国法令办理。倘第三国有要求代为保护利益之事,应即根据成案一律拒绝。此项无约国人民管理条例,亟应从速厘订,以资遵守。着由国务院分行各主管机关,迅速详拟呈办,并着各地方长官通饬所属一体遵照。

于是确立对待无约国及新成立诸国方针,不承认其侨民在华享有条约特权,由各机关拟订管理办法。嗣后与无约国订约,均须缔结对等条约,不予约定税则及领事裁判权。

各机关陆续订定相关章程,5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6条,规定除了某些特殊状况外,所有关于无约国人民各案,第一审均须在新式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