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经典台词截图欧美:食品案件的主要类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32:58
食品案件的主要类型一.主体资格
 1.基本要求:
(1)申请领取证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2)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许可证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2.罚则:
(1)无证无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有证无照。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登记法律法规处理。
(3)经营条件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4)违反许可证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食品质量
1.基本要求:
 (1)内在质量。《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前十同上,(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包装质量。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与质量相关环节的要求。
1人员。《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的贮存、运输和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第《食品安全法》四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2.罚则:
(1)内在质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主题由 大侠N枝梅 于 3 天前 19:29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