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大单净量:根据《廉政准则》和中央纪委全会《公报》有关规定汇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七十八条”禁止性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2:32:29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 
6、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7、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8、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9、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10、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1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12、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13、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4、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5、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6、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 
17、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8、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19、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0、不准用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21、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22、不准领导干部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23、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 
24、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25、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6、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27、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8、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29、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30、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31、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32、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4、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36、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7、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8 、不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9、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40、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41、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2、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43、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4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 
45、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46、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7、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48、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 
49、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50、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51、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严格执行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规定; 
52、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规定; 
53、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 
54、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 
55、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56、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57、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58、严禁党政机关到庐山、黄果树瀑布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59、严格控制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装修办公楼和新建宾馆; 
60、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更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 
61、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国家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2、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3、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64、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65、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66、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67、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68、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69、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70、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 
71、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72、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73、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74、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75、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76、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77、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78 、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