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楼凤阁:论恶 续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9:49:50

论恶 续一

 

上帖,我们把不满现状称作恶,那么,与此对应,安于现状,就是善。或者,与外界统一还是与外界对立,乃善和恶的基本规定。譬如,食肉的虎和食草的牛,彼此对立,必然以恶相向。公牛攻击虎子,致后者于死地,不过群虎食牛的回报。自然界本身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法则,构造了动物对付敌人这种恶的自然根性。

 

但是,网友指甲长了的评论给了我深刻一击:动力也要正当,正当就不称为恶了。

 

人类社会,就是一个告别动物界、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人的行为的正当性,无非对于人自身动物性或者兽性的限制,即对于恶性、或者人性恶,包括相互仇视、怀疑、贪欲、权势欲现实化、行为化方式,特别是对于暴力手段采用及其范围的限制,也是对于人追逐无限性的实现途径的选择。

 

具体来说,目的正当不是人的行为的判定,唯有目的正当同时,达到目的的手段和途径也正当时,行为者才可以称之为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吴思先生把暴力规则称作元规则,认为它是处理和解决人类矛盾的最后法则。其实,暴力,即人类恶行的限制程度,才是一个社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所在文明时代具有决定意义的测量器。

 

在人们的常识里,恶性和恶行并不被看作一回事。但是,恶,人的自然根性,和恶行,是分不开的。恶行,包括其极端的暴力形式,假如没有人性骨子里的对外仇视作为根基,何以产生呢?

 

有人可能有疑问,要声讨:你说的东西,我为什么越来越不明白了?你说,现状不满为恶,安于现状是善;又说,恶行,包括极端的暴力形式,假如没有人性骨子里的对外仇视作为根基,即没有人性里的恶、或者恶性,何以产生?那么,恶,究竟是人的自然根性,还是人对于外界的关系?

 

其实,上述区别,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一外在自然界,既是你的存在条件,更是他人和他物的对象和存在条件,于是,作为对象的外界,既是你跟他人或者他物的统一,更是你跟他人他物的冲突。你跟他人他物的统一和对立,不过是你跟他人他物关系的两个方面:安于现状,还是不满于现状,都出于一!爱和恨,根源于一。跟你无关,萍水相逢者,眼睛余光所及,极无印象。即使印象深刻,你会对他或她有爱有恨?凡有爱和恨者,不就在于他是你的另一半?没有对于外在对象的强烈需要,会有爱和恨、善和恶的情欲及其行为化、现实化的不同途径和方式?

 

安于现状,无非你不祈求对方改变,仅以自己的改变而适应他者。不满现状,不就是力求改变对方以适应于自己?个人真实需要的满足,成为你的最终行为——包括改变外界——的动机!假如这种改变外界的动机,辅之以暴力和强权,不就是自然法则的社会形式?

 

人本身的自然,和作为人本身生存条件的外在自然,不正是在人本身的存在过程、即人的需要的满足中得以改变的吗?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摈弃或者限制强权和暴力,不就是人类告别自然,脱离动物界及其程度的标志?

 

换句话说,把人类恶行限制于恶性之内,不允许它外化于暴力行为、也不允许它外化为不受限制的强权,那么,这个社会便是文明和理性的。凡与此相悖,我们只能结论说,这个社会处在文明或者现代化之外。呵呵,笔者又在胡说八道了!

 

弱肉强食,适者生存,原本是自然法则,无所谓善与恶。但是,在社会进化中,赢家通吃规则变形:胜利,不再是力量弱小一方的灭亡;而是失败者的存在,成为胜利者更有力量的存在的表现和条件。于是,给失败者一线生机或者一条活路,成为人类脱离动物界的标志。

 

置生存竞争者于死地的自然法则,为什么会变形、发生改变?道理非常简单,人本身不仅是人的生存对象的消耗者,更是人的生存条件的生产者,一如蚂蚁放牧蚜虫,不就在于蚜虫的排泄物是蚂蚁的美食?

 

人本身成为自己的存在条件,即人的生产者,导致了生存竞争你死我活赢家通吃状态的改变:奴隶制度,“甚至对于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因为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而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够保全生命了”(《马恩选集》第3卷第221页),给人生路,成为人自身脱离动物、告别兽性的标志。于是,跟人的生存条件改变一致,人道或者爱人,成了人类特有的善恶价值观念的核心:价值是非的判断标准。

 

人是最可宝贵的。因为,人的生命本身,不过是人的生命最美丽、最绚烂、最为璀璨夺目的光芒:她从宇宙最深处走来,向宇宙最辉煌处走去。由是,宝贵生命,成为人道:善的核心。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暴力一旦参与交换,商品,即交换过程——讨价还价,立刻离人而去,不再存在。于是,人类生存之道、即商品交换的保留,只能告别暴力。

 

但是,告别暴力,作为人的自觉,即所谓道德力量,是软弱的。道德,唯有靠强制力、靠法、靠暴力即所谓元规则作为最后制裁手段时,才会具有现实约束力。

 

价值,即人的行为的是非观念,价值真理判断和选择,应当是生产、包括交换行为及其规范的意识形式。交换,这种契约关系,以约的践行为中心,与此相应,违约的惩处,成为践约的根本保证。违约得不到惩处,契约关系便不能得到维持,信用体系便不再成立。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以相应的契约规范包括违约的惩处,作为现实条件。于是,私法,即社会个人包括法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规范:商品所有者的平等交换关系,引起了违约和交换冲突的纠正的第三者中立关系:公法体系。违约,包括欺诈,显然是不平等:暴力关系介入交换的标志,人类恶性的非正当使用。

 

我们相信,每个社会个人,统统具有正确行为选择能力,也应当相信圣人形象对于每个人的号召力——中国人爱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我们更愿意相信,人们相互敌视心理:他人就是地狱,这种恶性的普遍。假如一个社会缺乏普遍惩罚机制,结果必然是恶性的泛滥。

 

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性善、人人皆尧舜的道德立国建设史。我们不怀疑道德理想鼓吹者的善良意图,更不能怀疑他们信念高尚,但是,正是向善的理论造就了全社会普遍的人格分裂:满嘴仁义道德和满肚子男娼女盗。

 

同样道理,我们不能以小人之心度毛泽东建立美好未来、造就“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的良苦用心,但是,斗争哲学造就了全社会普遍的告密、孕育了吃狼奶长大的几代人。

 

行为正当、目的正当,结出恶果。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