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的意思和含义是什么:博客著作权问题浅析(淘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4:26:21

博客著作权问题浅析(淘漉)  

2006-12-19 19:32:51|  分类: 友人馈赠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博客著作权问题浅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博客”成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交流方式。“博客”(BlogWeblog)一词源于“Web Log(网络日志)”的缩写,指的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任何人借助互联网,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信息内容的创建、发布和更新。同时博客充分利用了超文本链接、网络互动、动态更新的特点,或与互联网上知识产品与信息资源相链接,或将个人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等及时记录和发布,不断实现数字环境下知识等信息的交互与沟通。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活动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的同时,也显现了许多现实的问题,引起了对于其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思考。

一、博客是否拥有其作品著作权

网络博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早已经讨论得沸沸扬扬, 尤其在全国首例博客版权案--女博客秦涛状告搜狐网侵犯版权一案出现后,这更加刺激了人们对博客著作权的争论。关键是博客是否拥有其作品版权,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又明确指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但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博客上的作品吗?我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包括博客在内的网络著作权只是载体和传播渠道不同于既往的著作权,其内容与权利本质与其它著作权没有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而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作品的写作与发表方式是符合著作权保护法的保护条件,故笔者认为博客也应该拥有著作权,在有效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对博客的有效监管非常必要。同时对于博客网络供应商(各门户网站)与博客本人著作权之争,我认为是毫无疑问的应由博客本人拥有,因其才是智力的源泉,是独创性作品的完成者,它与网络供应商之间只存在合同的契约关系,而非著作权的所有人,不能以博客网站博客提供了空间就对博客的作品行使任何权利,也不论博客网站是否在其要求博客注册时以所谓“默示著作权归属”条款把著作权划归自己,都是不能成为著作权的所有人,但可以与作者协商行使部分作者权利。当然,对于在一些博客侵犯他人权利的案件中,博客供应商也可承当责任,但不在笔者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

又有人认为,博客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工具,是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而人的思考和交流借助博客变得更加便捷,为了促进知识的发展,让更多人获益,应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我认为这个理由也不充分,首先,为权利人设置权利与人们获取信息的自由并无冲突;其次,法律首先保护没有付出任何劳动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无论如何也没有比首先保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饿作者的利益来得正当;再次,著作权法对于个人的学习、娱乐,传媒引用,公务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允许合理使用的规定。最后,著作权保护为那些敢于思考和善于思考的博客作者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使他们能够利用这个制度获得收益,而这个收益能够用来帮助解决或者部分解决博客作者独立、自由地创作和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更有利与知识传播的长远发展。因此我认为应该保护博客权利人利益。

二、博客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多项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在网络环境下,博客著作权人也应拥有这些权利,但因其与传统的载体方式有很大差异,其权利方式表现也有所不同。下面笔者简单说说:

首先,在精神权利方面,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在网络环境下最容易受到的冲击。至于发表权,笔者认为从作者把自己作品放在博客上已经算是行使了。

其次,在财产权利方面,它包括复制权,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人、其他网站、媒体转载,链接,利用自己的作品。还有发行权,现在很多不法出版商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别人博客上的精彩作品结集出版,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演绎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可否对其作品进行改动和演绎作品。汇编权也是作者的权利,即使是为某一博客提供空间的博客网站本身,没有争得作者同意,把该博客的文章改动了栏目归类、足以造成浏览者对该文章的出处有混淆的情况,该博客网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传播权,这里的传播权指除了复制发行之外的其他传播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任何人对作品基于网络的使用,都应首先征得作者的同意。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作品是传播文化科学知识的载体,过分垄断不但会阻碍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正当利用,而且不利于知识的进步,反过来也会影响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从鼓励知识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看问题,我们更关注法律对作者的知识财产的保护。那些博客著作权人,可以凭借他们的脑力劳动,为社会创作出宝贵的精神食粮,从而获得作为回报的著作权权——包含经济和精神利益内容的知识财产。现代著作权法确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制度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利益的。

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采取了列举式方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合理使用者必须遵循的三个一般性义务:使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时必须指明作品出处,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不得侵犯作者精神权利;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但现实中,许多人把别人的作品摘抄或改头换面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这种行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权,并不适用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编写出版教科书等5种法定许可方式,笔者认为在网络条件下也一样使用。

四、网络上常见侵犯博客著作权的行为

随着博客在国内外越来越红火,使用的人数不断地激增,博客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有人认为在博客上发表作品,等于免费让公众浏览和欣赏,某些知名网站认为博客作品是默视许可,经常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肆意转载复制。笔者认为博客权利人为了广泛传播自己思想而默认别人的转载,链接行为只是部分博客著作权人放弃从中获利,但那也是他们在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不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代表其权利不存在。但是,其他博客、网站,以及网下的其他媒体去摘编、转载、出版博客上的内容,则可能够成侵权。现实中对博客文字作品的侵权,最为常见的手段是在博客作品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注明作品名称和出处、不标明著作权人姓名等信息,径直将博客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使用;或者将其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复制到自己的作品之中;或者以改头换面的方式将他人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博客使人们的思考和交流变得更加便捷,人类的知识发展也得到推进,但在这个交流的过程中,若不规范好博客的管理秩序,只会适得其反。对博客的著作权保护非常必要。

五、如何保护博客作者的著作权

笔者在此就常见的几种侵权行为进行思考:

首先,关于转载,转载行为本来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转载的问题出现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版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笔者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所确认的规则,作者可以就作品的利用发表自己的著作权声明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正如上面法律的规定,若作者已声明不得转载的则不能随意转载,如:博客在公开其作品的同时声明任何转载引用请预先协商并获取授权“;作者声明允许随意转载的则所有人都可以随便利用;作者没声明的,但是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不会反对使用其作品,其他网站或个人博客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转载。至于报酬的确定由权利人与使用者协商,没有协商的则以合理的价格支付,可以参照图书文字出版酬额。

其次,对于将博客上的精彩内容用图书形式出版,按照版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和版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博客上的创作,在网络上可以免费浏览、欣赏,如果他们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其他网站在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转载,但将博客内容出版图书,出版者就得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再次,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方面的行为,也应给予重视。这些行为在经作者做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作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对博客著作权管理的思考:

1、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不惜牺牲作者利益,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作者版权,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

2、广泛宣传网络著作权教育,让广大网民高度重视网络知识产权。多数人面对侵权行为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维权的勇气,或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知识教育非常必要。

司法救济是一个维权方法,但更多人不采取是觉得诉讼程序烦琐,证明困难、整个诉讼过程艰难,成本高、时间长,对于个体的博客来说,从维护权利角度考虑是非常不经济的。因此,有关诉讼途径的救济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方便权利人维权。同时,为了方便管理网络著作权,可以成立博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和集体收费的方式,解决作品的许可使用和报酬的收取与分配。一套强有力的维护作者著作权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博客的健康发展。

对于博客权利最为直接的保护应该是事前的,能够有措施来防止文章被转载或者盗用,这一点需要技术上的支持。任何权利的维护首先来自于权利人的主动行为,因此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著作权予于重视,形成一个良好的协作网络。

六、侵权责任者认定与赔偿问题思考

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维权困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互联网这一载体与其他作品载体的不同,因其虚拟的性质使得权利人的救济困难,甚至权利人主张权利都成问题。首先,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很多人的博客都不用真名注册,这就导致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都受到阻碍,这就需要网络供应商的协助。其次,在举证问题上,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动态的虚拟空间,其间的网络证据极易被消除或篡改,权利人在举证方面有很大困难。因此发现侵权问题时,应首先将自己发表文章的网页、侵权的网页等都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弱势的博客如果忽略了及时收集证据,恐怕连到底谁抄谁的了都说不清楚。同时笔者在考虑可否把这种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看待而在举证责任上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人举证自己是原创者,这比较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会否加重侵权人责任则须再仔细考虑。再次,侵权赔偿额的认定也很难确定,不但经济损失难以确定,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则更难确定。首例博客著作权案的当事人秦涛也承认10万的索赔额是天价。权利人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都很难确定,如网页的点击率值多少钱?对这类问题都没有相应的,哪怕是行业方面的规定,而且很多的个人转载行为单纯地想盗用别人文章在朋友圈里炫耀,根本也没有什么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对与这种性质的转载可以倾向与精神层面的补偿,如赔礼道歉;或者网络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等。至于门户网站的擅自转载行为,因其具有赢利性质,相对来说处罚可以侧重于罚款,或者行政处罚等。

七、小结

   博客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人类知识和技术的进步。目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初步形成,这对于保护网络著作权是一大进步。至于法律对博客著作权保护不足的方面有待于我们继续研究,继续努力,找寻适合的解决方法。法律的进步在于我们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未来的路还很长,很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