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随机陌生聊天:校长破处8幼女,“嫖宿幼女罪”却保他不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52:21

校长破处8幼女,“嫖宿幼女罪”却保他不死

今天的《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福建安溪一职校校长参与嫖宿初中女生被抓》的文章披露,安溪县发生政府官员嫖宿幼女事件,受害者为该县金火中学和华侨职校女生,都未满14周岁,嫖客共有30多人,一些被抓起来了,其中包括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

该文又有消息:受害女生共有8人,都来自金火中学,其中4个初一女生均未满14岁,且全部被许新建破处。

之所以东窗事发,是因为一女生曾被鸡头叫去,嫖客没看上。后来,鸡头又来叫她,她便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于是报案。还有一说,是因为有个女生怀孕才使事情浮出水面。

首先,我要谴责本文作者或有关部门的无知,凭什么要用“嫖宿”而不是“强奸”二字?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强奸罪”,难道初中一年级的孩子肯定都超过14周岁吗?如果不好定性,那也应该用“性侵”二字。和初中一年级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什么原因,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不存在所谓的“嫖宿”问题。

其次,我要谴责那些增加“嫖宿幼女罪”的法律专家们,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没有雏妓,哪有“嫖宿幼女罪”的定性基础?你们凭空设置这样的一个罪名,除了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明显相抵触以外,究竟是为了保护谁?

因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中对“奸淫幼女”的量刑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明显不利于社会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在危害社会风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极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遮羞布。

正因为有“嫖宿幼女罪”这一臭名昭著的罪名存在,中国的幼女才会不断被禽兽侵害,而且很多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仅近几个月里,笔者关注的就有习水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浙江省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案,还有那个至今仍处于混沌状态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那个破处8名幼女的禽兽校长,实在是罪大恶极,处以极刑应该更符合中国人的是非判断标准,也更符合中国的立法原则;而因为有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当地司法部门将极有可能按照“嫖宿幼女罪”对他进行起诉,禽兽校长许新建将在“嫖宿幼女罪”的保护下免于一死。

但笔者还是要事先提醒当地的司法部门,把那些本来是处女的受害幼女说成是卖淫女,是极不道德的,也是天理难容!希望你们认真考虑“为谁办案”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