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afee 硬盘加密:吴敬琏:中国经济六十年--摘自《中国选举与治理》(1/6)+沙皮注_沙皮安全试验室 Sha...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45:44

沙皮注:

  本文作者吴敬琏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文中提到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历史事实--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造成全国普遍发生饥荒。由于封锁消息和缺乏拯救措施,城镇地区广泛出现因营养不良导致的浮肿病,农村地区则造成2000万至4000万人的“非正常死亡”。而现在福建省的人口才3400万左右。 用“触目惊心,惨绝人寰”来描述,应该不为过。这也就是《资治通鉴》中屡有提到的“路饿殍,人相食”的景象。

  这篇文章的的“编者按”中写到,“当整个社会取消了微观个体对外探索的权利与自由,只由少数精英通过制定计划的方式来引导全国人民向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进行探索时,偶尔可能会走对了方向,但更多的可能是误入歧途;甚至其纠错机制都是非常僵化而低效的:认识错误时要高度依赖少数精英,改正错误时是整个社会一致行动——但这种行动,往往也未必是正确的,整个社会来回往复地试错,为此付出的不必要的成本,难以度量。”这和本博客转摘的另外一篇文章《蒋介石还是胜利了?》链接)里所说的“中国社会古已有之的历史循环的怪圈”,其实表达的是同一层意思,可以算是“英雄所见略同”吧!

  本文对新中国六十年的经济问题做出了全面中肯的回顾和分析,最后作者得出了清晰的结论--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从腐败猖獗、分配不公直到看病贵、上学难,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矿难频发等并不是市场化改革造成的,恰恰相反,是改革不彻底带来的;既然中国社会存在的种种不公是由市场化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政治改革严重滞后,权力不但顽固地不肯退出市场,反而强化对市场自由交换活动干预压制等寻租活动基础所造成的,根本解决之道就只能是坚持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铲除权贵资本主义存在的经济基础,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

    《资治通鉴》中数次提到,百姓本质是“愚昧的”,“愚民易动”,只能“以利驱之”。现在的问题是,老百姓已经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所以就算“以利驱之”,都可能心不服口不服。一叶落而知秋,可见事态之严重。我很赞同本文作者最终给出的结论,“继续经济改革,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唯一正确的选择;而已经滞后的政治改革,必须迎头赶上。

 

中国经济六十年

---吴敬琏, 《财经》杂志2009年第20期, 2009-10-1(原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年来,从计划到市场,在经济建设上走过一条迂回曲折的道路,期间经历过无数艰辛、动荡、摇摆与反复,既有山重水复之困惑,也有柳暗花明之转机。这是一段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之路的历史;一段打破思想桎梏、寻找经济规律的历史;一段摒弃少数权威、尊重大众个体权利与贡献的历史;一段重新划定政府与市场界限的历史。这个过程是人类探索未来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60年前,中国开始了一个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来实现民族振兴的宏大尝试。这个尝试以失败告终,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当整个社会取消了微观个体对外探索的权利与自由,只由少数精英通过制定计划的方式来引导全国人民向充满不确定性的未来进行探索时,偶尔可能会走对了方向,但更多的可能是误入歧途;甚至其纠错机制都是非常僵化而低效的:认识错误时要高度依赖少数精英,改正错误时是整个社会一致行动——但这种行动,往往也未必是正确的,整个社会来回往复地试错,为此付出的不必要的成本,难以度量。

  30年前,中华民族穷则思变,摒弃了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内的修修补补,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轰轰烈烈的转型。这个过程,在当时叫做“摸着石头过河”;到今天,则可以断言,市场经济是引领中国经济再铸辉煌的必由之路。

  与此前的改良不同之处在于,从中国决定在公有经济之外开始市场化改革之日起,普通民众作为个体,在开始获得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探索社会发展方向的使命。理想的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在于,社会上每个微观主体都可以向不同的方向探索,由于禀赋不同,际遇不同,不同的人找到正确方向的概率也不同。而一旦有人找到正确的方向,社会其他人可以跟进,并分享这个好处。在这个过程中,价格体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更对人们行为的优劣起客观的评判作用。找到正确方向的人,还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得到合理的回报。

  私有产权、市场、企业,市场经济体系中这三位一体的基本元素,在计划经济中一度完全缺失。基于产权基础上的人力资本或者物质资本,到底是通过价格机制在市场上配置或者组合,还是在企业中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利用,取决于两种方式何者更有效。对于同样一种经济活动,由各种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通过缔结契约而成的企业,如果其管理成本高于市场价格机制配置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则说明该企业从事此经济活动是低效的,应该将之归于市场。这种市场经济中屡见不鲜的企业重组,在计划经济中是无从得见的,因为整个国民经济就是一个大企业,但其运作的好坏,由于没有一个外在的市场和价格体系来衡量而无从知晓,最终流于低效、破败。

  中国经济60年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绝大部分时间就是在对这套体系进行改革的历程。从原来徒劳无功的体制内改良,到发展公有经济和计划体制外的非公经济和市场体制,再到公有经济和计划体制的全面变革,方向早已明确,目标渐次清晰。产权改革,市场(价格)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多管齐下,极大地释放出国民经济的活力,支撑了中国经济30年来平均近10%的增长,使之迅速成长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

  然而,“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国经济的改革过程远未成功:产权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许多要素价格如能源、利率、汇率等仍受政府管制;国企改革到能源、电信、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便难以推进;政府和国有部门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中大部分的资源。这些由于改革不彻底而造成的问题互相交织,是贪污、腐败、社会不公、经济结构失衡、环境恶化等问题的根源。

  尽管中国经济60年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如果在国民经济这些举足轻重的领域上的改革不彻底,矛盾不断积累,改革开放的伟业将难免功亏一篑,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将失去可靠的基础。

  改革已到深水区。如果说改革初期是全民受益,则现在的进一步改革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一部分既得利益,包括政府自身。中国政府不但要克服强有力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更需要有改革自身的勇气,前路挑战重重。但既然“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我们有理由期许,更为切实有效的改革方案能不断推进。

  中国经济,不走回头路。

  ——编者


在过去的60年,我们的国家始终是在应对挑战的努力中度过的。正是因为有市场化改革对于严峻挑战的成功应对,才迎来了今日的辉煌。然而,改革正未有穷期。只有认真总结60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从容应对我们面前的新挑战,再上一层楼,实现腾飞于世界的中国梦。

回想60年前,天安门的礼炮声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1949年-195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曾经灾祸纵横的中国医治好战争的创伤,国民经济的面貌为之一新。这使亿万民众从心底里唱出《歌唱祖国》的歌声:“歌唱我们亲爱的祖国,从今走向繁荣富强。”

      然而,胜利也有它的阴暗方面。恢复国民经济的伟大胜利,使人们滋长了虚夸冒进的思想和高估自己的能力。在匆忙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的苏联式的集中计划体制,非但没有进一步激发人民大众的创造热情,相反形成了毛泽东故主席所说“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缺乏生机与活力的局面。于是改革就提上了日程。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也同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为改变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低效率状态,试图对经济体制作出一些调整。1956年提出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大框架不变条件下,进行某些政策调整,以便给经济注入活力。此后20多年,才在不断摸索中,逐渐明确了市场化改革的正确方向。然而,对于要建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以及如何建立等问题,仍然存在观点分歧。

        在半个多世纪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变革集中计划的经济体制,以及建立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措施以不同的经济理论和改革思路为背景,往往方向各异,有时甚至相互矛盾。为了简化头绪、深入讨论,本文以主要的改革措施为标志,将中国经济改革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对这些改革措施的利弊得失进行检讨,进而解析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之路。

  第一阶段是1958年至1978年,分权型命令经济。改革的重点,是中央政府向下属各级政府放权让利。

  第二阶段是1979年至1993年,为增量改革阶段,改革主要在国有部门以外的经济领域中推进,并以民营经济的成长壮大来支撑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至今,为整体推进阶段,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为目标进行全面改革。

        在中国改革历程中,各个阶段的多种改革措施是相互穿插的,在前一阶段施行的改革中往往蕴含后一阶段主要改革措施的某些萌芽;后一阶段施行的改革,又常常保留前一阶段改革的某些遗产。

上篇:分权型命令经济改革(1958年至1978年)

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之后,中央计划经济得以全面推动,并在初期取得不小的成就,但其弊端也很快就显现出来。整个国民经济就像是一个“大企业”,中央政府是企业领导,各级地方政府是企业的各级部门,本该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企业,类似于这个“大企业”中大大小小的车间。

在这个“大企业”中,中央政府制定目标,通过计划指令层层下达至各级“部门”,然后由各级“部门”下达给各生产“车间”。这是一个无比庞杂、自上而下集体行动的体系,集生产和消费于一体,其计划异常复杂而难以精准,且缺乏调整的弹性。整个国民经济看似有序,却难免陷入低效甚至僵化的境地。

  当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拖经济的后腿时,中国政府试图加以调整。不过,囿于当时的意识形态和认识水平,这个阶段的种种调整不过是在计划经济框架下的修修补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许多措施又往往容易变形走样,甚至走向更为错误的方向。

此后的实践证明,建立在中央计划体制下的改良,无法根除其弊端。相反,由于严禁分权决策下微观主体的必要尝试,计划经济体制每一次政策的调整,都意味着少数精英带领整个社会都经历一次震荡,其间缺乏应有的缓冲和弹性。

“体制下放”

  这一阶段,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中央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这是对计划体制的第一次修补,类似于“大企业”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向各级“部门”下放了自主经营权,也增加了“部门”之间的竞争,但其本质不变,仍然是把整个国家看成一个企业,主要靠行政命令进行运作,而不是依靠价格信号来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其有效程度极端依赖事前计划的周密度和精准度——而缺失价格信号作为客观标准,主观计划的优劣无从作出合理评判。计划本身的问题,执行能力的问题,执行者的动机问题,都可能造成各种无法度量的低效、浪费和损失。

  1957年,中国政府根据1956年8月中共八大一次会议决定,制定了以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从1958年初开始了“体制下放”运动,形成一种分权型的命令经济体制。与此同时,还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改组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控制。由“体制下放”和“人民公社化”所形成的经济体制,成为毛泽东在1958年发动的“大跃进”运动的制度基础。

  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方针,与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讲话中提出的向地方、生产单位和劳动群众放权让利的原意不完全符合,后面两种放权让利退居到微不足道的地位。原因主要是1957年-1958年国内政治事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向国有企业和职工放权让利变成“政治上不正确”了。

  在中共第八次代表大会以前,不少经济主管部门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曾经怀着很大兴趣研究南斯拉夫的“企业自治”试验,希望中国能够有所借鉴。在中共八大上,企业自治曾是一个热门话题。然而,在1957年,随着中共对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联盟“自治社会主义”的批判逐步升级,扩大企业自主权问题自然就从中国共产党的改革纲领中删除。

  而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关于要向职工个人放权让利,以便“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思想,是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非斯大林化”过程中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物质刺激的思想潮流相一致的。1957年,中共和苏共在对待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分歧已经露出端倪,同时,“反右派”运动后期,更把“个人主义”定为“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源”,要求人们“斩断名缰利索”。此时,通过对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刺激”来“调动积极性”,就明显地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冲突了。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放权让利就只能以各级地方政府为对象。这样,向各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和与此相联系的利益,就成为1958年改革的基本内容,而“体制改革”也就被定义为“体制下放”。这种改革思路,对中国以后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7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是发动“大跃进”运动的一次会议,同时也是开始“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来“为跃进运动准备体制基础”的一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央经济工作五人小组组长陈云起草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将这三个规定草案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的精神,就是向各级地方政府放权让利,把权力下放给地方行政机关,以便进一步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完成国家统一计划。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它们自1958年起施行。

  1958年的“体制下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下放计划管理权。中共中央在1958年9月发布《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要求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统一平衡、逐级下达的计划管理制度改变为“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的、专业部门和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以地区为主、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和进行平衡,使地方经济能够“自成体系”。这份文件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对本地区的工农业生产指标进行调整;可以对本地区内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进行统筹安排;可以对本地区内的物资进行调剂使用;可以对重要产品的超产部分,按照一定分成比例自行支配使用。

  ——下放企业管辖权。195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提出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极少数重要的、特殊的和试验性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一律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这样,原来由中央各部委所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88%下放到各级地方政府,有的还下放到街道和公社;中央直属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9.7%下降为1958年的13.8%。

  ——下放物资分配权。一是减少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的物资(“统配物资”或称“一类物资”)和由国务院各部管理的物资(“部管物资”或称“二类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二是对保留下来的统配、部管物资,也由过去中央“统配”,改为各省、市、自治区“地区平衡,差额调拨”。三是在供应方面,除少数部门外,都由地方政府的计划机关负责分配和调拨。

  ——下放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投资管理权和信贷管理权。对于地方兴办的限额以上项目,只需将简要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其余由地方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完全由地方自行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在中央下拨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总额的范围内兴办各种事业,包括限额以上的大型项目。地方银行可以根据各地“生产大上”的要求,“需要多少就贷多少,什么时候需要就什么时候贷”。

——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为了增加地方的财力,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权,决定实行“包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