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快速拨号:浅谈骗取登记案处罚方式的适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6:00:04
浅谈骗取公司登记案处罚方式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0-07-15  
  

浅谈骗取公司登记案处罚方式的适用

安徽省怀远县工商局       王静

江西省崇仁县工商局      朱立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设置了两项具有递进关系的处罚规定,即违法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的纠正方式,即责令改正还是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但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并未对该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立法界定,有权解释机关也未出台相关法律解释,致使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骗取公司登记行为纠正方式的适用均存在较大争议。那么,执法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应如何适用法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呢?对此,笔者以案例分析、提示方式进行阐述与探讨。

案例:2009年10月28日,A公司股东叶某向江西省某县工商局举报,称B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要求登记机关依法撤销B公司的变更登记。经查阅A公司登记档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是:胡某持股金25万元,占公司股份50﹪;叶某持股金15元,占公司股份30﹪;周某持股金10万元,占公司股份20﹪。经营范围:住宿、美容、美发服务。2009年10月27日,周某以公司名义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增资等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当日经核准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周某持股金120万元,占公司股份60﹪;吴某持股金80万元,占公司股份40﹪。现已查明,B公司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字号名称转让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胡某、叶某、吴某的签名均系周某假冒所为。案发后,上述利害关系人对周某假冒签名行为未予追认,且出证声明,上述“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字号名称转让协议”纯属子虚乌有。B公司取得上述变更登记后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骗取公司登记案中,对当事人适用“责令改正”或“撤销登记”纠正其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考察违法行为人所提供公司登记材料及申请事项的实质,即是否属利害关系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字号名称转让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胡某、叶某、吴某的签名均系周某假冒,就连内容也是周某杜撰的,胡某、叶某、吴某并未参与其中,且事后也未得到上述利害关系人的追认,属名副其实的虚假材料。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B公司提供的变更登记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字号名称转让协议”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登记机关在查明B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所依据的材料形式、内容均属虚假及申请变更事项并非利害关系人真实意思表示之后,可参照国家工商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能否依职权撤销企业不真实的登记的请示》指导意见,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B公司的变更登记,恢复该变更登记之前的A公司登记事项。反之,如果周某的代签名行为均是利害关系人授意的或事后得以追认,且申请事项是真实的,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出发,公司登记机关就不能生硬撤销该变更登记,但应依照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责令B公司补正变更登记材料。

(二)审查申请人及登记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法定责任。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行政许可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状态的行为。撤销方式主要有五种,即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撤销、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撤销、行政许可机关上级依职权或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特殊形式撤销、诉讼判决撤销。就本案而言,由于B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材料的形式与变更事项均为虚假,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机关撤销B公司变更登记。从行政许可的程序与职责上讲,公司登记机关虽然只对登记材料的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负责,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出发,B公司并不存在“自行改正”的可能性,且过错均在B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B公司变更登记。反之,如果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工作失误,或公司登记机关与申请人均存在过错,公司登记机关就不宜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撤销登记”进行处罚式纠正,将自身过错全部转嫁于违法的B公司,而应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92号令)第九条规定,作出主动撤回式纠正,即撤回登记的行政处理,而不是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不宜处以罚款。由此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登记机关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衡量撤销登记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影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B公司即便开展了经营活动,其基于变更登记的既得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另从B公司未作变更的经营范围(住宿、美容、美发服务)及依据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名称、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增资的登记事项看,撤销其变更登记不足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不会损害利害关系人胡某、叶某、吴某的合法权益,自然就不存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撤销”之说。反之,如果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有损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就不能轻易予以撤销,而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即依法补正行政许可所需材料。当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过程中应维护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原则,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对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从信赖保护角度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在骗取公司登记行政违法案中,吊销违法行为人的营业执照势必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实施当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人取得公司登记后,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如果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其主体资格,必然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的维护,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B公司在2009年10月27日就取得了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增资等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如果B公司据此依法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登记机关就不宜生硬地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他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违法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取缔而丧失诉求对象。因此,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骗取公司登记违法行为人依法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主体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且处于存续状态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补正行政许可所需材料。无法补正的,如属变更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是设立登记,则不宜撤销,由违法行为人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二)在骗取公司登记行政违法案中,吊销营业执照一般只适用于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且无法补正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情节严重行为。就本案而言,B公司骗取登记行为的情节虽然较为严重,但其行为尚不足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B公司利害关系人吴某的权益也未受到实质性的侵害,而利害关系人胡某、叶某、周某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通过撤销B公司的变更登记,恢复B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A公司登记事项得以维护。因此,登记机关就没必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处罚B公司,以维护B公司的前身A公司与其他主体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国红盾交流网 推荐

 
销售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行为适用什么法规处罚 经济纠纷的处罚方法!?就是诈骗案,若骗取7万元,该怎么判刑? 浅谈新课改下的学生学习方式 如机动车辆未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处罚规定? 对铁路性质的公司进行税收征管,适用登记注册地、公司所在地、公司经营地原则,还是有其他方式? 父母处罚小孩的方式有什麼 避孕的方式有哪些最适用? 大学生的你受到过老师的什么样处罚?你怎样看待这种处罚方式? 咨询大家一个关于违反校规的处罚方式问题 请问对偷税行为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的减轻情形,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罚? 浅谈人的本质 浅谈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 浅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招标,用什么招标方式? 怎样夺回被人骗取的现金? 哪几部动画骗取了你的眼泪 为什么骗子用汇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金钱而不被抓获呢?被害人知道骗子的帐号,为什么公安不把他抓获? 请问一下,如果税务登记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会不会有行政处罚?什么样的处罚? 手机被偷后,小偷用我的手机号码以发信息方式骗取朋友和家人索求话费充值,能否有更好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浅谈大学生的广告策略 浅谈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 浅谈卦象的意义 浅谈对芭蕾舞的看法 毕业论文(浅谈唐诗的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