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资讯 盈利:上海船舶经纪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2:45:19
发表于:7/15/2010 5:40:52 PM   浏览次数:621
船舶经纪业是全球航运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也是支撑航运高端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力量。
1 船舶经纪人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船舶经纪人尚无明确的定义。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定义是“为委托人安排货物和商品通过船舶进行海上运输,或者从事船舶买卖的人。”根据这一定义,船舶经纪人包括租船经纪人和船舶买卖经纪人。他们是受委托人委托,促进船舶买卖或租赁双方达成协议,以取得佣金为目的的中介服务人员。
完成船舶租赁和买卖所需的专业技能远较一般行业复杂,仅靠供需双方很难顺利完成交易,通常需要专业的经纪人从中提供服务。合格的租船经纪人不仅对市场动态了如指掌、精通各种格式的租船合同,而且了解各国港口的设施、装卸速率、保险条款、水文、地理、法规、惯例、宗教、政治等可能对租船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合格的船舶买卖经纪人应该具备足够的船舶技术知识和从业经验,了解世界经济和金融形势、银行政策、各国政府的航运政策、相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可以说,船舶经纪人是凭借其专业知识、经验和信誉,为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提供增值服务的。船舶经纪业具有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的特征,在航运产业链中处于高端。
船舶经纪业历史悠久,属于传统航运服务业。由于航运经纪人促进船货交易、活跃市场的重要作用,使得船舶经纪业成为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的支柱之一。发展船舶经纪业,既是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需求,又是促进航运要素集聚、提高航运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升级的基础条件。
2 上海与其他国际港口船舶经纪业发展现状比较
2.1上海船船经纪业发展现状
根据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5月,在上海注册或开设办事处的从事船舶租赁和船舶交易的企业分别有141家和39家(见表1)。部分船舶管理公司包含以上2种经营范围,属于混业经营。其中,经营范围明确为船舶经纪的企业仅3家,全部为国外船舶经纪公司在上海的代表处。此外,上海航运交易所也从事船舶交易经纪与见证业务,2009年船舶成交额约20亿元。
表1在上海注册的船舶租赁、交易企业数量
(截至2009年5月) 家
船舶租赁业务
船舶买卖业务
注册登记企业数量(含代表处)
141
39
外资代表处
5
5
2.2香港船舶经纪业发展现状
香港是全球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航运服务业门类比较齐全,是亚洲船舶融资、保险、法律、仲裁、管理和经纪服务中心。香港的船舶经纪业十分成熟,与新加坡和东京并称亚洲3大二手船舶买卖中心。
根据2009年12月发布的《香港航运业统计摘要》,截至2008年,香港船舶经纪公司共有28家,就业人数318名,业务收益达到10.59亿港元。根据香港统计处的数据,2006—2008年当地船舶经纪的机构数量、就业人数和业务收益等情况见表2。
表2 2006—2008年香港船舶经纪机构数量、就业人数和业务收益
年份
机构数量/家
就业人数/人
业务收益/万港元
2006
32
176
39300
2007
35
184
67800
2008
28
318
105900
2.3伦敦船舶经纪业发展现状
伦敦是国际航运中心之一,船舶租赁、交易及管理等业务发达。根据费沙港口及交通顾问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伦敦航运服务业的未来:促请行动》统计,截至2004年8月,伦敦航运服务业中船舶租赁、交易及管理企业的数据见表3。此外,伦敦还拥有与船舶租赁、交易及管理行业密切相关的航运机构105家,更拥有全球船舶交易市场中心一一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船舶买卖交易和船舶租赁交易。全世界有近50个国家逾650家公司参与该交易所的业务。
表3 伦敦船舶租赁、交易及管理等相关企业数量
(截至2004年8月) 家
船舶租赁企业
船舶交易及管理企业
企业数量
42
206
据统计,目前全球船舶交易市场成交总额中,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成交金额占60%左右,达270亿~280亿美元。全球船舶交易市场每年新船和二手船的交易数量逾1500艘,其中,900—1000艘是在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成交的。世界上的大宗船舶买卖交易、租赁主要在这里成交。
2.4上海与先进国家{地区}船舶经纪业的差距
船舶经纪人的数量和质量被视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标志之一。伦敦之所以能够在其港口功能退化后仍然保持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原因之一就是聚集世界一流的船舶经纪人。与航运先进国家(地区)相比,上海航运经纪业在从业人员的数量、质量和交易金额上,都存在较大差距。
伦敦、香港等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船舶经纪业均已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和经营规则。即使没有专门针对船舶经纪业的法规和管理机构,也拥有明确的交易守则和指导方针。以CLARKSON为代表的许多世界知名船舶交易代理机构都是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成员。该交易所成员必须遵守波罗的海准则。该准则为市场行为的道德性设置严格标准。任何经纪公司旗下的经纪人如果违反该准则,都会受到严格的处分,包括终止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成员身份或被所属公司开除等。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信条是“Our Word Our Bond(言出必行)”,并要求经理人对每一次交易中的沟通进行详细记录,不管交易成功与否,都是其基本职责之一。
目前国内工商管理部门尚无船舶经纪的注册类别,因此从业人员多以“擦边球”的形式从事这一业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程度和职业道德仅依赖于个人操守,未有规章制度或行业守则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良好、有序、自律的市场氛围尚未形成。
3 上海船舶经纪业发展制约因素
3.1 行业自身因素
目前,在上海从事船舶经纪业务的企业中,除部分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外,多数是私营企业,或以兼营的方式开展业务。船舶经纪人业务运作中的服务规范程度和业务水平不一。一些船舶经纪人的业务运作领域狭窄,专业信息获知有限,业务素养不高。部分经纪公司因能力有限只能从事简单的中介服务,不能开展如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经纪活动,对于业务成交之后的后续工作,如更高层次的客户开发、市场推广、服务拓展等,更是难以开展。
3.2政府因素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船舶经纪人的认证没有相关规定,对船舶经纪经营范围也没有界定。目前上海对于船舶经纪从业人员的资质缺乏法定机关的审核,对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也远未成熟。国外企业往往以办事处或咨询机构的形式在国内开展业务,一些个人更以近似“黄牛”的身份从事船舶买卖或租赁的经纪业务。这种情况不利于上海船舶经纪业的长远发展。
3.3商业环境因素
比较上海与香港、伦敦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上游产业可以发现,上海的航运融资业几近空白,海事保险、海事仲裁和航运咨询等行业差距明显,公证公估、航运组织、航运专业等机构仅略有发展,总之,航运上游服务产业未能为船舶经纪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我国现行的银行外汇管理、船舶注册登记、海事服务管理等一系列与船舶交易相关的制度,也与国际船舶交易的需求存在不适应之处,因此,在上海促成的船舶交易大部分都选择在境外实际操作。这一现象令人深思。
4 上海船舶经纪业发展建议
4.1确立船舶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工商管理机构的公司注册系统尚无“航运经纪”这一类别,造成从事航运经纪业务的企业或以外资办事处的形式进行操作,或以船务、货代或咨询公司的名义“打擦边球”。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航运经纪人在诚信度、业务能力等方面有所欠缺,产生一定程度的市场混乱。建议有关部门允许航运经纪人合法注册公司,尽快在工商注册行业目录中增加“航运经纪人”这一类别,从根本上解决航运经纪人的合法性问题。
4.2建立船舶经纪业准入制度
由于国内船舶经纪人与国际船舶经纪人在业务特征、工作流程、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建议对国际航运经纪人和国内航运经纪人实行区别对待。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是中国籍二手船舶交易。可以仿效这种行业法规,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国际航运经纪人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先试先行”的特点,建议研究制定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国际航运经纪人暂行管理办法,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试行,试验成功后,再推向全国。
4.3成立船舶经纪人协会
建议在上海成立在政府主管部门(如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或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指导下的船舶经纪人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建设、学术交流、职业培训等一系列活动,逐步塑造其成员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信用和信誉,为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宽松、友好的市场环境,为培养专业、守法、有职业操守的航运经纪人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