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瑶岚:国家赔偿:淡化“追偿”不能淡化问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05:28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此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对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标准:“行政追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而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删除了具体标准,仅笼统地规定可“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每当公民因言获罪被跨省追捕,被刑讯逼供造成冤案,舆论总希望受害人得到更多国家赔偿。但这有一个悖论:国家赔偿越多,纳税人埋单越多。公众当然会质疑,凭什么官员违法,最后却让我们埋单?这就是国家赔偿之后,对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原因所在。

  然而,国家赔偿制度也有着“两难”:国家赔偿的宗旨是对于责任人的追责、惩戒,还是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伤害的公民的补偿?

  有专家认为:为了让受到损害的公民相对方便快捷地拿到国家赔偿,不宜过份强调责任追究,否则赔偿义务机关为逃避责任,或者与受害人私了,从单位“小金库”中直接赔付,或者干脆就不赔偿。这种现实是有数据为证的,有媒体披露,近年来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向责任人追偿的赔偿费用仅占财政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为零。

  这样的机制,的确让人“纠结”:不严格施行“追偿”,让责任官员肆无忌惮;若严格实行,公民更难获得国家赔偿。事实上,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重点在于补偿,而不是追责。本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今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赔偿款,让公民能更便捷地取得国家赔偿。

  即便出于现实考量,不强调对责任人的追偿,但问责机制不能因此淡化,相反应加强。古语云:“认打不认罚,认罚不认打”。相对于让责任官员掏钱,公众更愿意让他们接受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近年来,多起公共事件当中,结果往往是当事人吃尽苦头,虽然能拿到由纳税人税金支付的国家赔偿,但相关责任人却往往暂时“免职”避了风头。

  比如,去年年底发生的王鹏因举报官二代被跨省抓捕案,至今余波未息。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1003.44元法定赔偿,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额从3万元,缩水到3000元。此前,被认为违法办案而“免职”的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局正副局长等官员,要被追偿多少钱呢?不过,公众更关心相关官员到底有没有被真正问责:众所周知“免职”不是行政处分,局长们是不是又暗地里官复原职了?那位“官二代”的母亲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在此案中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这些责任尚没问清楚之前,斤斤计较于责任官员该被追偿几成的国家赔偿,未免有些矫情。

  法治对于现实的妥协,不可能永远进行下去;公众对正义的期待,也越来越迫切。应该认识到,不强调“追偿”的现实,是一个“不正常”的现实。这种现实终将被纠正;但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是需要渐进的“韧”的力量。相对“追偿标准”,向责任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更坚实,舆论关注也更强烈:既然难以让你赔钱,那就更该被问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