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耐晒旗舰店:老干部政策问答(十一、探亲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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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探亲和出境
267.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发〔1981〕36号
268.问:职工探亲假期有何规定?
答:(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发〔1981〕36号
269.问:离休干部探亲路费报销有何规定?
答: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劳人老〔1982〕10号
270.问: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①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20天)。
②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③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④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新人发字〔2001〕2号
271.问:职工退休、退职后,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吗?
答: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劳险司函〔1989〕1号
272.问:在新疆工作的干部在退休前可否享受一次探亲假?
答:在新疆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已有八年没有回原籍探亲,现本人无探望对象,而退休后又在新疆安置的,退休前可以批准一次性探亲假去原籍探望其他亲属,假期为60天(含路程假),工资照发,其往返车船费按探亲规定给予报销。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新政发〔1986〕61号
273.问:出境探亲假期指的是什么?
答: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82〕侨政会字第011号
274.问: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①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③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上的由所在单位保留1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83〕侨政侍字第007号
275.问:对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能否享受原政治待遇?
答:凡取得外国国籍并在国外定居的离休干部,短期回国居住期间,不再享受国内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老干办字〔1999〕235号
276.问: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何规定?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劳人劳〔1982〕42号
277.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离休?由何处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如本人未提出,原所在单位也应主动改办。
〔83〕侨政会字第054号
278.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原工资和生活补贴如何发放?
答: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应从国发〔1982〕62号文件公布之月即1982年4月起补发。
改办离休后,对在出境时已经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费的,可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境外居住不满五年的,从(〔83〕侨政会字第054号)文件下达之月即1983年10月起,补发原工资差额;满五年后,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2)在境外居住已满五年的,从1983年10月起,按离休待遇发给原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等。
对已获准出国及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国发〔1985〕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
〔83〕侨政会字第054号
279.问: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的退休费如何发给?由哪里支付?外汇如何解决?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同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人劳〔1982〕42号
280.问:职工办妥离职手续到国外定居后,能再回国办理复职退休手续吗?
答:对出境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已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作了处理,不论其在外定居时间长短,在国家尚未颁发新规定前,一律不予办理复职改办退休的手续
〔87〕侨政政字第061号
281.问:出国定居的人员其生存证明如何办理?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
劳人劳〔1982〕42号
282.问:对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有何规定?
答: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劳人险局〔1983〕06号、〔85〕侨政会字第071号
283.问: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国内外途程所需的车、船、宿费如何发给?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劳人劳〔1982〕42号
284.问:出国定居及出境期间的退休干部死亡后,是否发给丧葬费、抚恤费?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等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劳人劳〔1982〕42号
285.问:出国定居的退休干部又回国居住的,其退休费如何发给?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年之后方能享受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同等的各项待遇。
劳人劳〔1982〕42号
286.问:对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港澳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手续。要求在国外定居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287.问:离退休人员短期出国及去港澳地区的假期和审批手续有何规定?
答: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去港澳地区的假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288.问: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差旅费如何发给?
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劳人劳〔1982〕42号
289.问: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是否发给离职费?
答:对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已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仍可一次性发给离职费。
人办函〔1996〕9号
290.问: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是否发放生活补贴费?
答:对已获准出国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发〔1985〕6号和52号文件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本通知适用于已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人员。
〔83〕侨政会字第017号
291.问: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如何保存?
答:改办离休后发给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
〔83〕侨政会字第054号
292.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获准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办理退休手续?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在假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假期内在境外取得所在地定居权或未取得定居权、因重病本人确不能返回办理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或病历证明,委托境内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手续。其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人退函〔1992〕1号
293.问: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有何规定?
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可以比照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办理。
〔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
294.问: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答:(1)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2)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退休费和退职费及各种补贴。(3)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4)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
295.问: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内地亲友代领,直到本人去世为止。
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支付应得的款项。
赴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各项待遇,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现行规定执行。已在台湾地区定居的直系亲属须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退休、退职人员的死亡证明和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生存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书,方可享受规定的各项待遇。
劳险字〔1989〕27号
296.问: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发放?
答:去台湾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内地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有关规定继续兑现应得的各种待遇。
劳险字〔1989〕27号
297.问:为什么已离休、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
答: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的离休、退休人员。来函中所述的已经办了离休、退休手续,又由党组任命为经理、顾问等职务的人员,应视为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因年龄到限已经免了行政职务,又在公司、学会、协会担任职务,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也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个别人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厅字〔1991〕33号
298.问:已经离休、退休的高级干部出国出境有何规定?
答:已经离休、退休的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不含定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酌情审批,并确定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中,知密度高的专家、学者申请因私出国出境,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因私出国出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军队的高级干部(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出境,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意见,报中央军委审批后实行。
组通字〔1992〕20号
299.问: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何规定?
答: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军队的离休、退休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组通字〔1992〕25号
300.问: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能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吗?
答: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中办发〔1991〕8号
301.问: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有什么规定?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先征得中央统战部同意),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中央审批。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凭批件到公安部办理手续。其中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中办发〔199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