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小知识大全:准入机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5:41:00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事项的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七)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竣工,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200亩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半年;对用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八)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街道>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余下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的,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街道>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为滞纳金后缴入国库。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抵押的管理。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若受让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抵押登记,除重大工业项目外,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必须注明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由抵押权人执行。

(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属“高产田”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后,延期整改一年。整改合格后,予以返还。

(十一)集约产出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处置办法。分两种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采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由市政府以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厂房的重新购置价格三项之和的价格对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予以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经受让人申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部分用地保留与退出机制,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对企业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的相应进度履约保障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十二)建立企业股权变更预警机制。中标人、竞得人获得土地后,原则上10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股权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须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相关准入标准

1、根据国家、省、市、县产业导向目录,明确项目类别(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并按类别确定核准或备案要求。

2、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见附件3)执行。原则上未达到控制指标相关规定的把关项目不予通过。

3、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7%。

4、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各类相关规划。

    5、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符合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原则(杭环发〔2002〕112号),具体有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6、企业注册资本金每亩不低于20万元。

7、项目亩均销售收入与税收指标要求在投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并作为项目准入的条件之一。

8、投资5000万以下项目工期不得超过12个月。

9、供地在30亩以内的项目,不得分期建设。

10、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土地投入需按土地招拍挂价格计算,厂房及办公生活用房价格按同期桐庐县房屋重置单价计算,附属设施、设备按实际市场价格计算。

11、项目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项目,需进行项目节能评估。

12、外资项目准入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永嘉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三)

第十一条  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凭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出让土地。

第十二条  用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代征面积)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土地受让者需按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或工业园区)上报投资和工程进度,所在地乡镇(或工业园区)将情况汇总后报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受让者须在1个月内向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申请综合验收,县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并达到审批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的,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未达到要求的,按违约程度收取违约金,并在保证金中相应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前三个完整生产年度内,其投入产出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之比)要分别达到70%、90%、100%;其亩税收应达到同期工业重点企业平均水平的50%、70%和100%;其亩均工业产出值(项目年度工业总产值与项目总用地面积之比)应达到同期县工业重点企业平均水平的40%、50%和60%以上;未达到要求且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予核减并按原出让价格收回。

第十五条  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五年内,确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第一收购人,有权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经评估并确认后予以收购。如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或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满五年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进入市场转让。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符合工业园区、功能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准入和考核要求。工业园区、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转让的,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功能区乡镇政府审查同意。

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房管、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挖潜节地活动,努力提高生产性用房比例。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保障人防和消防等要求的同时,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利用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