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云客服x-space: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7:52:06
根据《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10种。

    第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至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八,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10类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企业投资西部,《指引》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的,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