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制版的网点如何看: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规汇编(2010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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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内容】: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87号)

【执行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2、【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执行期限】:自1994年5月13日起执行。

 

3、【政策内容】:非专业养猎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3号)

【执行期限】:自1999年6月9日起执行。

 

4、【政策内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执行期限】:自2003年7月11日起执行。

 

5、【政策内容】: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 【执行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6、【政策内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第030号)

【执行期限】:自2004年1月20日起执行。

 

7、【政策内容】: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执行期限】:自2001年3月16日起执行。

 

8、【政策内容】: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9、【政策内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85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10、【政策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备注】(1)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执行期限】:自1997年12月25日起执行。

 

11、【政策内容】: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8]61号)

 【执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2、【政策内容】: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55号)

【执行期限】: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

 

13、【政策内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执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14、【政策内容】: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428号)

【执行期限】:自1998年7月15日起执行。

 

15、【政策内容】: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8号)

【执行期限】:自1999年12月2日起执行。

 

16、【政策内容】:个人现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天津财税网,财会人员好帮手!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3]123号)
【执行期限】:自2003年5月28日起执行。

 

17、【政策内容】:对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山西省确定为1%。

【地方税权】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6]149号)
【执行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18、【政策内容】: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号)

【执行期限】:自2007年2月8日起执行

 

19、【政策内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执行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20、【政策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1、【政策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8号)
【执行期限】:自1998年7月2日起执行。

 

22、【政策内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1)国税函[2007]833号文件规定,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

 【执行期限】: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23、【政策内容】: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3号)

 【执行期限】:自2009年5月11日起执行。

 

24、【政策内容】: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536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5月29日起执行。

 

25、【政策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85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6、【政策内容】:个人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备注】上述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85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7、【政策内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85号)

【执行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28、【政策内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人所得,可分项、分行业在应纳税款不低于50%的幅度内减征;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5年以上10年以下,烈属个人所得减征期限为3年以下。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文件】:《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执行期限】:自1994年10月23日起执行。

 

29、【政策内容】: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9]267号)

【执行期限】:自1999年10月8日起执行。

 

30、【政策内容】:(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83号)

【执行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