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al 颜色:中国宗教种类和历史常识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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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1994年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年2月,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
国家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要坚决打击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应省级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讲经、讲道,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在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并得到实行。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在中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与联合国人权文书和公约的有关内容是一致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无论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不同,这决定了各国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会有不同的特点。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从而在完整意义上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政府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标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们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宗教要与其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是宗教存在与发展的普遍规律。中国人民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政府倡导宗教要与之相适应。这种相适应不是要求公民放弃宗教信仰,不是改变宗教的基本教义,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相适应。这是符合信教群众和各宗教本身的根本利益的。
80年代以来,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中国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与宗教信仰无关,中国没有人因为信仰宗教被惩处。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这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国对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决定》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行为,以及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行为等,应予立案。近年来,中国司法部门依法审理了若干起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严重伤害教徒宗教感情的案件,对责任者予以惩处。
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不干涉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
与世界上一些国家一样,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有管理规章;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对不完全具备设立条件或在管理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政府部门予以暂缓登记或临时登记。对那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的招牌,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处所等,政府部门则不准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便获取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权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行政和法律保护。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的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有重要作用的政治协商会议,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有近17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代表、委员。他们代表宗教界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就政府涉及宗教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仅1993年至1996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就达50余件。
中国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政府执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民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数群众信奉藏语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到处悬挂着经幡,堆积着刻有佛教经文的麻尼堆。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中国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有典章法制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正式继位。少数情况特殊者也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免予掣签。“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转世经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80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国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分裂国家、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和恐怖主义活动,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政府尊重国际社会在宗教信仰领域公认的原则,认为这些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并通过各国的国内法律来实施。中国政府反对在宗教领域搞对抗,反对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
事实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二十年来,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在维护人权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中国主要宗教——天主教
天主教与东正教、新教同为基督教的三大派别。天主教亦称“公教”,原意为“普世的”和“大公的”。天主教拉丁文名称为Ecclesia Catholica Romana,直译为“罗马公教”,音译为“加特力教”,意译为“罗马天主教”。16世纪传入中国时,其信徒将所崇奉的神称为“天主”,故在中国称天主教。
天主教信奉耶稣基督,并尊玛利亚为圣母。天主教有等级分明的教职体系和教会管理体制。天主教的宗教礼仪主要有七项,被称为“七件圣事”,即洗礼、圣体、坚振、神品、告解、婚配、终傅。
在唐朝,当时尚未分裂的基督教会的一个派别聂斯脱利派传入中国,称为景教,后随唐武宗灭佛而一起消亡。天主教最早传入中国是在元朝,1294年意大利方济各会会士孟高唯诺以教廷使节身份来到中国,并获准在京城设立教堂传教,这是天主教正式传入中国。其主要在宫廷上层传播,后随元朝灭亡而中断。16世纪,以利马窦为首的耶稣会士再度将天主教传入中国。至清康熙年间,由于罗马教廷挑起“礼仪之争”,不准中国教徒敬孔祭祖,而遭康熙皇帝禁教,天主教再陷低谷。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依靠不平等条约的保护开始在中国迅速传教。从一开始,天主教在华的传教事业就具有浓重的殖民主义色彩,外籍教士把持中国天主教会的各种权力,中国籍神职人员长期处于无权地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站在与新生人民政权对立的错误立场上,煽动中国教徒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新中国,并一再发布“通谕”和“命令”,禁止中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群众与人民政府合作,不准中国教徒参加人民政府支持的任何组织及其活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些行径激起了广大爱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群众的极大愤慨和有力抵制,1950年11月30日,四川省广元县王良佐神父和500多名教徒率先发表了《自立革新宣言》,主张中国天主教“与帝国主义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新教会”。三自革新主张,在全国天主教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天主教界人士的广泛响应,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1957年6月—8月,中国天主教友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并通过了割断政治上、经济上和罗马教廷的关系,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决议。这标志着中国天主教会从此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国天主教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指引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时至今日,中国天主教有97个教区,有近70位主教,1700余位神甫,3000余位修女。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培养、祝圣的年轻神甫就有1500余位;有近500万教友;开放大小教堂、会所近5600座,开办大小神哲学院36所,在院修生1900多人,有50所修女院,初学生1000多人。中国天主教每年约有7万人领洗。
中国主要宗教——佛教
佛教从公元1世纪前后由古印度传入中国,至今有近2000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又分为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俗称喇嘛教)和巴利语系佛教(亦称上座部佛教)三大支派。汉语系佛教在汉族群众中仍有广泛的影响,但由于佛教没有严格的入教仪式和规定,所以信教群众人数很难统计;藏语系佛教在藏、蒙、裕固、门巴、土族等少数民族中基本上全民信仰,截止1991年信教群众约760万人;巴利语系佛教在傣族、布朗族、德昂族、佤族等少数民族中基本上也是全民信教,到1991年信教群众达150万人。经考古研究表明,唐代都城长安(今西安)地区,是中国佛教重要宗派密宗的发源地,西安市的大兴善寺、青龙寺和扶风县的法门寺是唐密的核心。
据史籍和佛教文献记载,唐玄宗开元年间,被誉为“开元三大士”的印度高僧善无畏、金刚智、不空先后来到长安,在大兴善寺(位于今西安市城区南部)将印度正纯密宗传入中国,并在此译出密宗经典多部。
位于西安市城区东南的青龙寺始建于隋,唐时高僧惠果主持此寺时,在得到不空传授的基础上,创立了与印度密宗有别的、具有中国特点的唐密体系,他的弟子遍及海内外。其中日本弟子空海受教回国后,成为日本东密(真言宗)的创始人。青龙寺在北宋至明中期被毁废。
位于西安西120公里的法门寺是唐代皇家寺院,1987年4月在真身宝塔下发现了地宫,内藏释迦牟尼佛指舍利和唐皇奉献的大量珍宝。经专家考证,法门寺地宫是供佛指舍利的内道场,即唐密曼荼罗(坛场),这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唐密道坛。地宫内发现的来自青龙寺、大兴善寺的法物及佛教文献证实,以大兴善寺主持智慧轮为首的高僧,是这次供奉唐密曼荼罗世界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从而昭示了法门寺居于唐密最高法界的历史地位。
中国佛教三大语系共有高、中、初三级佛教学院校19所,其中汉语系14所,藏语系4所,巴利语系1所,三大语系高、中、初三级佛教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一些重点院校还举办了不同类型的僧伽培训班和进修班。1987年以来,各类佛学院共培养学生1300名。其中中国佛学院毕业僧159名,研究僧10名;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毕业僧164名。
中国主要宗教——道教
道教是产生于中国的宗教,形成于公元2世纪,至今已有1800年的历史。道教内容包罗万象,它是在中国古代鬼神崇拜观念的基础上,以黄老思想为理论依据,承袭了春秋战国以来的神仙、方术之说而逐渐形成的。道教奉老子为教祖,把《道德经》作为主要经典,以“道”为最根本的信仰,一切教理教义都是由此而衍化产生。道教认为“道”无所不包,无所不在,是一切的开始。与道并提的是“德”,即道之在我者就是德,“德”是道之功、道之用、道之现。所以道教规定信徒要“修道养德”,追求与道合一,与自然、社会和谐。因此,道和德就是道教的核心和基本的教义。
一般都以东汉末年“五斗米道”创教人张道陵为中国道教的创立者,称他为“张天师”。魏晋南北朝时,早期道教经葛洪、寇谦之、陆修静、陶弘景等改革,在经典、教义、戒律、仪轨及组织等各方面趋于完善。7世纪后,在唐、宋几代皇帝的倡导下,道教发展到鼎盛时期。
12世纪以后,道教逐渐分为全真道与正一道两大系统。全真派的道士出家,在宫观内过丛林生活,不食荤,重内丹修炼,不尚符箓,主张“性命双修”,以修真养性为正道;正一派道士一般有家室,不忌荤,以行符箓为主要特征(画符念咒、驱鬼降妖、祈福禳灾)。
道教徒活动的宗教场所,统称为宫观。道教有全真宫观与正一道宫观之分,而全真道宫观又有十方丛林与子孙庙之分。目前,被列为道教全国重点宫观有21处。
道教在近两千年的发展中,对中国文化发生过全面而深刻的影响。道教的神仙信仰和道家崇尚自然无为的思想,对中国文学艺术浪漫主义色彩和自然主义审美观念的形成,影响尤深;道教的俗神崇拜活动与中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和文化娱乐水乳交融,息息相关;道教的服药炼丹方术,对中国古代化学和药物学的发展有重要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引导下,道教摆脱反动阶级的控制利用,废除了教内长期存在的封建特权与压迫剥削制度,成立爱国爱教的团体。宫观内实行民主管理,弃止了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一些规戒习俗。中国道教协会作为全国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于1957年成立,2005年6月中国道教协会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任法融道长为新一届中国道教协会会长。
道教信仰目前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仍很普遍,那里信徒众多、宫观林立,同时在亚洲、美洲、欧洲、非洲、大洋洲也都有当地华侨建立的道教宫观。
中国主要宗教——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中叶从阿拉伯传入中国,至今有1300多年的历史。伊斯兰教分逊尼派和什叶派两大教派,中国主要是逊尼派。在回、维吾尔、塔塔尔、柯尔克孜、哈萨克、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少数民族2000多万人口中,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中国穆斯林大多数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青海、云南等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分布。
1953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中国穆斯林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其宗旨和任务是: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最高机构为全国代表会议。
2001年4月23日,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专门委员会,由爱国爱教、德高望重、代表中国伊斯兰教最高宗教学识和经学水平的大阿訇、大毛拉组成。其宗旨和任务是: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依据伊斯兰教经典,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穆斯林中宣传伊斯兰正道,对当代中国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做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准确解释,编写讲经范本,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水平,规范讲经内容,反对利用伊斯兰教搞极端主义,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主要宗教——基督教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一世纪前后的巴勒斯坦地区。公元1054年,基督教东、西部教会发生分裂,形成西部的天主教(罗马天主教)、东部的正教(东正教)。十六世纪,马丁路德等发起宗教改革运动,从罗马天主教里分离一部分,产生了“新教”(在中国习惯上称为基督教)。
1807年英国伦敦会传教士马礼逊来华,是基督教新教(以下称基督教)传入中国的开始。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基督教凭借不平等条约获得特权,开始大规模传入中国,从东南地区少数口岸向我内地、边境发展,在华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由于传教活动受到列强不平等条约保护,教会受外国差会控制,基督教在中国被称为“洋教”,1949年仅有信徒70万左右。
1950年7月,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40位领袖联名发表“三自宣言”,发起了三自爱国运动,号召教会自治、自养、自传,中国教会从此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
1954年7月,中国基督教第一届全国会议召开,正式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提出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基督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1958年各种不同信仰礼仪背景的教会实行了“联合礼拜”。从此中国教会进入“后宗派时期”,基督教的宗派组织在我国不复存在。
“文革”时期,中国基督教一度中止活动。1980 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恢复活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议并成立了中国基督教协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推进三自爱国运动,开始了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的新探索。1996年基督教第六次全国会议,将这一时期的探索总结为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必须坚持独立自主、必须坚持爱国爱教、必须努力增进团结、必须大力落实三好(自治要自好、自养要养好、自传要传好),向全国基督徒发出了“一个好基督徒应该做一个好公民”的号召。
随着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的发展,过去外国传教士传下来的一些神学思想,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相适应,产生矛盾和冲突。在丁光训主教的大力倡导下,中国基督教界积极探索开展神学思想建设。1998年11月,基督教全国“两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在济南召开全体委员会,作出了开展神学思想建设的决议。神学思想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和文化,阐述基督教的基本信仰及道德规范,使中国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0年9月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庆祝三自爱国运动50周年大会,对50年来的三自爱国运动进行了总结,宣布继续坚持爱国爱教方向,要把三自爱国运动推进到神学思想建设的新阶段,在带领广大信徒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取得明显的进步,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目前,据基督教全国“两会”统计,我国信仰基督教的人数达1600万,教堂及活动点总数超过5万个,有近3000名牧师、1.5万名教职人员和近11万名义工。全国有18所神学院、圣经学校,其中金陵协和神学院为全国性的神学院。共出版发行3000多万册圣经、1400多万册《赞美诗(新编)》。
中国的宗教现状
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年历史。现在中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发源于中国,已有1700多年历史。中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中国。伊斯兰教为中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所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18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中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中国现有基督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聚会点)2.5万余处。
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发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包括宗教在内的中国社会各个方面都造成了灾难性破坏。中国各级政府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也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错案,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80年代以来,中国基督教每年恢复、新建教堂约600所;到1996年底,累计印刷发行《圣经》达1800多万册,并受到多种免税优惠;中国基督教协会自1983年起编辑出版的《赞美诗》累计发行达800多万册。从1958年至1995年,中国天主教已先后自选自圣主教126位。近十余年中国天主教培养、祝圣的年轻神甫有900多人。北京基督教崇文门堂每周的主日礼拜有3000多人参加。天主教北京南堂每周日有4台弥撒,有2000多人参加,其中一台是专为在北京的外国人举行的英语弥撒。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宗教文化已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中国的宗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中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在中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中国道教历史及其主要派别
道教正式创立于东汉末年,其标志是太平道和五斗米道的出现。
南北朝时期经过葛洪、寇谦之、陆修静、陶洪景等人努力和改革,道教成为与佛教并列的中国正统宗教之一。
南北朝以后,五代统治者基本上都重视儒释道三教,只是各个皇帝对每个教的喜爱、信奉程度有差异,有的更重视佛教,有的更重视道教。在尊奉的同时,统治者也加强了对佛道二教的控制。
唐宋时期,道教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而得到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多种流派,元以后逐步形成全真派和正一派两大流派。明代道教走向衰落,对统治阶级的影响远逊于唐宋时期。
到了清代,皇室尊崇藏传佛教,对道教采取严厉限制的方针,道教更加衰落,活动主要在民间。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道教亦受到帝国主义的压迫和西方思想的冲击。道教进一步衰败,在中国五大宗教中降为教团势力和政治影响最弱的一个。许多道士文化素质低下,宗教知识缺乏。道教组织松散,各地联系和团结不够紧密。但仍有一批道士潜心修炼,著书立说,课徒传戒,使道教法脉得以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道教界配合土地改革,开展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运动。
经过民主改革,中国道教徒加强了联系和团结,在沈阳太清官方丈岳崇岱道长的倡仪和政府的支持之下,1957年4月于北京召开了道教界第一次全国代表会议,成立了中国道教协会,由岳崇岱任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道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伊斯兰教历史及中国伊斯兰教的历史
伊斯兰教最初是阿拉伯人的宗教,诞生于7世纪初叶的阿拉 伯半岛中西部商业重镇麦加,其后仅短短数十年时间,阿拉伯人便在新的宗教旗帜下迅速统一了阿拉伯半岛,并且向外扩张,建立了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国,使伊斯兰教变为世界性宗教。经历了1300多年的发展。现今伊斯兰教已传播至世界五大洲,拥有信众10亿人左右,占世界总人口的1/5左右,并有40多个国家奉其为国教,特别是在亚非许多国家中,伊斯兰教对社会政治和文化有深远的影响。
唐宋时期(7世纪至13世纪)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并发展起来。
元代开始,伊斯兰教成为与其他宗教并行的独立宗教信仰,它的基础是元代形成的统称“回回”的几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即回回民族、撒拉族、东乡族,此外就是新疆地区皈依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由蒙古、回、汉、藏等民族混血形成的保安族,在17世纪时也接受了伊斯兰教。元代中国境内大部分地区都有穆斯林居住区,这时的穆斯林已不是唐宋时的“化外之民”,而是具有本土意识的中国穆斯林。此后伊斯兰教的发展是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长而发展。
伊斯兰教进入新疆地区最早是在10世纪初时中国五代时期,传播活动与伊斯兰教势力在中亚的发展关系密切,维吾尔族在古代称为“回纥”或“回鹘”,是突厥人游牧部落的一支,后建立汗国,接受伊斯兰教,并以武力加以推行,经过一系列军事行动,最终战胜了于阗一带的佛教势力,在南疆确立了伊斯兰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获得新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得到了充分尊重,社会地位真正获得了平等。中国伊斯兰教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佛教历史及中国佛教的主要派别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5世纪的古印度。创始人名悉达多·乔达摩。20岁时离家成道,此后被尊称“佛陀”,意为觉悟者,简称“佛”,所传宗教被称为“佛教”。
佛陀去世后的数百年间,佛教传遍印度次大陆。原始佛教内部由于对教义的理解不同,发生分裂,进入部派佛教时期,主要分为上座部和大众部,南传佛教主要是上座部诸派,盛行于斯里兰卡,并传遍东南亚地区,后传入中国云南。
佛教传入中国的确切年代尚无定论,异说颇多,大体在公元前后两汉之际。主要有汉传、藏传和南传佛教三大派别。
从南北朝开始中国佛教进入兴盛发展阶段。南北朝时佛教已遍布全国,出家、在家佛教徒数量增加很快,如北方的长安僧尼过万,南方的建业(今南京)有佛寺数百座。
隋唐时期是中国佛教鼎盛之时。隋朝皇室崇信佛教,唐朝皇帝崇信道教,但对佛教等其它诸多宗教都采取宽容、保护政策。中国佛学逐步发展成熟。
封建社会后期,汉地佛教衰落,戒律废驰,丛林破败,僧人无知,迷信盛行。近代以来,在杨文会等一批佛教界有识之士的带动下,佛教在各个方面得到一定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大批爱国僧人如著名佛教社会活动家太虚大师积极支持抗战,为争取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在全世界广为宣传,佛教界还在战地组织了僧侣救护队,为争取祖国自由独立做出了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汉传佛教界首先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及其它各种剥削制度,佛教事业日益发展。1952年11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1953年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成立,圆瑛法师当选会长,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使中国佛教获得新的发展。藏传佛教主要流行于西藏、云南、四川、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族、蒙古族、裕固族、门巴族、珞巴族、土族群众普遍信仰。
中国南传佛教即上座部佛教主要分布于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保山地区,傣族、布朗族、阿昌族、佤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南传佛教。
天主教历史及中国天主教的历史
天主教亦称公教、罗马公教、罗马天主教。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新教、东正教、天主教统称基督教。在中国,基督教一般只指新教,不包括东正教和天主教。由于新教在我国称基督教(俗称耶稣教〕,基督教一词遂产生了两种涵义:一是指世界性公认的基督教各派总称;二是指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产生的新教。“天主”一词是16世纪耶稣会传教士进入中国传教后,借用中国原有名称对所信之神的译称,故把他们传播的宗教定名为“天主教”。
传说,基督教是由耶稣在巴勒斯坦创立的。早期基督教曾受到罗马皇帝的残酷迫害和镇压。
公元313年,罗马帝国西部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在米兰发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可与所有其它宗教同享自由,不受歧视。从此基督教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
1054年,东西两派基督教会分裂。东派教会自称正教,西派教会自称公教。大主教会及其教皇制,作为独特的单一教会和体制,至此乃正式确立。
中世纪时,天主教是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在欧洲部分国家丧失统治地位。为了对抗宗教的改革运动,维护自身的统一和权威,天主教罗马教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史称反宗教改革。
18世纪,在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欧洲一些国家和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对罗马教廷的离心倾向日益增强,1809年拿破仑将教皇国并入法国版图。1929年,庇护十一世和墨索里尼签订拉托兰条约,教皇拥有独立的梵蒂冈城国的主权方被正式承认。
1962年,教皇约翰二十三世召开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会议强调天主教要跟上时代,在教内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对外采取开放政策,主张与天主教以外的基督教各派以及其它宗教和不信宗教的人们对话。会议之后,天主教在神学上打破了以往权威主义和教条主义的禁锢,使神学出现了多元化和世俗化的现象。
现在,全世界天主教有总主教区130个,教区628个,监牧区和代牧区129个,共有教徒10亿左右,占全球人口的17.5%。现任教皇为德国人本笃十六世,于2005年4月就任,是第265任教皇。
天主教于唐代开始传入中国,13世纪再度传入。元朝覆灭后,天主教在中国几近绝迹。
16世纪,天主教随着西方殖民主义浪潮,再度传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传教士也陆续进入中国,天主教又发展起来。传教士在中国的土地上受他们本国政府的保护,到处设立教堂、修道院,兴办学校、医院、孤儿院,用各种方法传播,发展天主教。
从1840年到1949年,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天主教在中国虽然有了300万教徒,但教会领导权却一直在外国主教手里,中国天主教成了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宗教。
20世纪50年代,中国天主教进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反帝爱国运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天主教成为中国宗教徒自办的事业,成立了天主教爱国宗教组织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中国天主教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基督教历史及中国基督教的历史
中国称为基督教或耶稣教的是指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教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称,中国学术界称之为新教,以别于广义的、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在内的基督教。新教与天主教、东正教并列为基督教三大派别之一。
16世纪20年代,马丁·路德在德国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迅即在整个德国形成燎原之势,在瑞士,茨温利和加尔文等的改革活动,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新教的影响。英王亨利八世出于政治的原因,由上而下推行宗教改革,组成具有独特形式的新教会,以摆脱教皇的管辖。到16世纪中叶,新教的三大主要宗派,即马丁·路德创立的路德宗、加尔文创立的归正宗和作为英国国教的安立甘宗,都已在欧洲出现,井同罗马天主教相抗衡。此后,新教有了很大的发展,18世纪以后,在三个主要宗教中不断分化出许多宗派,与此同时,神学思想也在不断发展。
新教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1807年,英国伦敦宣道会派遣马礼逊到中国,是为第一个到中国大陆的新教传教士。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基督教的传教活动亦被作为特权列入条约,传教士遂以此为护身符进入内地传教。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教徒人数不到70万。
1950年,吴耀宗等中国基督教领袖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标志着中国基督教彻底摆脱了外国差会的控制,彻底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实现中国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事业。
“三自”爱国运动50年来取得了重要成就:
一、“三自”爱国运动最大的功绩,就是使在外国差会控制下为帝国主义侵略服务的基督教,改变成为中国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基督教。
二、在“三自”爱国运动的带领下,广大基督教徒热爱中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信徒的共识。
三、改变了过去外国差会控制下教会宗派林立的状况,在信仰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实现了联合礼拜,增进了教会内部的团结。
四、中国教会改变了“洋教”面貌,也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基督教的观念。
五、扩大了中国基督教对外交往,提高了中国教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
六、积极推动神学思想建设,引导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藏传佛教
藏传佛教,又称喇嘛教,是佛教的一支。主要传播于中国藏族、蒙古族等地区。喇嘛为藏语,是“上师”的意思。公元七世纪,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在他的两个妻子尼泊尔公主墀尊和唐文成公主的影响下,信奉了佛教。公元八世纪时,天竺僧人寂护、莲华生等到西藏传播显、密两系佛教。公元九世纪,赞普朗达玛禁止佛教流传。延至公元十世纪后期,在吐蕃新兴封建领主阶级的扶植下,佛教以喇嘛教的形式得到复兴。喇嘛教是佛教与西藏原有的本教长期相互影响、相互斗争的产物。公元十三世纪后期,由于元朝统治阶级的扶植,上层喇嘛开始掌握政权,并将该教传入蒙古族等地区。
藏传佛教历史悠久,教派林立,发展到今天,有四个大的派别:格鲁派、噶举派、宁玛派、萨迦派。
在西藏,如果不是对藏传佛教稍有了解,很难分清各教派的区别。比如格鲁、宁玛、噶举的僧人,从外表看,平时穿着基本一样。只有在寺庙里看大殿内的陈设,或者到了重大宗教节日才能看出一些区别。实际上,各教派重要的区别在于其修练方式。
格鲁派是藏传佛教之中最晚形成的一个教派,但也是藏传佛教繁杂的派系中最有影响、最具规模、势力最大的一个教派。其创始人为宗教改革家──宗喀巴。十五世纪初,宗喀巴在噶当派教义的基础上,对其他教派进行改革后创立了格鲁派。该派主张以“中观见”为中心,主张学行并举,显密并重,僧众严持戒律,学经遵循次第,加强寺院组织等,故称为格鲁派(意为“善规”)。因宗喀巴创建嘎登寺传教,故又名“嘎登派”。明中叶(十五世纪)以后,格鲁派势力逐渐扩大。该派禁止喇嘛娶妻,宗教首领采取转世相承的办法。
宗喀巴有八个最为出色的弟子,其中两个弟子最为有名。从二弟子克珠杰开始,形成了班禅活佛的转世系统;从八弟子根敦珠巴开始,形成了达赖活佛的转世系统。达赖和班禅,后来就成为藏传佛教中地位相同的两大宗教领袖。明万历初年,达赖三世传黄教于青海地区,受到蒙古族俺答汗的尊奉。清初,达赖五世和班禅四世又借和硕特蒙古固始汗兵力击败了敌对势力。顺治九年(1652年)达赖五世亲赴北京朝觐,次年受清廷册封,取得藏蒙喇嘛教各派总首领的地位,此后格鲁派即成为西藏地方的执政教派,并在藏蒙等地区广泛流传。
因该派喇嘛戴黄帽,故俗称“黄教”。
噶举派形成于十一世纪。其创始人为玛尔巴。他曾先后三次赴印度学习密教,自言证得“万有一味”的境界。后由弟子米拉日巴继承,再传达薄拉结,融合噶当派教义,成为有势力的教派。该教派注重密法,老师对徒弟单一地进行口耳传承密法教义,修行方式有浓重的密宗色彩。因最重视口授(藏语:噶)密法的传承(藏语:举),故称噶举派。该教派在西藏各个教派中分支最多,传统的说法有两大传承:香巴噶举和塔布噶举。香巴噶举已在十五世纪时期就渐渐衰微而鲜为人知,现在西藏的噶举派多是塔布噶举,而塔布噶举又有四大支、八小支。噶举派中的帕木竹巴、噶玛巴等支系的上层曾先后受元明两代王朝的敕封,继萨迦派执掌西藏地区的政权。清代黄教得势,噶举派中仅止贡、主巴、噶玛、达珑四支系尚保有一定宗教势力,其中噶玛噶举是最具影响的分支。噶玛巴就是噶玛噶举派最大的活佛。这个教派在西藏的影响之广泛,信徒之多,现仅次于以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为首的格鲁派。
噶举派主寺多在前藏。因该派喇嘛穿白色裙子和衬衣,故俗称“白教”。
宁玛派是藏传佛教最早的一派。十一、十二世纪时,由西藏僧人索穹巴、卓浦巴等人创立;奉八世纪到西藏传布密教的天竺僧莲华生为祖师。因宗信旧密咒,与当时奉行“新法”的其他教派相对立,故称宁玛派(宁玛,意为“古旧”)。
该教派著名寺庙有西藏的多吉扎、敏珠林和四川西部的竹庆、噶妥等。因该派喇嘛头戴红帽,故俗称“红教”。
萨迦派是藏传佛教的教派之一。创始人宫曲赞普从卓弥译师习新密咒,于宋朝熙宁六年(1073年)在后藏萨迦地方建寺传教,故称萨迦派。萨迦寺主以后即由宫曲赞普一家世代相承。在元代势力最盛,第五代祖师八思巴曾为元世祖忽必烈灌顶,尊为“帝师”,并创制蒙古文字,封为“大宝法王”,统辖西藏政教大权,为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的开始。元末,权势被噶举派所取代。其后,仅保有萨迦地方政教势力。
因该派寺院墙上涂有红、白、灰三种颜色,故俗称“花教”。
十七年走出真经的人——唐代高僧玄奘
唐代高僧玄奘,因慨叹众师所说不一,乃誓游天竺,以问惑辨疑。贞观三年西行,孤身涉险,历尽艰难。三十岁时,在印度那烂陀寺留学。其后,遍游五天竺,历谒名贤,叩询请益,寻求梵本。游学十二年,又回到那烂陀寺,代他自己的老师讲课。
四十一岁时,想回中国,戒日王(印度国王)于曲女城为他作大法会(类似于当今的大学生辩论会)。师受请为论主,表扬大乘佛法,提出论文“真唯识量”颂,悬挂在会场门外。经过十八天的时间,竟无人发论难倒他的论文。十八国王在辩论大会后都归依于他,作了他的弟子。戒日王挽留不果,开七十五日之无遮(布施)大会,为师隆重饯行。贞观十七年,师回国,往返共历十七年,行程五万里。所赍经像舍利等佛教文物有数百件之多,其中除佛像及佛舍利150粒之外,共请回佛经原典657部。
回到中国后供养于大内,赐号‘三藏法师’。帝顺从其志向,助其译经工作,建长安译经院,诏译新经。师先后花了十九年时间,共译出经论75部。师著有《大唐西域记》12卷,内载西域、印度、锡兰等138国之历史、地理、宗教、神话传说、风土人情等,亲践者110国,传闻者28国。该书在佛教史学及古代西域、印度、中亚、南亚之史地、文化上,乃至于中西交通史料上,均富有极高之价值,非常珍贵,也被欧美日本学者重视。
到中国传播禅法的第一位外籍僧人安世高
安世高,古代佛教学者,是到中国传播学说和禅法的第一位外籍僧人,本名清,原为安息国太子。安世高自幼信奉佛教,在将即位时出家修道,而让位于其叔,他精研阿毗昙,修习禅定。
东汉建和元年(公元147年)安世高到达当时的东汉首都洛阳,不久即通晓汉语,翻译经典。据记载,安世高所译经典共35种,41卷;现存22种,26卷。他译文条理清楚,措辞恰当,但偏于直译。由于当时译经尚属创举,没有其他译作可供观摩取法,所以有些译文意义尚欠明白。安世高译经工作约止于东汉建宁(公元168年—171年)中,随后他游历了中国不少地方,有不少关于他的神奇故事流传民间。晚年踪迹不详,在中国活动约30年。
佛教的传入中国
佛教传入中国的具体时间和年代,现在很难考定。最初传入时,只在少数人中奉行。
据说在公元前2年,大月支国(原居中国北方的一个强盛的少数民族西迁中亚后建立的国家)国王的使者伊存,到了当时中国的首都长安(即今西安),口授佛经给一个名叫景卢的博士弟子。这是中国史书上关于佛教传入中国的最早的记录。
也有传说:在与印度阿育王(约公元前272年—公元前226年)同时代的秦始皇(公元前246年—公元前210年)在位时,已有印度的沙门室利房等18人来到中国咸阳。阿育王时(公元前250年)举行了第三次结集,会后派大德赴各国传教,也来中国传教。
佛教艺术:佛画的种类
佛教画的种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图和像两大类。所谓像,是指一幅画中单独画一像,或一幅画中虽画有多像,其内容都只是侧重在表现每一像的仪容形貌,别无其他的意义。所谓图,是指一幅画中以一尊像为主体,或多尊像共同构成主体,其中有主有伴,共同体现一项故事。例如,“十八罗汉像”是在一幅画中或多幅画中画十八罗汉,但只是绘出每位罗汉的仪容形貌,或降龙或伏虎,各个罗汉不相联系。至于“十八罗汉过海图”便是在一幅画中绘出十八罗汉共同渡越沧海的不同动作。
佛经画就其内容来分,可以有七类:(一)佛类,(二)菩萨类,(三)明王类,(四)罗汉类(包括缘觉类),(五)天龙八部类,(六)高僧类,(七)曼陀罗类。佛图就其内容来分,也可以有六类:(一)佛传类,(二)本生类,(三)经变类,(四)故事类,(五)山寺类,(六)杂类。此外还有“水陆画”一种,是由像和图混合组成的佛画集。
充满传奇色彩的弘一法师
弘一法师(1880年—1942年)俗名李叔同,浙江平息人,生于天津,既是才气横溢的艺术教育家,也是一代高僧。作为“二十文章惊海内”的大师,他集诗、词、书画、篆刻、音乐、戏剧、文学于一身,在多个领域开中华灿烂文化艺术之先河。
他把中国古代的书法艺术推向了极至。他是第一个向中国传播西方音乐的先驱者,所创作的《送别歌》,历经几十年传唱经久不衰,成为经典名曲。同时,他也是中国第一个开创裸体写生的教师。他以卓越的艺术造诣,先后培养出名画家丰子恺、音乐家刘质平等一些文化名人。他被佛门弟子奉为律宗第十一代世祖。他为世人留下了不尽的精神财富,他的一生充满了传奇色彩。
翻译《金刚经》的泰斗级人物罗什法师
中国佛教最初的译经家罗什法师,为后秦时代的僧人,又叫鸠摩罗什婆、鸠摩罗耆婆,略作罗什。罗什出身于天竺望族,七岁随母出家,晓以大乘宗义,使之垂信。他最早的老师因为没有罗什后来的佛法高深而成为他的学生,罗什之名声大震西域,在汉地也有传闻。
前秦建元十八年,苻坚将罗什法师抢到凉州(为抢一位人才而发动了一场战争)。后秦弘始三年,姚兴攻伐后凉,亲迎罗什入长安,以国师礼待他,请罗什主持译经事业。尔后十余年间,罗什悉心从事译经和说法。据《出三藏记集》载,罗什在弘始四年至十五年期间,译出经论35部,294卷。其中,重要的有《大品般若经》、《小品般若经》、《妙法莲华经》、《金刚经》、《维摩经》、《阿弥陀经》、《首楞严三昧经》、《十住毗婆沙论》、《中实论》及《十诵律》等。所译经典极为广泛,重点在般若系的大乘经典和龙树、提婆一系的中观派论书。内容信实,文字流畅,有些经典后虽有新译,仍难以取代,在中国译经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罗什持律并不严格,临终前曾嘱其弟子应以其著译而不以其生活行事为准绳,譬喻“臭泥中生莲花,但采莲花勿取臭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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