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麦迪逊:第十二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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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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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主体、商标的种类

 


  一、商标权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

  修改前的商标法要求,商标权的主体资格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企业、商业单位、社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企业及个人。

  现行《商标法》第4条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与修改前相比,在表达方式上与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相一致;在内容上则将自然人也包含到可获得专利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内。这有助于促进商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商标立法。

  允许普通自然人拥有商标权还可以解决继承困难的问题。根据旧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作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自然人可以注册商标,但当他们的继承人没有相应的经营资格时,就会出现继承困难。

  相对应的,以往授权商标注册时要提交营业执照根据经营范围提出申请(但国外商标申请和国际注册指定并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保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即可。

  现行《商标法》第5条还明确规定了商标共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共有人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直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定处理。

  依照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或个人既可以单独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和别的企业或个人一起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就使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尤其在各方利益相持不下的时候,不至于陷入 "双输"境地。企业改制、分立时发生的商标共同使用的问题可以解决。当然,商标的灵魂是独占使用,共有共用往往是不得已的解决办法,在许可使用或转让中特别容易出现新的纠纷。具体申请时,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另外,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同样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专有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此外,由于商标权可以合法转让,其继受人同样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即成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由于商标权中不包括精神权利,故商标权人只享有下列经济权利。

  (1) 独占使用权

  这包含两个意思,首先是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即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权人即独占地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利;其次是商标权人的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商标法》第51、52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禁止权。应当注意到,与专用权相比,禁止权将保护扩大到"类似商品"与"近似的商标"上。 

  (2) 许可使用权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依据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人可以保留自己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多家使用,但是,无论哪种情况,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商标所有权仍是原商标注册人。

  (3) 商标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这也是商标权人的一种权利。商标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的一切权利丧失,转移给新的商标权人。

  (4) 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是十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商标权人如希望继续维持商标权,可以在期满前申请续展。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权得以存在的条件。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商标局即可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上。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比较稳定,在消费者的心理中有一定的可信任性,所以消费者愿意购买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人以及商标的使用者有义务保证所销商品的质量,不欺骗消费者。

  三、商标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的标准划定,商标的分类形式有多种。

  1、按商标的用途分类

  从经营的角度,按商标的用途和作用分类,可以把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类。

  (1)商品商标

  通常来说,凡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都属于商品商标,它是与服务商标相对应的。如贵州都匀毛麻纺织厂用于棉麻交织坯布或纯麻坯布系列产品的"玉兔"商标。《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协定》第八版)将注册用商品分为34类,每一类又有若干种,几乎所有的商品类别都包括在该表中,而所有使用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都可以称商品商标。有时商品商标也指同一企业为了将一定规格、品种、质量的商品和其他规格、品种、质量的商品区别开来,在自己生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比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皇廷"等系列饮料商标。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标志。

  如"中国大饭店"、中国保险公司的"PICC"都属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功能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区别不同商品或经营的标记。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标的物不同,商品商标的标的物是商品,服务商标的标的物是服务。《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协定》第八版)将服务划分为11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电信;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材料处理;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第二个区别是二者的使用方法不同。商品有具体形态,商品商标可以直接缀附于商品上,服务商标的使用不可能都缀附在行为上,而是通过服务场所、服务用品广告或其他方式使用。

  (3)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生产的商品具有共同特点。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第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4)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它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它通常为说明商品质量而使用,以吸引消费者。这种商标并不限于商标所有人独有,对于其他人,只要商品达到规定的标准,都可以使用。例如,国际羊毛局管理的纯羊毛标志"WOOL"以及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绿色食品标志,商标注册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这些证明商标。

  2、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六类。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以文字组成的商标,包括各种语言文字,不分形态。

  我国文字商标通常以汉字为主,也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以及英、法、日、德、罗马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如"宏川"牌制冷设备商标、"古泰"珠宝商标均为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组合。我国汉字属象形文字,其独特的结构与外形本身就蕴涵着美感,加之各种美术字体的配合,因此文字商标的使用是比较广泛的。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用平面图形构成的商标。

  这种图形可以是人物、动物、山川河流、天象地理、塔亭庙宇等,也可以是一些没有任何意义的几何图案。图形商标的优点是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使用何种语言的国家和地区,人们只要懂得图形就会明白商标的含义。但是,图形商标也有其缺点,那就是不使用文字名称,不便于呼叫。图形商标的颜色不受限制,因为颜色种类有限,但使用颜色不能与他人商品上商标图形的颜色完全一样或近似,特别是包装与装潢不易区分的香皂、香烟、酒类等商品、商标颜色的选择更要慎重。

  (3)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抽象记号或者符号构成的商标。

  如圆形、方形、椭圆形、三角形、菱形等。这种商标的特点是简单别致。如"奔驰"商标是由一个圆环内套一个星形而成。记号商标不能过于简单,如一条直线或曲线,它们不具备显著特征,在我国不能获准注册。从广义上讲,记号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

  (4)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成的商标。

  仅以文字与字母组成的商标、文字或字母的变形构成的商标、图形与记号组成的商标,不属于组合商标。在我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最多。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图形、记号组合协调,如果文字与图形风马牛不相及,这种商标也很难获准注册。

  (5)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

  如把产品的容器、饮料瓶、香水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的装潢作为商标。"可口可乐"的饮料瓶以及在瓶子里放上一朵玫瑰花的造型都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6) 非形象商标

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灯光色彩"、"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它是以某种特定的声音或诱人的气味或富于魅力的数据传输标记来起到识别的作用。

  例如,一家银行把倒金币的"哗啦"声音录下注册为商标,某广播电台将在广播前奏出的一段乐曲或钟声录音加以注册为商标。非形象商标只在少数国家出现,在核定注册问题上还有许多监测技术、审查原则尚未解决。我国不保护这种商标。

  3、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根据商标使用人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1)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它是标明商品的生产、加工、制造者的商标。

  如果商品上仅有销售者的标记,没有"制造商标",在商品开辟市场时,商品的制造者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与销售者竞争,企业、工厂使用制造商标是必不可少的。

  (2)销售商标

销售商标是商业企业专为销售商品注册和使用的商标。

  这种商标通常在制造者力量薄弱、名气不大,而销售商实力雄厚,享有盛誉时使用。销售商标主要在外贸部门知名商场中使用。

  4、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1)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因不同等级、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它强调的是商品质量、规格的等级、档次,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使用目的和习惯来选择购买合适的商品。如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加"商标为一类,"浪琴"商标为二类、"梅花"商标为三类。

  (2)营业商标

营业商标是指将企业的名称、标记作为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作为识别的标志。

  驰名的"狗不理"包子铺、"同仁堂"药店都是以企业名称作为其商品商标的,其优点是与厂名、店名相统一,便于记忆、呼叫。但它一般都局限于一些有悠久历史和传统的企业。

  (3)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也称"卫星商标",它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或在自己的同类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总称。

  如"全聚德"商标,其所有人同时又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通过注册联合商标,可以预先明确商标类似的范围,即确定商标禁止权的范围,便于判断商标类似与否。

  (4)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一般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和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

  也就是说,只有著名商标或十分有特色的商标才有必要注册防御商标。因为著名商标影响大、信誉高,如果被他人在其它类别商品上使用,会影响原始种类商标的信誉。在这方面,国外的企业比较重视,而我国则由于缺少防御商标意识,有过不少教训。著名的"同仁堂"中药商标,在东南亚一些国家享有盛誉,但由于没有及时到国外注册,被日本人在食品类上注册了"同仁堂"商标,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5)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是指那些知名度高、商品销量大、信誉好、范围广、竞争力强的商标。

  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是《巴黎公约》,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认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我国2001年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保护驰名商标。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前者是仅在同类商品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后者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更广,专用权更具有绝对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