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奥美健身:金华再现“彭宇案”,我们还敢做好人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3:26:38

金华再现“彭宇案”,我们还敢做好人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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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律师朱永平作为公益律师团的团长,正式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就“吴俊东案”提出了抗诉申请,同时要求法院暂停强制执行措施,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吴俊东,该案的被告人,一位21岁的小伙子,因去年一起疑似“搀扶老人却被告案”,被两位老人告上法庭,并被一审和二审判决他败诉,赔付原告方的两位老人7.3万元,将强制执行。他说,他家并没有这么多钱。在他姐姐联系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之后,基金发起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与一些律师们,准备免费为他打这场官司。吴俊东告诉本报记者:“如果7.3万元还是要赔,‘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承诺会付。”


  在“彭宇案”至今被持续议论之际,这样一个案例,自然备受关注。而我们还关注,就在吴俊东被判败诉之后,他又一次扶起了一位摔伤在地的孕妇……(2011-11-29《解放日报》记者:林环、孔令君)


  据媒体报道:2010年11月23日中午,金华市汤溪镇寺平村21岁的吴俊东开着父亲的正三轮摩托车从汤溪镇回寺平村。途中,他遇见准备坐车回家的同学母亲戴旭清,就捎上了她。吴俊东在回村路上,他看见一辆黑色轿车迎面开来,之后就听见有人喊“哎哟”,回头一看,见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边上还有两位老人在叫疼,于是吴俊东停了车,就在吴俊东返身去看倒地老人之前,坐在车上的戴旭清提醒他,不要多管闲事。吴俊东出于好心,返回走到老人身边,询问情况。没想到,老人反咬我一口,说是我刮撞到他们,才使他们倒地的。我惊呆了,反应不过来,就打电话给我爸爸,他来后就直接报警了。


  这里边有一关键所在——交警赶到现场后,将两辆车拖走鉴定,12月7日得出了两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的检验报告。


  2011年6月3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未能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从事故发生路段路况看,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吴俊东赔偿7.3万余元。


  吴俊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8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的焦点是两车是否发生刮碰。金华市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书称:“对两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物证鉴定称:“未见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明显相对应的碰撞擦划等痕迹。”


  笔者认为;当一辆三轮摩托车以较快的速度超车行驶过一辆电动助力车时,一般来说骑车带人的电动助力车老人,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假如驾驶者自控能力不足,由于带人的电动助力车重心在后轮,前轮的龙头手感较轻,因而会产生左右晃动而导致翻车。


  假如以金华市一审、二审法院,仅仅根据原告一面之词,而不采纳事故车辆鉴定证明——“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的检验报告。显然是不能运用“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所以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会使救助者变成无助者,会让好心救人变成吃亏上当、赔偿损失,误导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我们的法律规定:“疑罪从无”,但是我们看看下例判决,都是“有罪推定”。从金华市一审法院的判决:“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从事故发生路段路况看,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虽然交警部门未能证实两车是否发生了碰撞或刮擦,但从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可以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回忆一下,南京“彭宇一案”因救助老人上医院,而被法院以“彭宇救人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因而判决赔偿老人巨额人民币经济损失。我们再来看看: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的判决理由之一,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假如说,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法院是社会正义道德的最后一道守护神,法院的判决将极大地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引导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我们能责备通过司法考试、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法官大人,是滥竽充数、是葫芦官乱审葫芦案吗?!我们能否说:当法律也不能保护道德,我们还需要什么样的主流、非主道德?!好心“搀扶老人”案的一次次败诉——赔偿巨额人民币经济损失!令中国老百姓的社会正义道德一次次崩溃,然后被迫建立起一道道更为牢固的“救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从以上的种种事例告诉我们,看见老人在前边骑车,看见老人在过马路,看见老人跌倒在地,假如没有“我爸是李钢”、假如家里没有7位数存款,还是少学雷锋,少做好事,少自找麻烦。开车的、骑车、走路的立马回头绕道而行!咱们惹不起,躲开远远的,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