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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24:15

印花税税率表

最新(2011年)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数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帐簿起用时;合同(协议)签订时;证照领受时;资本注册时或增加时。

印花税纳税范围: http://114.xixik.com/yinhuashui/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表

应税凭证类别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说 明

1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产品销售收入

70%

万分之三

 

2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商品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房地产销售收入

100%

万分之五

 

4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销售收入

40%

万分之三

 

5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或承揽金额

80%

万分之五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费

100%

万分之五

7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万分之三

 

8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00%

千分之一

 

9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

100%

万分之五

 

1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00%

万分之零点五

 

13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100%

万分之三

 

14

产权转移书据

转让金额

100%

万分之五

 

应纳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1) 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主要免税规定

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1993年后印花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表(单位:亿元)

年份

印花税收入

财政收入

占比

2007

2062494494.05%

2006

180.94354230.51%

2005

66.35316490.32%

2004

169.08263970.64%

2003

128.35217150.59%

2002

111.95189140.59%

2001

291.31163861.78%

2000

485.89133803.63%

1999

248.07113772.18%

1998

225.7598532.29%

1997

250.7686512.90%

1996

127.9974081.73%

1995

24.2262420.42%

1994

48.7752480.93%

1993

2243490.51%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现在往往采取简化的征收手段。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计征,基本税率为1‰。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国家直接涉及及股票市场的主要税种,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是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

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最初是由股票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即深圳和上海)开征的,因为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建设过程中,股票市场印花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因此印花税就承担了股票市场印花税的部分功能,从1990年开征以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印花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历史

近20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

时间

调整情况

调整后税率一览沪市深市

1990年6月28日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6‰
(卖方)

1990年11月23日

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6‰

1991年10月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3‰

1991年10月1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3‰3‰

1992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3‰

1997年5月12日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

5‰5‰

1998年6月12日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

4‰4‰

1999年6月1日

为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由4‰降低为3‰。

3‰
(B股)3‰
(B股)

2001年11月6日

财政部决定向A股、B股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征收2‰的印花税。

2‰2‰

2005年1月23日

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

1‰1‰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3‰3‰2008年4月24日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1‰1‰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1‰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课税情况比较国家或地区开征税种税率征税对象上市证券利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中国大陆印花税股票1‰不征卖方暂免征收芬兰证券转让税免征1.60%买方按28%税率征税法国股票交易税(1)交易额≤15.3万,3‰;买卖双方长期利得:16%税率交易额 >15.3万,1.5‰短期利得同普通所得注册税免征(2)1.1%,≤1000买方  希腊股票转让税1.5‰5%卖方  不征(3)意大利印花税   1998.1.1起免征股票: 1.4‰;政府债券: 0.09‰ (不详)按实12.5%税率征税马耳他印花税免征2%买方不征澳大利亚股票购买税(4)上市股票 2001.7.1起停征未上市股票(5):6‰,且不低于12澳元买方长期利得减半;短期利得正常征税牙买加财产转让税免征7.50%出让方(6)不征(7)百慕大印花税上市证券:免征境内财产:0-15%累进;境外财产:1‰买卖双方不征比利时股票交易税1.7‰(不详)不征爱尔兰印花税1%买方按20%税率征税摩纳哥注册税记名股票: 1%(不详)不征波兰民事交易税(8)1%,国债等免征卖方按19%税率征税葡萄牙印花税佣金的4%买卖双方长期利得:免征;短期利得:10%税率西班牙财产转让和凭证税证券:一般免征买方长期利得:15%税率短期利得:18%税率瑞士证券转让税国内证券:1.5‰;双方各一半联邦不征国外证券:3‰英国印花税5‰买方税基按持有年限递减南非印花税2.5‰买方减征3/4中国香港印花税1‰买卖双方不征印度证券交易税0.25-2.5‰买卖双方长期利得:免税短期利得:10%税率印尼证券交易税1‰卖方不征(3)韩国证券交易税5‰卖方不征马来西亚印花税3‰卖方不征菲律宾股票交易税股票: 1%的一半;债券不征卖方不征(3)中国台湾证券交易税股票: 3‰;债券:1‰卖方不征新加坡印花税2‰买方不征泰国印花税1‰买方按15%税率征税委内瑞拉印花税某些证券: 税率不祥(不详)按售价的1%征税斯里兰卡印花税(9)5‰(不详)不征二、对证券交易不征税的国家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土耳其、埃及、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日本、新西兰、越南、俄罗斯、乌克兰

  注:(1)创业版股票转让免征;2005.1.1起中小企业股票的转让免征。(2)协议转让的,应征税。(3)交易税(转让税)具有利得代替税性质。(4)澳大利亚对证券交易征税由地方政府决定,现以首都直辖区为例。(5)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取消。(6)但通常由受让方代扣代缴。(7)但股票利得如果超过前两个年度平均应税所得的50%以上,则应正常征税。(8)属财产转让税性质。(9)2002年3月1日起曾取消,2006年4月4日起又恢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8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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