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基因:双流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打造 成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的若干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7:57:13
双流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的若干政策双委发〔2009〕11号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打造以临空服务业为引领的成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一、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一)临空服务业1、对园区内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2、园区内新引进的物流企业,修建单层、两层仓储设施(含单层仓储设施高度达到9 米的建筑)的,分别按30 元/m2、15 元/m2 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修建三层及三层以上仓储设施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首次被评为AAA、AAAA、AAAAA 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对于由低等次向高等次成功升级的物流企业,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4、对新引进的基地航空公司、新增的注册飞机,给予一定财政扶持。5、对入驻航空物流园区的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房租补助;对其实行“5 2”无假日预约通关和24 小时全天候通关产生的额外费用,给予适当补助。6、对入驻总部经济园区并在我县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当年纳税县级所得部分达1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从纳税之日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对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不满10 年迁出双流的,要全额退还已享受的优惠扶持资金。7、从县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 万元的总部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 元/m2 的标准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8 元/m2·月标准补助。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m2。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8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投资建设总部经济园区的业主及总部经济规划区内自建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房地产除外),并优先供地。8、对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在2 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 亿元以上且产权分割不超过3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9、对新规划的临港经济圈、特色商业圈内新引进符合商业规划与业态导向的大型商业零售及服务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10、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大型商品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文明规范市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双百市场”工程的,一次性奖励30 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级商业示范社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于由低等次向高等次成功升级的重点大型商品市场和商业示范社区,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11、重点大型商品市场年交易额首次超过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市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市场经营者10 万元、15 万元、20万元。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县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按成府发〔2008〕70 号文有关政策奖励。(二)文化休闲旅游产业12、经县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13、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14、对新引进年纳税县级所得部分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购房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给予共计10 万元的租房补助。15、我县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成都电视台新闻频道、少儿频道首播的,每分钟奖励原创企业500 元,最高限奖50 万元;在上星卡通频道、省级卫视频道首播的,每分钟一次性奖励原创企业800元,最高限奖100 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少儿频道首播的,每分钟一次性奖励原创企业1200 元,最高限奖200 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得超过纳税县级所得部分的60%。16、对我县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出版发行的,国家级的按其发行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 万元,省、市级的分别按对应标准减半奖励。最高奖励不得超过其纳税县级所得部分的60%。17、对获国际知名奖项的影视动画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省、市级重大奖项的影视动画原创作品,根据获奖等次,一次性分别奖励30—50 万元、20—30 万元、10—20 万元;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获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得超过纳税县级所得部分的60%。18、对新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县级所得部分50万元以上的演艺影视公司,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19、对新投资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体育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20、对新建的星级酒店,待星级评定后,按照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含商务酒店)分别给予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1/2、1/3 标准的奖励。21、对新晋升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和50 万元;对新晋升为四星、五星级的乡村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对新晋升为四星、五星级的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5 万元、10 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星级酒店,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22、投资1 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住宅房地产除外)和在省市重点旅游项目区内、国家A 级景区(点)内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23、对政府投资新晋升为国家AAA、AAAA、AAAAA 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其它投资新晋升为国家AAA、AAAA、AAAAA 级旅游景区,在执行上述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分别奖励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旅游景区,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24、对新晋升为国家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业主100 万元。25、对新晋升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特色旅游景观镇(村)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由低星级向高星级升级的旅游景观镇(村),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26、对新晋升为成都市乡村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新晋升为成都市旅游特色村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新晋升为四川省乡村旅游示范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27、对承办市政府、市级部门旅游节庆文化活动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一次性分别奖励承办方 50 万元、30 万元。28、对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或同业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 万元。(三)商务房地产业29、对新竣工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 亿元以上且不分割产权出售的商务楼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自开业年度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30、对商务楼宇业主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企业集群,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县纳税,同一行业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数量30%—50%、入驻率达70%以上的,奖励5 万元;同一行业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数量的50%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的,奖励10 万元。31、对新入驻商务楼宇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知名餐饮、娱乐等配套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32、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 亿元的,给予楼宇业主100 万元奖励。(四)金融服务业33、对新注册和办公地在我县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属于世界500 强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再分别奖励50 万元、20 万元。银行机构每增设一个办理存贷款业务的网点,一次性奖励5 万元。34、对注册资金达到2000 万元且在一年内担保、典当、贷款余额达到注册资金的民营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20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政策(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其中前两年的补助先兑现60%,余下的40%在第四年兑现)。35、对在我县设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支行一级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机构,且中小企业贷款比例在60%以上、年度增幅在25%以上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单笔8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积极争取市级20%的补贴。36、凡在我县登记备案并为我县企业担保贷款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增长达到20%以上的担保机构,根据其担保企业实际银行贷款额度,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37、对年度典当余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且对中小企业典当金额占当年典当余额2/3 以上的,当年给予典当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 5%的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 万元。38、对经市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开展金融产品业务创新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产品,一次性奖励5 万元。(五)中介服务业39、对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上的法律、会计、咨询、评估、策划等中介服务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实行“666”财政扶持政策(前三年每年给予60%补助)。40、对新引进的纳税县级所得部分在100 万元以上的国际、国内知名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15 万元、10 万元。41、对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介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中介服务示范机构,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二、综合性扶持政策42、加大资金引导力度。2009 年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3 亿元,以后根据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予以追加。43、加强价格扶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基本同价。鼓励服务业企业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用水企业使用中水、循环用水给予价格政策优惠。44、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总投资在5 亿元以上的新建重大服务业项目(住宅房地产除外),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并在第二个建设年度内完成项目总投资,按审计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奖励项目业主。45、鼓励企业升级改造。以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额为标准,给予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额在400 万元(土建装修工程按50%折算)以上、在当年通过实施改造升级的服务业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经审计后,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息金的70%给予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重点产业(集群)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46、鼓励企业上市和融资。对税收解缴关系在双流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再次发行股票的,给予200 万元补助;对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县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200 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给予100 万元补助。对在保的服务业企业,经信用评级符合条件,政策性担保公司对担保贷款增量部分给予100 万元以下的免反担保措施的信用担保支持。4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同一商标或品牌不兼奖);对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 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新参与国际标准(ISO)、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并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排名其它位次的,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48、鼓励企业上台阶。对上年入库税收达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当年比上年(历史最高水平)增长15%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享受纳税“攀登奖”。标准为: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15-20%的,纳税100-300 万元、300-1000 万元、1000-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当年纳税比上年增长21%以上的,再按超过20%以上税额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为标准核实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对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0 万元以上,但又不符合“攀登奖”条件的,享受“纳税大户奖”。标准为:纳税500—1000 万元、1000—2000 万元、2000—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0.5万元、1.5 万元、3 万元、5 万元;凡纳税比上年减少的降低1 个等级授奖,凡税收县级留成部分较少的降低1-2 个等级授奖。在企业纳税保持增长的同时,对年销售(营业)收入新上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25 亿元的,分别奖励服务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25万元的“上台阶奖”。49、大力引进服务业高级人才。对服务业重点产业的企业新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专家,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年底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对高级技术人才、入驻总部经济园区的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每个企业最多2 名),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年底分别给予每人2 万元的奖励。同时,每年安排200 万元高级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对新引进的高级人才购房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最高不超过120m2),按500 元/m2 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对新引进的高级人才租房的,按400 元/月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 年。50、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对经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地区商会,给予3—5 万元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先进行业协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三、附则51、凡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是在我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52、凡符合本扶持、奖励政策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优条款执行。53、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更优惠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不再享受本政策。54、本扶持、奖励政策由县打造成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55、本扶持、奖励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