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系统java:人教版普高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教师用书 第三单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02:18

第三单元 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单元引言分析

  本单元的引言部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欧美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建立。17~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封建主义的基础受到猛烈冲击,封建专制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中动摇。欧美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经过艰苦的斗争,先后建立起资产阶级政治制度。这些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核心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他们铲除封建专制主义、实现政治民主化成果,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第二,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共性特点。尽管上述国家的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的时间不同,每个国家又会由于国情差异所呈现的特点各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资产阶级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立法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以此限制和制约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都通过立法保证资产阶级的利益。这种政治模式的建立,有利于调节社会矛盾、维持稳定秩序、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本单元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1787年宪法、法国共和制度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做了剖析,肯定了它们积极的历史作用,也分析了它们的时代和阶级局限性。
第七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一、教学目标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2.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重点

  对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及特点的分析、理解与掌握。

  难点

  依照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在对本节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及特点的理解与掌握上有一定的难度。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议会民主制的特点等。

  教材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本节教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光荣革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经过长达近半个世纪的复杂和曲折的斗争,1688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这场革命的完成。第二,《权利法案》。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逐渐扩大。1689年3月,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对王权的限制和议会所拥有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即君主立宪制。第三,责任制内阁。这种由议会制约王权的政体,完全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体制,已经是资产阶级责任内阁制的雏形。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它作为资本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发挥了对经济基础的积极反作用。马克思得出结论:“正是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在英国才开始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改造。”

  第一目,“光荣革命”。

  本目内容分为两个部分:①英国议会制度形成(13世纪);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光荣革命。

  教材首先简单介绍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而后对1640~1688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历程作了概括的说明。建议教师对1640~1688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作适当的补充,特别是在议会与国王的斗争方面,以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英国的议会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① 英国议会的形成

  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它起源于中世纪,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议会制度形成。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又称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平民院。国王是议会的召集人。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英国议会是在王权衰落中产生的,它对王权有着限制性的作用。后来又发展成为近代史上的代议制议会。

  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与光荣革命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势力不断加强,他们同代表旧的生产关系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自1603年起,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都宣扬“君权神授”,还宣称国王居于法律之上,认为“除上帝之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所以,在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统治时期,经济上,国王可以不通过议会而强行征税,可以实行部分商品的专卖,可以任命亲信控制大部分国内贸易和几乎整个对外贸易。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触犯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宗教问题上,严厉对待“非国教徒”,实行宗教专制,特别是残酷迫害那些主张取消国教中天主教旧习的“清教徒”。这些政策,使资产阶级和王权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最终导致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1638年的苏格兰起义,严重威胁着查理一世的统治。为了筹措军费讨伐苏格兰人,1640年11月,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企图以合法的形式筹集经费。英国议会有赞成或拒绝征收新税和特别税的权力,政府征税须经议会授权成为传统。因此,议会中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代表结成反对派利用这个权力同国王展开斗争。他们对国王推行的政策和专横行为进行指责,不但拒绝通过征税法案,而且要求限制王权。他们的斗争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声势日盛。这次议会的召开,揭开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进程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不断同国王进行斗争和较量。内战爆发后,由克伦威尔组织议会军取得了一些战役的胜利,内战的结果是议会军打败王军。查理一世成为议会的阶下囚,经议会审判以叛国罪将国王处死。它意味着对“君权神授”思想的否定,是历史的进步。此后英国宣布为共和国,开始了克伦威尔的统治时期。克伦威尔为巩固统治采取一些措施,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他本人逐渐擅权专断,并先后多次解散议会。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表现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曲折和复杂。在政治斗争又趋于尖锐的形势下,英国政坛发生分化,政党开始形成,出现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辉格党和托利党,这正是英国近代政党的起源。詹姆士二世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辉格党人的反对,也遭到一部分托利党人反对。从而发生了在英国历史上为英国人所津津乐道的一场政变,即“光荣革命”──1688年邀请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他的妻子玛丽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历经近半个世纪的斗争,最终以光荣革命的形式完成了革命的任务。

  第二目,“议会权力的确立”。

  本目内容分为三个部分:①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②君主立宪制的确立;③责任制内阁形成。

  本目讲述的内容,实际上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重要成果。建议教师要对相关内容作一定的补充,以便于学生对重点和难点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这里还会涉及到一些专有名词及与政治制度的有关概念,最好是用通俗的语言予以说明。

  ① 1689年的《权利法案》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后,议会于1689年颁布了《权利法案》。教师可补充适当有关材料进行介绍,从而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权利法案》的内容和作用。

  《权利法案》的内容

  在1689年召开的议会上,请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同时也向威廉提出“权利宣言”,谴责詹姆士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要求国王今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的效力;……。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他们以法律形式逐渐取消以君主为代表的贵族特权,并限制王权。英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以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

  《权利法案》内容:(具体条文见教学案例)

  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议会所拥有的“自由”。

  由此说明:《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

  《权利法案》颁布的作用

  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一方面是从立法权、司法权、税收和军权等方面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它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而使议会治理国家的权力增强,有利于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②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讲述,建议教师先通过教材中的[历史纵横]和补充资料介绍思想家洛克的主张,然后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们对社会现状的认识和见解作个简要的说明,为学生理解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的背景或原因作个铺垫,也有助于对多种政治制度模式在不同国家应用的理解和认识。

  约翰·洛克(John Locke),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既反对君权神授理论,也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论,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原则: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洛克是分权理论的主持者,他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他认为,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三种权力应由不同机关分别掌握,其中国王掌有很大的权力。洛克的思想在当时的英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从英国资产阶级的革命过程来看,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坚持以新的政权和原则替代旧的一套是必须的,不能有丝毫的含糊;但毕竟发生了克伦威尔的执政曾引起内乱又只能将旧王朝请回来执政的一幕,在大多数英国人看来,旧王朝绝对不行,民主共和制也行不通。唯一可行的,就是改造君主制度,使它在形式上保留君主制,但在本质上要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行议会民主制,以保障国会下院掌握最高的权力(立法权等),这就是君主立宪制。

  所谓君主立宪,也就是说,一切都要由法律决定,君主没有实权,而且本身也要遵循法令。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光荣革命后,议会权力有相当的扩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在议会中所处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和巩固他们的统治权,并限制国王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英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权利法案》。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这就是习惯上所说的“君主立宪制”。随着议会的不断立法,议会的权力日益超过国王的权力,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起来。

  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提高了议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巩固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在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属于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国王手中夺取了政治、法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权力,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

  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教师可以把英国君主立宪制与德意志君主立宪制作对比,说明君主立宪制主要有两种:即议会制和二元制。英国属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建议教师引导学生对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特点、作用作个完整的理解。并用联系和比较的方法加深认识。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作用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发展,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各派可以通过议会斗争,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并使其政治斗争在一个有序的状态中,对社会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树立了一种模式,不少国家后来都采用了这一模式。

  第三目,“责任制内阁形成”。

  责任制内阁是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它的形成,教师可通过教材中的[历史纵横]和教材中的文字叙述作简单的追溯,使学生易于理解。

  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召集重要大臣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的意见。当时,因为这种会议在一个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所以人们就称这个会议为内阁会议,意思是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小集团成员即内阁成员。不过,在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它只是少数主要大臣参加的会议。后来,到了汉诺威王朝时期,国王中很多人不懂英语,往往不参加内阁会议,而且,1714年以后,国王也没否决过内阁的决议。于是有的重要大臣就出来主持内阁会议,并把内阁的意见集中起来向国王汇报,这样,他的位置就日益突出,慢慢成为后来人们所称的首相。内阁制就这样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

  (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对于责任制内阁的组成、内阁政府的权力、首相的权力参看教材,理解他们的地位和拥有的权力。对内阁制可概括为三点:内阁要在下议院中占有决定作用的多数;在大政方针上阁员保持一致并集体负责;内阁所设的首脑有控制内阁决定的发言权,且必须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首领。内阁制的建立,使立法机构得以控制行政,有效地调节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节教学内容中涉及的名词和概念较多;教学重点、难点比较集中、突出。建议教师在备课阶段的教学设计中,了解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接受能力,做到由浅入深、深入浅出地讲述本内容;并通过对一些历史材料的解析,从材料中获得感性认识;还应注重历史与现实的联系,加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如:

  通过材料的引用、剖析和归纳,使学生能够在体验中增加感性认识。

  在学生对《权利法案》内容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教师应将其条理化、简单化。

  建议教师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做相关内容知识的溯源(议会制度的形成)、联系(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和革命后的变化)和对比(与其他国家政治制度的共性和个性)。

  教师对于一些生涩的政治体制、法律等概念的介绍,应该努力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能够较为准确的理解本节知识要点。

  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课外书籍的阅读、网络资源的搜集或其他学科的理论学习,共同丰富本节的重要知识。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导入

  师:在上个单元中,我们学习了欧洲古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实践。从今天开始,我们将了解这些重要的原则在近代社会中的发展和普及。

  在当今史学界,对近代的开端众说纷纭。传统的观点认为发生于17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世界近代的开端,而把1500年左右视为近代开端的也大有人在。无论如何,自16、17世纪开始,人类便逐渐从古代社会步入近代社会。请同学们根据自己的理解思考:近代社会和古代社会相比,在政治上最明显的不同是什么?

  生:(思考,回答)略

  师:民主代替专制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点。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又可把这种变化再分为两个方面去理解:法治取代人治;公民取代臣民。

  请同学们讨论:何为法治?何为人治?

  生:略

  师:人治指统治者根据自己的个人意志对国家进行统治;而法治则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方针,它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其核心是政治民主和普遍守法,任何个人的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近代社会在政治上的突出特征就是建立了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力,用以取代以君权为代表的封建特权。

  那么公民和臣民又有何区别呢?

  生:略

  师:公民是近代国家国民的一般称谓,通常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人。而臣民是古代君主专制国家国民的称谓,由于古代国家政治以人治而不是法治为基本特点,因此与近代公民相比,臣民的基本权利无法获得起码的保证。

  以上,我们简单分析了近代国家在政治上与古代国家相比的基本区别。而这些近代政治原则的确立和普及,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开端始于英国,源于一场革命的发生、一部法案的颁布和一种制度的确立。

  案例二 对《权利法案》的理解

  师: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制定了一系列法案,旨在限制王权。其中最为著名也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下面,我们通过材料来分析这部法案的作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和补充材料)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师:这条内容规定,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废除法律。请大家注意:在原文中,使用了“僭越”一词。有人知道这个词的含义吗?

  生:略

  师:“僭越”的意思是超越本分,冒用在上的名义或物品。例如,春秋时期鲁国贵族季孙氏在祭祖时竟用了周天子的礼仪──八佾之舞,极其重视“礼”的孔子怒不可遏,说:“八佾之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因为按照周礼,大夫祭祖只能用四佾之舞。冒用周天子的八佾之舞,在孔子看来就是“僭越”。可见,僭越一词,有以下犯上之意。请同学们注意:这个词在《权利法案》中被用来形容什么行为?

  生: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废除法律就是僭越。

  师:可见,法权是高于王权的。在本课学习之初,我们就明确了近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政治原则,还记得吗?

  生:法治取代人治。

  师:正确。王权是封建特权的最高级表现,而现在王权都要受到法权的制约,可见,随着《权利法案》的颁布,英国已经开始向近代国家过渡了。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这两条规定限制了国王的哪些权力?

  生:军事权和财政税收权。

  师:正确。在革命前,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就经常干涉工商业的生产经营,侵犯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而且在议会斗争失败后,查理一世利用手中的兵权悍然挑起内战。为防止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权利法案》做了以上规定。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这两条规定的用意何在?

  生:略

  师:在英国革命中,曾经发生国王带领军队闯入议会搜捕议员的情况。为防止这种情况再度发生,根据这两条规定,议员在议会中有活动的自由,国王不得干涉。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这条规定又是为了什么?

  生:略

  师:国王不能实行无议会统治,也就是说,要处于议会的监督和限制之下。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议会颁布《权利法案》的用意何在?

  生:略

  师:为限制王权提供法律保证。从此,君主的权力由法律赋予,而所谓“君权神授”的原则被否定。这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专制君主制的崭新的制度君主立宪制度,开始在英国确立起来。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这些规定限制了国王的哪些权利?《权利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国王和议会的权力各有什么变化?

  解题关键:对材料的理解

  思路引领:通过分析材料,结合教材所介绍的革命前英国国王的行为和议会的活动,对比国王和议会权力的变化。

  答案提示:国王的立法权、财政权受到限制,并不能干预议会选举。革命前,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信奉“君权神授”理论,认为“除上帝外,国王不对任何人负责”。即王权是无限的,不受任何世俗权力的制约。而以下院为代表的英国议会只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而《权利法案》的颁布,一方面从立法、司法、税收和军事等方面限制了王权,另一方面,又将议会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国王的权力也由法律赋予。这就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议会治理国家的权力增强,将王权置于议会的法权之下。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英国君主立宪制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解题关键:理解君主立宪制的概念,掌握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思路引领:对《权利法案》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概括,剖析英王和议会的权力。从政治体制、民主化建设、国家的地位及对世界的影响等方面分析其作用。

  答案提示:特点:①在君主立宪制政体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但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②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

  作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学习延伸

  阅读以上材料,请谈谈你对今天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看法。

  解题关键:现代社会中英王的权力。

  思路引领:根据材料,结合本节知识,概括英王的权力。

  答案提示:在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中,国王远离至上权力,“临朝不理政”,游离于党派政治纷争之外,无权废除任何法律。真正掌握国家实权的是现代代议制政府。但英王又是国家元首,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英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权利法案》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判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诸自然的,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求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社会契约论》,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1832年6月7日)

  (1832年改革法案,标志着土地贵族、金融贵族与工业资产阶级的妥协。改革法对工业资产阶级有利;工人和小资产阶级受财产资格限制得不到选举权。)

  1.鉴于国会众议院的选举议员办法历来弊端百出,亟宜采取有效措施以矫正之;宜剥夺许多微不足道的选区产生议员之权利,将该项权利授予人口稠密、资源富饶之大城市;宜增加州郡之代表名额;宜扩充有权参加议员选举之人数,使陛下臣民中许多从未参预其事者得享受此项权利;并宜减少选举经费;国王陛下采纳聚集在本届国会内诸教会长老、世俗公侯以及众议院议员之建议,征得其同意,并经其授权,特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甲)之各城市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不得再产生任何国会代表。

  2.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乙)之各城镇选区自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只能产生一名国会代表,不得超过此数。

  3.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丙)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凡列入附表(丙)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两名国会代表。

  4.兹再颁令:凡列入本法案附表(丁)之各地区此后即遵循本法案的意图,各自成为一城镇选区,上述各选区应包括划入其境界之某地或某些地区,其界线如何划分将由本届国会专为此事制定法案规定之,当该项法案一经通过,即成为本法案之一部分,充分有效,犹如本法案之附件。凡列入附表(丁)之上述各选区,在本届国会终结之后,得产生一名国会代表。

  19.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衡平法是从过去英国御前法庭所执行的非常法发展而来的一些条例,以补充普通法和成交律。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衡平法更能主持公道。──译者)执有任何依租簿而获得的土地或产业之产权,或依除自由产权外的任何其他租佃方式而获得,不论享用该项权利限于其本人终身,或另一人终身,或任何其他诸人终身,或为任一较大的产业代管;其净年值除缴纳该项土地之一切租税及费用外,不少于十镑者,即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或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

  20.兹再颁令:凡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系任何土地或产业──不论由于自由产权或任何其他租佃方式──之租赁人或代理人,其原定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年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十镑以上者;或其原定租期在二十年以上(不论享用该项土地者是否限于一人或多人终身),不论有效期限之多寡,其净收入除缴纳该项土地之租税及费用外,年在五十镑以上者;或任何土地或租地之佃户,凡真诚按时缴租每年在五十镑以上者,得有权参加选举其本区代表,代表该项土地或租地所在的州郡,或隶属该州郡之某一区、某部分、某一范围,参加下届国会;唯任何转租人或转租契约之代理人不得参加该项选举,不论其原定租期为六十年或二十年,除非他在实际上占有该项产业。

  27.兹再颁令:凡在能产生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之各城或城市选区居留之成年男性,未被褫夺法律行为能力,而在其居留地──即在上述城市或城镇选区,或在参加该城市或选区选举之地区内──拥有或租有任何住宅、仓库、账房、商店或其他房屋,不论系单独拥有房屋,或除房屋外并拥有与上述之城市、城镇、选区或地区相毗连之土地,不论系本人所有,抑或租自同一房主,年值在十镑以上,并依照下文条款合法登记者, 得有权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

  36.兹再颁令: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一年登记作为选民,选举该城市或城镇选区之一名或数名国会代表,假如他在当年七月底之前十二个月中曾接受教区赈款或其他救济金,依照目前议会法之规定,他丧失了选举国会代表的资格。

  ──录自《世界史资料丛刊》初集,《1815—1870年的英国》

  2.课文注释

  早期的英国议会

  威斯敏斯特宫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国会上、下两院的所在地,故也称议会大厦。现代议会起源于中世纪,“自由大宪章”确立了立宪政治的基本原则即“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1265年,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在伦敦召开。17世纪以后,议会逐渐被改造成现代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立法、决定国家财政、推举政府、监督政府工作、审理公众的申诉、辩论国事、为选民办事、审理上诉案等。

  代议制的含义

  代议制从本质上来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主要形式。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这种间接民主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最初是中世纪欧洲君主和贵族的发明,到现代才实现了与民主制度的结合。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与发展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英国国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现在英王的头衔是“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主要在下院。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斯图亚特王朝

  斯图亚特家族起源于法国的布列塔尼。12世纪初,斯图亚特家族迁居英国,该家族的一名成员被苏格兰国王任命为宫廷总管“斯图亚特”,此后,该家族世代继承这个职务,即渐成其姓。14世纪初,斯图亚特家族的瓦尔特和苏格兰国王罗伯特一世的女儿结婚,其子在1371年继承罗伯特一世为苏格兰国王,即罗伯特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苏格兰。1503年,斯图亚特家族的詹姆士四世与英国国王亨利七世的女儿结婚。其后裔斯图亚特家族的詹姆士六世在1603年继承英国王位,成为英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在位)。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光荣革命”后,斯图亚特家族的玛丽和丈夫统治英国,他们死后无嗣,王位由玛丽的妹妹安妮继承。1714年,安妮去世,无嗣,英国王位传给斯图亚特家族的远亲德意志汉诺威的乔治继承,是为乔治一世,汉诺威王朝开始统治英国。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英国在中世纪早期就曾有一个由大贵族和高级僧侣组成的所谓“大议会”,协助国王处理国事。后来,一个由大约二十人组成的枢密会议逐渐代替了“大议会”的职能。枢密会议成员协助国王制定政策,并向国王提出建议。后来,枢密会议的成员越来越多,效率越来越低。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时,枢密会议已经把一些具体工作转给它的一些下属委员会来负担。同时,在枢密会议内,一些与国王关系密切的人形成一个非正式的小集团,他们商议一些具体、切实的事情,向国王提出建议,原来的枢密会议逐渐形同虚设。“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与这个小集团在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特别是外交问题的意见。当时,这种会议经常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所以人们就称这个会议为内阁会议,意思是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小集团成员即内阁成员。不过,在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它只是少数主要大臣参加的会议。后来,到了汉诺威王朝时期,国王中很多人不懂英语,往往不参加内阁会议,而且,1714年以后,国王也没否决过内阁的决议。于是有的重要大臣就出来主持内阁会议,并把内阁的意见集中起来向国王汇报,这样,他的位置就日益突出,慢慢成为后来人们所称的首相。内阁制就这样逐渐形成并完善起来。

  光荣革命

  詹姆士二世上台后,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实行封建专制统治,引起了英国国教会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反对。1688年6月,詹姆士二世得了一个儿子,这样,他那位信仰英国国教的女儿玛丽就失去了将来继承王位的希望,英国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本来曾经寄希望于玛丽继位后能改变现状,詹姆士得子使他们的希望破灭,为了防止天主教徒将来可能继承王位,他们决定发动政变,推翻詹姆士二世的统治。英国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的7位领袖人物出面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奥伦治亲王威廉(1650—1702)来英国,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威廉生于尼德兰,信奉新教。22岁任尼德兰执政。5年后娶詹姆士二世(当时为约克公爵)之女玛丽为妻。接到邀请后,威廉在9月30日即发表声明,要求恢复他的妻子玛丽英国王位继承权。1688年11月1日,威廉率领一支1.5万人的军队和600艘舰船在英国西南海港托尔贝登陆,向伦敦挺进。消息传到伦敦,引起一片混乱,英国的资产阶级、新贵族,甚至国王的部分大臣和军队都表示支持威廉。詹姆士二世众叛亲离,仓皇出逃,中途被截。后经威廉同意,逃亡法国。1688年12月18日威廉进入伦敦。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士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管理英国,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这次政变也称“光荣革命”、“不流血的革命”。同时,议会也向威廉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对詹姆士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进行了谴责,指出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英国国王,国王也不能同天主教徒结婚等等。威廉接受了这个宣言,当年10月,该宣言经议会批准定为法律,这就是《权利法案》。威廉在位期间,保障议会权利;采取保护关税政策,鼓励国内工农业发展;将爱尔兰变为英国的殖民地;长期与法国进行竞争。光荣革命以后,因为国王威廉来自英国以外,又不懂英语,很多事情需要议会的帮助,加上《权利法案》的限制,王权受到制约,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起来。

  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形成与演变

  辉格党和托利党是17世纪末在英国出现的两个正在形成中的政党,当时,它们实际上还算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政党。“辉格”一词起源于苏格兰的盖尔语,意为马贼。“托利”一词起源于爱尔兰语,意为“不法之徒”。1679年,当议会讨论詹姆士公爵(即后来的詹姆士二世)是否有权继承英国王位时,议员们展开了激烈争论。赞成的人被对方称为“托利”,反对的人则被对方称为“辉格”。渐渐地,双方各自都以此自称。后来,双方的观点都发生了变化,辉格党对君主不再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因为“光荣革命”后英国君主的权力已经受到种种限制;托利党也逐渐改变了坚决拥护专制君主制的立场,因为他们几次恢复旧王朝的企图都因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而失败。久而久之,国王发现,无论是辉格党还是托利党,当其中一个在议会中占多数时,就最好任命这个党的成员为内阁大臣,内阁就不会同议会闹矛盾。18世纪上半期,辉格党在政治上占优势,是议会多数党,故此,辉格党执政近半个世纪。18世纪后半期,托利党才得以执政。工业革命以后,两党的主张发生一些变化。大约在19世纪30年代,托利党改称保守党,辉格党改称自由党。也有人认为托利党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议会的选举情况

  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期,英国的议会选举仍然实行沿袭已久的传统选举制度。当时,选区不是按照各地区人口数量平均划分的,有关选举权的规定在各地区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自由产业所有者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者才有选举权。但是也有例外,在包括威斯敏斯特选区在内的12个选区,就实行与成年男子普选权相近的选举制。当时的选举虽然是在公开方式下进行,但普通选民很容易受到有权势人物的影响。由于议会有很大权力,所以许多有权势的人物都想尽办法通过选举进入议会。他们操纵舆论,贿买选民。1689年,哈威斯一位贵族为了当选议员,用了8镑6先令8便士的钱去贿买;1727年,一位伯爵为了在议会获得一个议席,花去了900镑。乔治一世(1714~1727年在位)时,一个议席标价为1 500镑;到乔治二世(1727~1760年在位)时,涨到2 000镑。这些有权势的富翁为了能进入议会,依仗自己的财势,到处拉选票。有人统计,在18世纪中期,有106名权势人物操纵了192个议席的选举。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

  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特别是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迅速崛起,他们要求降低关税,放宽《航海条例》的限制,实行自由贸易;还要求建立世俗化的国家,打击教会势力,获得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他们并且希望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所有这些要求,只有掌握更多的政治权力才能办到,因此,资产阶级希望更多地参与政治,改革下院选举制度呼声日益高涨。光荣革命以后的一百多年间,英国议会下院没有增加过一个选区,也没有对选举权和选举办法进行过任何修改,可是,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地区人口分布和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人口密集的东南城镇选区,已经衰败,其中一个旧选区甚至已经完全淹没在茫茫北海中了,可是却仍然拥有院议员的选举权,每到选举时都有几个贵族划船来选举自己当议员。而在工业革命中崛起的西部和北部新兴工业城市,人口兴旺,经济发达,却没有办法向下院选举自己的议员。同时,旧的选举办法按照土地的多少规定选举资格,使选举长期为贵族地主掌握。据统计,1820年前后,英国下议院超过半数的议员实际上是由近500名大土地贵族选出的,这些大贵族多数又是上议员的成员,于是出现了所谓“上院选举下院”的情况,土地贵族仍然把持着议会。1830年,法国爆发七月革命,英国受到很大震撼,工业资产阶级在广大下层人民的支持下,乘机提出了改革议会改革方案。但一度遭到保守派的反对。此事在伦敦及其他地区引发了不同程度的骚乱,一场法国式的革命可能就要出现,1832年4月,英国保守派做出让步,通过了一项关于议会改革的法案。1832年改革法案规定,城镇选区的选民每人每年至少需要支付房租10英镑;在乡村选区,选民每人每年交纳地租不少于10英镑,租约须达60年。如果租种时间短的则要每年支付50英镑的租金才可以获得选举权,自己有土地的,每年的租金收入不少于2英镑。这样,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有选举权的都是有产者,穷人则仍然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尽管如此,英国全国的选民人数还是大大增加了,从50万增加到81.3万人。同时,重新确定了下院席位,对选区设置、选举名额进行了重新调整分配。56个衰败选区被撤销,30个小选区选举名额从2名减至1名。这样,共有143个有效席位空出来让给了新兴城市。虽然1832年议会改革存在着各种局限性,但是它大大提高了工业资产阶级的地位,促使英国政治格局发生变化。不久,英国议会中的政治党派经过分化和重新组合,初步形成了英国历史上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辉格党的主流和工业资本家、部分自由托利党人逐步联合起来,组建了自由党,它基本上是英国自由资产阶级的代表;托利党的主流联合部分老辉格党人、前激进派,组成了保守党,主要代表土地贵族阶级的利益。此后的80多年时间里,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把持英国政权。

  1867年,英国议会进行了第二次改革,部分城市工人获得了选举权。1886年,又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全国60%的成年男性公民获得了选举权。英国的议会改革充分反映了英国议会民主和政治妥协的特点。保守派的利益不会在短期内受到巨大损害,他们总是可能做出让步和妥协,激进派因为存在未来改革的前景,也变得更加有耐心,更善于期待。于是,英国务派政治力量都愿意放弃诉诸暴力的想法,这样,革命就往往被改良取代。

  3.学术观点

  关于“君主立宪制”的争论

  关于君主立宪制,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让步、与大土地所有者(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因而具有保守性(参见林举岱《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及其意义》,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8期;《英法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载《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李其荣《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性》,载《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

  另一种看法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在英国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更符合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由它建立统治权是历史的必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君主立宪制就一定比共和制或民主制保守(参见刘宗绪《欧洲晚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刘祚昌《世界近代史若干问题》,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还有种观点认为,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这仅涉及政体问题,并不影响政权的性质,它们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种不同形式,其间不存在什么保守与彻底的区别。在英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所必然采取的最适宜的国家形式,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我们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来评价历史,也就是说,不能硬把工业资本主义时期应该实现的历史任务,强加给手工工场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另外,从革命后英国政府通过圈地运动、国债制度、关税制度、殖民政策等措施来看,君主立宪政体并不保守,因而,英国革命在政治上的保守性也就无从谈起(参见《高校世界历史教材·近代史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形式渊源的研究

  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革命的内容,即革命的性质、历史作用、人物评价等等,很少探讨革命的“形式”。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探讨革命的“形式”问题,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形式”本身同样具有内在的规律性、独立性和主动性。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可说明这一点。

  首先,从议会、法律与国王关系的历史轨迹来看。可以说,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是贯穿于英国中世纪的一个始终未决的问题,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而从另一种角度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采取的就是议会与王权斗争的形式。当然,资本主义与封建制度的对抗,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对抗采取王权与议会斗争的形式,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政治传统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体现着各自的规律性,不能简单认为“形式”完全是由内容所决定的。

  其次,从议会在革命中采取的政治行动和各项立法来看,都可以从中世纪政治史上找到依据,在形式上反映出一脉相承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第一,革命初期议会曾弹劾政府大臣,这在中世纪的政治史上便多次发生。所不同的是,中世纪弹劾案的首倡者一般为上院,而革命时期弹劾的呼声首先来自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聚集的下院。

  第二,议会在革命当中一再要求废除国王的议会召集权和解散权、定期召开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这些要求在13世纪便已经提出。

  第三,革命时期议会多次提出保护议员言论自由权问题,议会的这种要求同样具有历史依据,1523年,下院议长莫尔第一次正式请求国王允许下院议员自由发言。

  第四,宗教和王位继承问题是革命时期议会同王权冲突的两个重点。议会同国王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冲突开始于16世纪,尽管当时的斗争并不具有真正的革命意义,但它为议会在这些问题上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了历史依据。

  第五,维护议会的批税权。英国议会掌握批税权可以追溯到安茹王朝时期(1297年),后来国王议会曾将关税征收权授予国王,但在理论上,这项权力仍属于议会。

  通过研究英国17世纪革命形式与中世纪“宪政传统”的关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内容”是时代的产物,“形式”却有历史根源。

  第二,“形式”并非是完全由“内容”决定的、被动的东西,其本身也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内容起着反作用。

  第三,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发生的、更由于革命领导者始终是在“维护宪政传统”、“维护古老的议会权力”的旗号下进行革命的,其行动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和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将革命深入彻底地进行下去,造成这场革命具有浓厚保守性的色彩(王勤榕:《英国17世纪革命形式渊源考》,《世界历史》1993年第3期。)。

  4.图画说明

  玛丽和威廉加冕典礼的场面

  英王詹姆士二世因企图复辟君主专制制度而被辉格党和托利党驱逐出境。1688年,远在荷兰的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被尊为英王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他们在获得王位前已经接受了限制王权的《权利宣言》。本图是一幅18世纪绘画作品,图中是威廉和玛丽加冕的场面。

  英国议会大厦

  英国议会大厦位于伦敦市中心区的泰晤士河畔,是19世纪中期英国最主要的哥特式建筑。大厦建立在泰晤士河畔一个近于梯形的地段上,主体部分沿着南北方向成平行的三肢展开,主立面长达273米,面向泰晤士河。各个部分之间的分段相联形成许多内院,大厦内的主要厅堂都在建筑物的中间。整个建筑占地3.5公顷,有上千个厅堂房间,楼梯近百个,走廊通往建筑物的各个角落,总长度达11千米。主立面的右侧突出部分是下院议长的宫邸。整个建筑物中西南角的维多利亚塔最高,高达103米,此外,高达97米的钟楼也很引人注目,大钟的钟面直径达7米,面向四方,上有著名的“大笨钟”,重达26吨。四角的四个小尖塔虽然不是最高,但它们直接自地面升起,显得特别宏伟挺拔。这座大厦的所在地原来是一座王宫,王宫建于1060年,此后不断有增建。直到1512年亨利八世搬离之前,这里一直是王宫。16世纪中叶以后,这里成为议会所在地。1834年,一场大火烧毁了宫殿建筑;1840年开始重建,设计师是巴里。1860年,这座建筑才完工。当时,英国正处于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的国力正强盛。新建的议会大厦保留了原来王宫的一些存留部分,例如大厦西部突出部分就是原来王宫的大厅,而与维多利亚相对的一座角塔也是王宫旧物,名为珍宝塔。威斯敏斯特厅是大厦中最古老的部分,是旧王宫的一部分,其中主要部分建于11世纪,大厅的主要部分曾经在14至15世纪初重修。这座大厅长约69米,宽23米,高达17米。1822年以前,这座大厅曾用作最高法院。在这座大厅内,曾经发生过英国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如理查德二世被废黜、查理一世被宣判死刑、克伦威尔被宣布就任护国主等。这里还曾经举办过许多宫廷宴会,也举办过加冕典礼。穿过大厅,是著名的圣·斯蒂芬门厅,门厅高达19米。而大厦中的中央大厅是整个大厦的交通枢纽,中央大厅的平面呈八角形,上部是一个拱顶,高达23米,从这里可以前往上院和下院。上院大厅位于中央大厅的南部,从中央大厅出发,穿过一个装饰精美的走廊和一个前厅就来到上院大厅,这里装饰非常华美,国王的御座位于大厅南端,宝座上有华盖。御座前是议长席,对着议长席的是红皮软垫的议员席。二战期间,由于下院被炸,下院的很多会议也常在这里召开,丘吉尔曾经在这里发表过许多著名演说。上院大厅长30米,宽和高都是14米。和上院位置对应的是下院大厅,1941年5月,下院大厅遭到德军飞机的轰炸,战后重建。下院仍按哥特式风格装修,但相对简单一些。下院面积比上院略小,长23米,宽14米,高12.5米,大厅中间有346个座位,边廊还有91个座位,下院议长席位于大厅北面。开会的时候,内阁成员和执政党议员坐在议长的右侧,反对党和“影子内阁”成员则坐在议长的左侧。此外,大厦中还有许多著名的房间和走廊,它们是议会各委员会的办公室,上下两院的图书馆也在其中。

  沃尔波尔

  沃尔波尔(Robert Walpole,1676—1745),又译华尔波尔或沃波尔,出生于英国诺福克郡贵族家庭,曾就学于著名的伊顿公学和英国剑桥大学国王学院,1701年继承父亲议会席位。1715年成为英国财政大臣。从1721年起, 担任首席财政大臣。同时,他成为英国议会多数党辉格党的领袖。由于当时的英国国王乔治一世不问政务, 沃尔波尔实际控制了议会和内阁。1734年正式出任英国首相。被称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首相。1742年因为同西班牙战争失利辞职,被英国国王授予奥福德伯爵称号。

  5.参考资料目录

  ①〈英〉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②贾士蘅译:《英国史》(上、下册),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

  ③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④王觉非编著:《英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现代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⑤钱乘旦、陈晓律著:《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⑥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⑦李其荣:《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性》,《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

  ⑧黄振:《关于衡量资产阶级革命彻底的标准的几个问题》,《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
第八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一、教学目标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2.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重点

  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难点

  依照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对本节知识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难度大;

  由于政治学科在高三教学中才涉及“邦联体制”与“联邦体制”,所以现在学生在理解这两个体制上略有难度。

  教材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本节教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邦联政府的缺陷;第二,1787年宪法及其影响(进步性与局限性);第三,美国的两党制。

  第一目,“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邦联作为松散联盟,造成国家权力的微弱及各州权力的过大,使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第二目,“1787年宪法的颁布”。本目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787年宪法的制定;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分权与制衡”──1787年宪法的原则;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和谐一致。

  1.1787年宪法的制定:时间、地点与制宪会议的召开。

  2.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3.1787年宪法的原则:“分权与制衡”

  (1)立法权归于国会

  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

  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

  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3)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监督和解释宪法,最高法院拥有最高裁判权。

  (4)“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衡。

  4.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关系

  “美国即联邦制,它使得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完全的民主制度。中央政府只从州政府的权力中拿走了若干明确列举的权力,州政府则保留着中央政府拿走的权力之外的所有权力。罗马人知道如何让君主制度无害,那就是使其分立;美国人则将民主制度一分为二,从而解决了更为难缠的问题。”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较大权力。州政府机构的设置与联邦政府相同,也由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实行分权和制衡。州的行政首脑是州长,州议会实行两院制。

  本目内容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美国1787年宪法的重要进步意义;第二,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1.美国1787年宪法的重要进步意义

  (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4)地方自治权与中央政权形成较为和谐统一的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的积极性的调动和创造性的发挥。

  (5)体现和维护了独立战争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带来美国的长期稳定。

  2.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

  (1)刚刚独立的美国既要建立强有力的政权以确保独立,又要防止政权走向独裁,故美国1787年宪法强调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真正解决人权问题,在印第安人、黑人问题上种族歧视明显,妇女地位低下。

  (2)明确将财产作为划分标准。

  第三目,“两党制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政党制度的发展过程比较漫长复杂,多种政治力量的不断分化、组合。到19世纪50年代,即内战前夕,两大主要政党民主党、共和党对峙的局面最终形成,并延续到今日。

  两党对峙交替执政,在国会中激烈角逐,是美国共和政体的一大特色。但需明确,它们的本质都是资产阶级政党。分析时注意客观公正,既肯定其历史作用和现实积极意义,也注意分析其局限性。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在本课教学中,教师可适当介绍美国独立战争的情况,使学生了解本节教学重点内容的历史背景。

  在本课内容中,抽象的法律、政治概念较多,如邦联、联邦、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等,教师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将这些概念形象化、生动化,使学生能够较快地理解和掌握。

  本课的教学重点为“1787年宪法的颁布”,教材内容较为枯燥,教师可适当补充费城制宪会议的召开过程,使学生了解与会代表讨论问题的基本思路,从而加深对宪法内容的理解。

  如时间允许,教师可生动介绍一些杰出人物如华盛顿、富兰克林、麦迪逊等人在制宪会议期间的活动,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导入

  师:在上节课中,我们学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种制度不同于以往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制度,它初步体现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在当今世界上,除君主立宪制外,西方的民主制度还有什么类型?

  生:民主共和制。

  师:这一制度第一次成功的尝试,发生在距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一个世纪后的另一块大陆上。这就是美国的建立。请问:美国的国庆日是哪天?为什么这一天被定为美国的国庆日?

  生:7月4日。因为在1776年的这一天,发表了美国的《独立宣言》。

  师:不错,这一事件发生于美国独立战争中。然而,如果我们研究一下英文的原文,则会发现,美国人对7月4日的称谓,并不是我们中国人熟悉的national   day,而是independence day,即“独立日”。这是因为《独立宣言》的发表只意味着美国从其过去的宗主国英国分离出来,但这与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美国仍有巨大不同。从政治意义上说,今天美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并不源于独立战争,而是源于1787年费城宪法的制定。

  案例二 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

  师:通过以上的学习,我们了解了宪法的制定者为了解决邦联制所存在的问题,赋予联邦较大的权力。然而,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却存在着一个深深的忧虑,请看下边的材料:

  (1787年)6月4日,富兰克林说,第一个被放在掌舵位置上的会是个好人,后继者怎么样,就只有天知道了。

  ──易中天著《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

  请大家判断:富兰克林所说的那个“好人”,指的是谁?

  生:略

  师:不错,指的是乔治·华盛顿。这位伟人拥有高尚的道德和杰出的能力,如果当时美国进行总统选举,华盛顿的呼声是最高的。在后来的选举中,华盛顿果然被一致推举为美国的第一任总统。但很显然,富兰克林的这段话,其用意不在于强调华盛顿的“好”,而表现了他对后继者的担忧。这体现了一种怎样的理念呢?

  生:略

  师:这些宪法的制定者们坦白地承认一个事实:人是靠不住的。因为他们认为,权力就是强腐蚀剂的代名词。即使被选举出来执掌政权的人确实是个好人,仍然不能保证他在权力的腐蚀下不发生变化。因此,必须用一种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行为。那么这种机制是什么呢?在美国独立前,一位睿智的法国人已经对这种体制作出了设计: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家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体现了什么原则?

  生:三权分立。

  师:为防止联邦政府演变成联邦暴君,宪法的制定者们在这个权力结构的设计中突出地体现了两大原则:其一:不惜一切代价实行权力分割的原则。宁可把权力切得支离破碎,丧失效率,甚至自相矛盾,也不要全面统一、高度集中的权力。因此,他们把国家权力分割成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其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中的任何一项法定权力都要受到另外两项权力的制约,其中任何一项权力都不允许在权力的天平上大于另外两项权力,从而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

  这样,经过近四个月的漫长会议,当这部宪法即将问世时,发生了这样一幕:

  在会议的最后一天,当代表在这部宪法的大字文本上签字的时候,富兰克林博士凝视着主席座位后边背景上画的太阳,对自己身边的代表说:“在会议时期,我对会议的结果有时充满希望,有时又忧心忡忡。我总是一次又一次地凝视着主席身后的太阳,分辨不出那轮红日究竟是在升起,还是在落山。现在我终于高兴地明白了,这是一轮喷薄东升的旭日,而不是一轮冉冉西下的落日。”

  ──华盛顿·欧文著《华盛顿传》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请谈谈你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看法。

  解题关键:从材料中提取信息,提炼观点。

  思路引领:结合材料中的观点,参照本课内容,说明个人看法。

  答案提示:本题属开放型设问,答案没有唯一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言之有据即可。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哪些?

  解题关键:掌握比较的方法。

  思路引领:结合历史背景,根据两部法案的目的、内容、作用说明二者的异同。

  答案提示:相同点:都初步确立了法治的原则;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

  不同点: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更为全面、充实、完善;如:确立美国联邦体制,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各州的权力;明确地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分配;而《权利法案》的重点在于制约王权。

  学习延伸

  阅读表格内容,联系学过的历史知识,请对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作一简要评价。

  解题关键:掌握比较的方法。

  思路引领:从国体的角度以及政府各部分的地位和关系分析二者的异同。

  答案提示:君主立宪制和总统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体相同,但政体有差异。君主制是国家元首世袭的一种政治体制,自古即有。但在近代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中,世袭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权利受到宪法的限制,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总统制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一种政治体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是国家武装力量的总司令;行政权集于总统,总统决定对内对外政策,拥有较大权力,但要受到政府中立法和司法分支的制约。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美国《独立宣言》摘录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当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的政府必须是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按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权力机关,从而在人民看来这样才最能够实现他们的安全和幸福。诚然,谨慎会主宰人们的意识,认为不应该为了轻微的、暂时的原因而把设立已久的政府予以改变;而过去的一切经验也正表明,只要那些罪恶尚可容忍时,人类总是宁愿默然忍受,而不愿废除他们所习惯了的那种政治形式以恢复他们自己的权利。但是当一贯追逐着同一目标的一连串的弊政和侵夺证明这个政府企图把人民抑制在绝对专制主义之下时,人民就有权利,有义务来推翻这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我们这些殖民地人民过去一向忍耐,而现在却必须改变原先那种政府体制的原因。大不列颠现任国王的历史,就是一部怙恶不悛、一再侵夺的历史,这一切都只有一个直接的目的,即在我们各州建立一种绝对专制的统治。

  美国《独立宣言》阐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则

  第一,关于平等的理论。平等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二是经济上的平等。第二,自然权利说。即人一生下来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这一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宣言发展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权利”作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宗教观念,指出人活着不是为了受苦,而是为了追求幸福,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第三,人民主权学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第四,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宣言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权利,并成为祸国殃民的压迫者且不可救药时,人民就有权举行革命或起义推翻它,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或曾经是民主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节录)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节录)

  美国国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国民永久乐享自由之幸福起见,爰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

  第一条

  第一项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之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公民及五分之三非公民。并包括须服役数年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不算。)……

  第三项合众国参议院由各州州议会选出参议员二人组成之。参议员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表决权。

  ……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国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除该院全体参议员可否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

  第七项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赞同,关于此项法案之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凡通过于众议院及参议员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但退还时应附异议书,发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该项异议书说载于该院议事录,然后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该项法案,即应将该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其他一院,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议员三分之二人数之认可,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前项情形时,两院之表决应以赞成与反对之票数定之,投票赞成或反对该项法案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呈递大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大总统退还,即视为经大总统签署,该项法案定为法律。惟国会因休会使该项法案不获退还时,不在此限,遇有此项情形时,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必须经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或决议或表决,(惟关于休会之问题者除外)应呈递于合众国大总统。该项命令或决议或表决于发生效力前,应经大总统批准,如大总统不批准,应依照所定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之。

  第八项国会有下列各权:

  1.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2.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3.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之间之通商;

  4.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法规及破产法;

  5.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

  6.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用货币之罚则;

  7.设立邮政局并开辟邮政道路;

  8.保障著作家及发明家对其著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间内之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与实用技艺之进步;

  9.设定隶属于最高法院之低级法院;

  10.明定及惩罚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与重罪暨违犯国际公法之罪;

  11.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并制定关于陆海捕获之法规;

  12.招募陆军并供给陆军军需,但充作该项用途之款项,其支拨期不得过两年;

  13.设备海军并供给军需;

  14.制定关于统辖陆海军之法规;

  15.规定召集民团,以执行合众国之法律,镇压内乱,并抵御外侮;

  16.规定民团之组织、武装与训练,并指挥召集服务合众国兵役之民团,惟任命军官及依照国会所定军律训练民团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17.对于由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承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得过十方英里),行使任何事项之独有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取购之地方,用以建筑要塞、军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之建筑物者,亦行使同样权力;

  18.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与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需之法律。

  ……

  第二条

  第一项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名,其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派于国会之参议员与众议员之总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下受俸或任职之人,不得被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集合于各人本州投票选举二人,……获得选举票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大总统……凡于选出大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数者即当选为副总统。

  ……

  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国民或在实行本宪法时即为合众国之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大总统。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大总统。

  ……

  第二项大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大元帅,并于各州民团被征至合众国服务时统率各州民团。大总统得令各行政部门长官,以书面发表关于其职务各事项之意见。大总统并有权对于背叛合众国之犯罪颁赐缓刑与赦免之权,惟弹劾案不在此限。

  经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并得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赞成时,大总统有缔结条约之权。大总统应提出人选经国会之劝告及同意而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合众国政府其他官吏。其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须以法律加以规定。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与大总统、法院或各部长官。

  大总统有权任命人员以补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之政府人员缺额,惟该项任命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之终满期。

  ……

  第三条

  第一项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应受俸金,该项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

  ……

  ──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本册由蒋相泽主编)

  《人权法案》(节录)

  (1787年宪法草案中没有关于保障人权的内容,而美国人民普遍强烈希望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他们的民主权利。有7个州是在宪法必须补充有关人权的条文的条件下批准宪法的。1789年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以下为《人权法案》摘录:

  第1条联邦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的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

  第4条人民的身体、住宅、文件、动产等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受侵犯……

  第5条……非依正当的法律手续,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又私有财产不得收归公用而无公平的赔偿。

  ……

  第9条宪法中关于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即因此已被否认或忽视。

  第10条宪法既未授予联邦,亦未禁止各州享有的权力,概归各州各自保留,或归人民保留。

  2.课文注释

  华盛顿的简要生平

  华盛顿(1732—1799)美国独立战争的领导人,美国第一任总统。1732年2月22日出生在弗吉尼亚东部的一个大种植园主家庭。从1748年起,在弗吉尼亚当过三年土地测量员。后来,曾在英国殖民军服役,获上校军衔。曾参加1756年爆发的英法“七年战争”,随英国军队对法国作战,为英国立下了汗马功劳,并受到军事锻炼,成为具有军事才能的人。他还参加过对西部印第安人的大屠杀。1759年至1774年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反对英国殖民统治。1774年初和1775年先后当选为第一、二届大陆会议代表。1775年,第二届大陆会议任命他为大陆军总司令。在人民群众的推动和支持下,他率领大陆军经过特伦敦(1776)、普林斯顿(1777)……和约克镇(1781)等战役,击败了英军,取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赢得了人民的爱戴。1787年5月,华盛顿在费城主持召开制宪会议。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决定建立联邦政府。1789年1月,华盛顿当选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4月,在美国临时首都纽约就职。1793年连任。任内,他尽力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外贸易;设立合众国银行;成立联邦最高法院。但他主张保存奴隶制。1797年,华盛顿任第二届总统期满,退居弗吉尼亚的维农山庄。1799年12月14日因患喉头炎逝世。

  华盛顿受到美国人民的高度尊敬,被誉为“美国之父”。他的功绩,不仅在于作为大陆军总司令,领导美国人民最终取得了北美独立战争的胜利,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还在于他拒绝了独立之初一些人提出的君主立宪和称他为国王的主张,领导制定了美国宪法,从而确立了美国的民主共和制。

  华盛顿留给后人最重要的遗产之一,是他拒绝了终身制,开创了美国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关于总统的任期,美国宪法只规定“任期四年”(第二条第一款),至于可否连任则只字未提,实际上为总统终身制留下了余地。独立之初,华盛顿威望极高,甚至有被神化的倾向。1789年,他以全票当选合众国第一任总统,4年后再次当选。以他的声望,加之联邦政府内部汉密尔顿派和杰弗逊派的不和,大家都希望他留任。当时即便华盛顿要当终生领袖,也顺理成章。但是,出于对民主共和制度的坚定信仰,他不居功,不恋权,而是功成身退。1796年9月17日,在第二届任满前5个多月,华盛顿发表了《告别词》,申明不再寻求第三届总统连任的决心,从而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确立了总统任职不超过两届的先例,并成为传统,为美国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1940年富兰克林·罗斯福当政时期。

  1947年,美国国会提出一项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51年,这条修正案被批准成为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使华盛顿开创的总统连任不超过两届的传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杜绝了总统终身任职的可能性。

  华盛顿在《告别词》中对党争和派系倾轧的警告、对外国影响或卷入国外纠纷的警告,以及在公共事务方面对道德与忠诚精神的呼吁对美国社会影响深远,这是华盛顿本人和《告别词》的起草者们始料不及的。

  邦联制及其缺陷

  《独立宣言》正式宣告了北美英属13个殖民地的独立。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修改宪法,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呼声越来越高。

  独立之初美国社会的动荡局面

  美国独立战争后,确立了邦联体制,中央政府无权,实际上只是一个由13州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国家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国家无力偿还大笔债务。独立战争期间,大陆会议为了筹措军费,在国内发行了大量公债,还向法国和荷兰等国大举借债。其次,中央政府不能有效地促进国内外贸易。邦联政府无权制定统一关税,各州都有关税壁垒,币制也不统一,致使国内商品流通不畅,也无法保护本国商人在海外的利益,商人非常不满。第三,政府没有军队,无法保证白人同印第安人作战的胜利,还受到仍然驻扎在西北边境的英国军队的威胁。第四,中下层人民的利益受到威胁。尽管美国独立战争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反对英国征税,但独立后各州政府收取了种种税收增多,远远超出了独立前英国收的税,民众忍无可忍,各地起义不断,其中,最大的一次起义是1786~1787年在麻萨诸塞州爆发的谢司起义。谢司是参加过独立战争的老兵,战后解甲归田,生活穷困。1786年秋他与路克·戴伊一起在康科德集合一批武装农民,准备攻打波士顿。起义者要求分配土地,取消一切公私债务和惩罚穷人的法庭。政府很快派军队前去镇压,起义队伍被打败,撤出麻萨诸塞。不久起义者重整旗鼓,发展到15 000人。统治阶级急忙召开会议研究对策。1787年1月政府为争取时间,决定与起义者谈判,致使起义军松懈。当政府援军开到时,政府立即停止谈判并下令进攻,包围了起义队伍。谢司突围逃出,但起义军已大伤元气,无法继续战斗,最后以失败告终。谢司起义尽管失败了,但却使邦联体制的矛盾得到充分暴露,促使美国统治集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需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

  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著名的《人权法案》。

  制宪会议上的权利之争

  制宪会议上产生了大州和小州、北方州和南方州之间的权利斗争。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斗争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的比例分配上。反映大州要求的弗吉尼亚提案主张各州的代表人数应根据该州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简称为“联邦比例”)产生。对此,小州坚决反对,新泽西州提案主张各州代表名额相等。南方州和北方州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南方种植园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冲突。南方州主张,计算“联邦比例”时,黑奴应计算在内,但纳税时黑奴则不算人口;北方州主张,黑奴应算在纳税人口中,不计算在“联邦比例”中。南方州和北方州的斗争还表现在关税和奴隶贸易这两个问题上,南方州反对国会有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州要求禁止输入奴隶,对此南方州以退出联邦相威胁。

  最后,为制宪会议代表们共同接受的是康涅狄格州的“大妥协案”: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员各州都出两名,众议员按“联邦比例”出;计算“联邦比例”和纳税人口时黑奴都以3/5的人口数加入计算;国会有权征收关税;1808年以前可以输入黑奴,但每人课以不超过10美元的关税,1808年以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到时国会再讨论决定。

  3.学术观点

  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

  我国史学界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基本上都能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即承认1787年宪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认为该宪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对1787年宪法的肯定或否定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种观点认为,1787年宪法,就其产生的过程来说,完全没有民主的基础。制宪会议取得制宪的任务,既不是基于人民的创议或同意,也不是基于各州的授权,而是由于会议中代表自己的决定。参加这种会议的各州代表的产生,既不是出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州议会或州长产生,新宪法制定后,也未交人民直接表决,而是由各州的制宪会议批准。这些制宪会议的产生,又未经广大人民参加选举,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因此,新宪法可以说与人民没有关系。

  但是,我们在评价美国宪法时,也应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整个世界的政治环境,那时候,世界各国仍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美国新宪法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其首创的共和制、民选总统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制,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曹绍廉:《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

  另一种观点则是对1787年宪法持基本肯定的态度,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革命的一大成就,是保守派的业绩,是一个进步的文件。

  第一,联邦宪法虽然满足了保守派的政治经济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忽视它同时也是有利于整个美利坚民族,有利于人民的。这是因为宪法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用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代替过去的松散的联盟,不仅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而且有利于保卫国家的安全。

  第二,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3)确立了共和制。(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总之,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美国国家制度发展演变的产物。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调解了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使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这不仅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势力,而且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美国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制度,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之一。这部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其他各国都具有进步意义。由于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取得政权,国内阶级矛盾上升的条件下制定的,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所以它又具有鲜明的保守性和反人民性。(录自《高校世界历史配套教材·近代史卷》)

  美国学者对宪法的评价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历来对美国宪法多有讨论。在承认其局限性的同时,多数学者对美国宪法对美国及其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和贡献持肯定态度。分歧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近年来宪政所面临的挑战,如政治选举中的金钱因素、权钱交易、媒体对政治的影响和对民意的左右、政治人物的道德修养与政治的关系及其与个人隐私的界限等问题。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一、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二、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一位政治学教授1995年曾评论道:“未得到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是所有问题中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终于导致了一场大内战。战争结束了,问题并未结束。奴隶制包袱继续到今天,美国黑人的被奴役,已证明是头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灾难。”

  四、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学者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

  关于三权分立,学者对分权使国会和法院能够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政府领导人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这一作用持肯定态度,并无分歧。但对于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则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持此意见者主张修宪,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改变分权制和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因府、院矛盾使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4.图画说明

  签署美国1787年宪法

  这幅油画由美国著名画家霍华德·克里斯蒂(Howard C.Christy,1873—1952)创作,原作为6×9米。1940年被国会接受后,便悬挂在美国国会大厦众议院所在的东翼楼梯处。画面展现出1787年制宪会议上乔治·华盛顿主持宪法签署的情景,来自联邦12州的55名代表中有39人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画面右上方昂首站立在书桌旁的即担任主席的华盛顿,画面中部持杖者是本杰明·富兰克林,其右边与他讲话的人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坐在富兰克林左边桌旁的是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从表情上看,多数代表对美国的未来充满信心。由于年迈体弱,富兰克林在制宪会议上很少发表公开演讲,宪法签署前,他表示:尽管有很多缺憾,但想不出有比这更好的宪法。他含着激动的眼泪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当其他代表签字时,他一直在琢磨刻在华盛顿座椅上的太阳是日出还是日落。签署仪式完成后,他说:“现在,我很高兴地知道,那是日出,而不是日落。”

  白宫(White House)

  美国总统官邸,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街1600号。有三层楼,100个房间,占地约7公顷。1792年由费城建筑师J.霍本设计,1800年建成。1814年在第二次美英战争中被英国人焚毁,其后三年进行重建和扩建。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将此地址印在其信纸上,“白宫”由此正式得名。除乔治·华盛顿外,美国历任总统在任期间均居住于此。

  根据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权被授予总统。总统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三大职务于一身,享有立法倡议权和立法否决权,又是政党的当然领袖。

  辅助总统实施行政权力的有副总统、总统行政办公机构、内阁行政各部、军事各部、政府公司及行政独立机构等,它们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三大部门之一的行政部门。

  美国国会大厦(Capital,the United States)

  是美国国会举行会议的地方。位于华盛顿国会山顶,宪法大街和独立大街之间,由W.桑顿1792年设计,1793年奠基。北翼先期完工并于1800年交付国会使用。1807年南翼建成。1814年遭英国人焚毁。1827年波士顿建筑师C.布尔芬奇将两翼连接起来并建造了最初的圆顶。1857年众议院扩建工程完工,两年后参院扩建工程完工,占地53公顷,有房间约540个。

  美国宪法制定者把国会看做代议制民主的主要体现,是中央政府三部门中最重要的部门。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是独立于政府的立法部门。代表人民、制定法律、制约和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是国会的最基本职能。国会所拥有的财权、人事权、弹劾权和调查权,是其制约和监督总统和行政部门的手段。

  上议院即参议院,由100名议员组成,当选参议员的条件是:年满30岁,取得美国公民资格满9年,并为其将要代表的州的居民。下议院即众议院,由435名议员组成。各州国会众议员数量由每10年进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结果决定,但每州至少要有一名议员。众议院全体议员每2年改选一次。当选众议员的条件是:年满25岁,取得美国公民资格满7年,并为其将要代表的州的居民。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是独立于总统和国会的司法部门,拥有联邦司法审查权。1789年秋,国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了联邦司法法,创建了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及有关案件的终审,其裁决是终审裁决,各级政府和法院必须执行。从这个角度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来制定政策,从而对美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法院的权力也受到国会、政府其他部门及舆论的制约。

  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1人和大法官数人组成,大法官的名额由国会确定。目前大法官的人数(包括首席大法官)为9人。他们均由总统在征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并终身任职。最高法院的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通常持续到第二年的6月底。它每年大约审理150个案件。近年来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少。

  1912年美国总统选举中的民主党候选人威尔逊

  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1856—1924),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州,后来到北卡罗来纳州,先在当地的戴维森学院学习,不久,又到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求学。1886年,他在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此后,他一直在大学从事教学活动。1902年起,他成为普林斯顿大学校长,推行了一系列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改革,成为一名著名的教育家。1910年,他竞选新泽西州州长成功。1912年,他以民主党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总统竞选,当时,竞争对手共和党的两位重要领导人塔夫脱和T·罗斯福之间出现分裂,为他的竞选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以“新自由”为竞选口号,赢得了比较广泛的支持,最终获得了大选的胜利。本图就是当时美国报纸上出现的一幅漫画,威尔逊骑着民主党的代表动物驴。就任总统后,威尔逊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如改革关税政策,增加美国对外贸易,扩大美国的对海外的投资领域;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加强美国金融资本在海外的竞争能力;制订联邦所得税法,确立累进税原则,增加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制订了铁路工人八小时工作制和限制使用童工;同时,他在名义上也认为工人有罢工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威尔逊政府利用“中立”地位,使美国资本家大发横财,到1916年,美国已经从战前的债务国成为世界的债权国。利用这一有利形势,威尔逊赢得了总统连任。1917年4月6日,威尔逊看到交战双方都已经精疲力竭,于是借口德国发动“无限制潜艇战”损害了美国利益,正式对德奥宣战。1918年1月,威尔逊提出结束战争的“十四点原则”。“十四点原则”后来成为交战双方议和的基础。在巴黎和会上,他在山东问题上偏袒日本,牺牲中国利益。1920年,他在总统竞选中失败;同年底,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5.参考资料目录

  ①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上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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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Linda R.Monk,The Words We Live by:Your Annotated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New York:The Stonesong Press Inc.,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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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崔之元:《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美国研究》1997年第3期。

  12 周琪:《美国对西方近代民主制的贡献:代议制民主》,《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

  13 萧琛:《论美国的“法治设计”对其经济效率的支持》,《美国研究》1995年第3期。

  14 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15 褚乐平:《〈美国宪法〉批准史探》,《美国研究》2003年第1期。

  16 白雪峰:《论美国司法独立的确立》,《美国研究》2000年第3期。
第九课 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扩展

  一、教学目标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2.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本节教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第二,德意志特色的君主立宪制。法兰西与德意志是欧洲大陆的两个重要的国家,随着这两个国家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代议制在欧洲大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德等国制定的一系列法典,成为欧洲和亚、非、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样板。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某些关联的法律,近代法学称之为大陆法系。

  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掌握。

  难点

  依照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对本节知识的理解把握上难度较大。

  (1)“艰难的法兰西共和”的历史进程。

  (2)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理解和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中的体现。

  (3)“德意志特色”的历史原因。

  (4)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理解和在德意志帝国宪法中的体现。

  教材内容分析与教学建议

  第一目,“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本目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法兰西共和历程(从1789年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历史作用。

  教材首先简单介绍了从1789年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法兰西共和历程,揭示了人类每一步的前进都充满着矛盾、斗争。教师应充实自1789年至1870年法兰西历史的发展进程,帮助学生充分认识这段历史。

  自18世纪末到19世纪40年代法兰西资本主义的发展总体历程: 18世纪末法兰西是欧洲大陆的一个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典型的封建专制国家,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封建专制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1789年至1794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1789年革命后第一帝国时期是法国近代法律开创和形成的阶段,革命的持续与发展直到1830年的七月革命法国的局势才基本稳定。在法国政治动荡的同时,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国工业革命开展起来,到19世纪20年代法国的工业革命迅速发展,19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基本结束,法国的工业资产阶级发展起来。19世纪产业革命后是法国法律制度进入发展、演变、日趋成熟的阶段。19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出现了垄断组织。如13家最大的炼铁企业联合组成辛迪加;万德尔、什尼德尔、马林、奥姆古尔等公司控制了铁矿、煤矿、冶金、机械等重工业部门,法国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但整个工业发展水平,大大落后于美、德、英三国,居于世界第四位。法国银行资本集中较快,作用显著,是法国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特点。由于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相对处于弱势,因此法国的共和道路相对呈现更为明显的曲折特点。1875年1月30日,国民议会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从此法国的共和制才得以确立。

  法兰西的共和力量与封建专制与帝制斗争、确立共和体制的过程。

  ①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群众为反对以国王为首的特权等级举行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

  ② 革命初期,政权落到了代表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利益的君主立宪派手中,颁布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人权宣言》,制定了《一七九一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③ 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举行第二次武装起义。1792年9月21日召开国民公会,废黜国王,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④ 1799年11月9日,拿破仑在巴黎发动“雾月十八日政变”,成立执政府,自任第一执政,后改为终身任职,1804年公布《拿破仑法典》。1804年底,拿破仑加冕为皇帝,史称“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1814)共和制变成君主制。

  ⑤ 1815年封建专制政权波旁王朝复辟。

  ⑥ 1830年巴黎人民“七月革命”,推翻封建的波旁王朝,建立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权。

  ⑦ 1848年2月22日,巴黎又爆发革命。工人群众占领王宫,烧毁了国王的军政府,驱散了立宪会议,二月革命取得了胜利。2月25日,临时政府宣布成立法兰西共和国,即法国历史上的第二共和国。

  ⑧ 1852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正式宣布法兰西为帝国,这就是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路易·波拿巴即皇帝位,称拿破仑三世。

  ⑨ 1871年3月巴黎人民起义推翻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第三共和国。1875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第三共和国宪法。

  第二目,“法国共和政体的确立”

  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年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宪法的任务。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内容:

  ① 行政权: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

  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部长由总统进行任免。同时设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

  ② 立法权: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3)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出台的意义:主要体现在:①共和派掌握实权;②共和体制的最终确立;③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帝制独裁对比,共和体制的确立是历史的进步;④随着法国工业资产阶级势力的上升,对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三目,“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本目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德国统一的过程(德意志帝国建立的过程);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历史作用。

  (1)德意志统一的过程

  由于德意志的分裂与统一问题决定着德意志的民主与专制的力量的对比,决定着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因此,建议教师适当花费时间、补充材料,从而顺利引导学生正确分析理解德意志帝国宪法。

  ① 长期分裂的德意志第一帝国(10世纪~20世纪初)

  “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长期处于分裂状态。1618~1648年德意志地区的诸侯与皇帝之间、诸侯相互之间以及德国与法国之间矛盾冲突引发的三十年战争,后来扩大为政治矛盾和宗教对立相互撞击的全欧性争斗,其结果是德国在领土、经济和人口上都蒙受了极大的损失,并被分裂成360多个大小邦国和上千个骑士国。德意志进一步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拿破仑军队的冲击下,德意志帝国土崩瓦解,1806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灭亡。1814~1815年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了欧洲新秩序,但德意志人想建立一个自由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希望并未实现,取代老帝国的是由34个邦和4个自由城市组成的“德意志邦联”,这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② 德意志统一进程

  随着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发展,1834年德国建立了关税同盟;1835年修建了第一条铁路,开始了工业化进程;1848~1849年德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各地民众斗争声势浩大。但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和妥协,各地起义先后被镇压,革命遂告失败。

  19世纪五六十年代,德意志资本主义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德意志已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工业化国家。1870年,其工业生产已超过法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国家的分裂状况已成为阻碍德意志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在统一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时,1862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任命俾斯麦为宰相,开始了统一德意志的进程。

  “铁血政策”的实施:俾斯麦认为“德意志的统一不是空谈,而是要用铁与血”,即普鲁士必须以武力来统一德意志。为此,这位被称之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为统一德意志,对内进一步加强军事力量,以军事力量作后盾施展外交手段,通过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

  1864年,普奥对丹麦作战(第一次王朝战争),迫使丹麦割让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由普奥共管。

  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奥地利战败,退出德意志邦联,以普鲁士为盟主的北德意志邦联建立。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战胜法国,兼并南方诸邦。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凡尔赛宫接受加冕,成为德意志皇帝。德意志帝国的建立,结束了德意志长达952年的分裂状态。从此,德国作为一个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在欧洲崛起。

  ③ 由于德国资本主义发展起步较晚,资产阶级软弱,而封建容克和军阀势力强大,同时德国的统一不是“由下而上”地由人民决定,而是“自上而下”地由普鲁士王国通过国内外战争来实现统一的。普鲁士权压群邦,诸国皆有新帝国即“大普鲁士”之感。贵族和主要由贵族阶层人士组成的军官团在社会上始终举足轻重。因此,德意志帝国(第二帝国)及其宪法含有较浓厚的封建和军国主义的特征。

  (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

  这部宪法是为了巩固德国的统一和普鲁士的统治地位而制定的。它施行到1918年德国革命推翻帝制。它对发展德国经济具有一定意义;对欧、亚一些国家的宪法,特别是日本帝国宪法有很大影响。

  宪法的主要内容:

  ① 行政权:宪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国家,其中普鲁士王国占特殊地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议会并无实权;规定了军事警察制度。

  ② 立法权:议会实行两院制。

  联邦议会(相当于上议院):权力巨大,议长为帝国宰相,议员由君主任命;负责法律的审批。

  帝国议会(相当于下议院):权力较小,具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无行政监督权。

  ③ 英国君主立宪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君主立宪制主要有两种:即议会制和二元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如英国,从法律上看,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但实际上英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都由内阁和议会行使。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则由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定权,可见真正的立法权实际上不在议会。1871—1918年德意志帝国,就实行的是这种“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3)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作用

  ①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②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③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使德国跻身世界强国之列;④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节教学任务较重,教学重点、难点很多。建议教师:

  在进行“艰难的法兰西共和之路”一目的教学时,教学重点在于法国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更迭,但鉴于每次更迭都涉及某些重大历史事件,如法国大革命、普法战争等,建议教师将这些背景知识言简意赅地为学生进行介绍,以助于对重点教学内容的理解。

  在进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一目的教学时,也建议教师对德意志的历史沿革及统一的情况作为背景为学生进行简要介绍。

  建议教师在本课教学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可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美国1787年宪法、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进行比较,使学生了解不同国家近代政治体制的突出特点。

  本课内容中,抽象的法律、政治概念较多,教师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将这些概念形象化、生动化,使学生能够较快地理解和掌握。

  2.教学案例

  案例德意志君主立宪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

  师:通过对德意志帝国政治制度的了解,我们发现,同为君主立宪制,德意志类型和英国类型有很大不同。下面,我们通过比较来具体说明。

  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因此,我们首先来考察两国君权有何不同。

  生:略

  师:在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体制下,国王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但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而在德意志,皇帝则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实际权力。

  下面,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两国议会的差别。

  生:略

  师:英国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即贵族院,下院即平民院,掌握实际的权力。但德国议会的设置则不同,其上院-联邦议会代表各邦,议员为邦政府派遣的高级官员,按照邦政府的指示统一投票,这是德国真正的实权机构,对立法和决策有决定权。而其下院为帝国议会,由25岁以上的男子按照普遍、直接、秘密的普选制选出,在形式上,帝国议会是真正代表民意的,但实际权力很小,它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联邦议会有权在皇帝的同意下解散帝国议会。

  最后,我们来看看两国的行政政府在产生方式和权限上有何不同。

  生:略

  师:英国的内阁掌握行政权,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组成,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这体现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而德国的内阁首领宰相由皇帝任命而不是议会选举产生,他本人又任命政府各部的负责人。由于他的权力来自于皇帝,因此,他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德意志统一前,俾斯麦就曾在议会中公开宣称:“我们这里不是英国,我们这些大臣是国王的奴仆而不是你们(指议员)的奴仆。”这体现的仍然是主权在君的原则。

  综上所述,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保留了较浓厚的专制色彩,其君权是实,立宪为虚。而英国则恰恰相反。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国的君主立宪制产生差别呢?

  首先,我们要注意在步入近代社会前,英、德两国的状况。

  生:略

  师:在革命前,英国的资本主义有较快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甚至在资本主义产生前的中世纪,英国就已经初步确立了制约王权的机制,如《大宪章》和英国议会。正如邱吉尔对《大宪章》所评价的那样:

  当时国王也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这是前所未有的事情。宪章中的基本原则将经历数百年的风雨,在1215年的封建背景消失很久以后升到显要的地位。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宪章成为永久的见证,证明王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

  大宪章中反映的事实和产生这些事实的背景已被人遗忘或误解,但是,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则通过大宪章升华为一种学说,指导着我们的民族国家。在后来的各个时代,当国家由于权力膨胀企图践踏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人民就是根据这种学说一次又一次地发出自己的呼声,并且每次都取得了胜利。

  ──邱吉尔《英语民族史》第一卷《不列颠的诞生》

  可见,英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包含着很丰富的契约、分权和制衡的因素。而德国的前身普鲁士则是一个专制色彩浓厚的国家,而德意志帝国则不过是普鲁士的扩大。民主的思想,人民主权的思想,议会权力至高无上的思想,从来没有在德国站稳脚跟,民众的民主意识很薄弱,正如歌德所说:“一想到德国人民,我常常不免黯然神伤,他们作为个人来说,个个可贵,作为整体来说,却又那么可怜……”正是英德两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导致了两国步入近代社会后政治体制的差异,也会给两国以后的历史发展造成迥然不同的影响。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马克思为什么说德意志帝国是“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

  解题关键:理解近代政治体制中议会的作用及德意志议会的权限。

  思路引领:可根据教材中介绍的德意志议会的组成和权限,与英国君主立宪制中议会的地位和权限做比较。

  答案提示:在近代君主立宪体制中,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内阁对议会负责。而在德意志,本应代表民意的议会,特别是帝国议会作用很小,实权掌握在君主和宰相手中,因此,议会在德意志只起到装点门面的作用。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根据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解题关键:注意对比两国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思路引领:注意剖析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的异同,对比两国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案提示:在形式上:德国君主立宪制有世袭君主;而法国共和制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在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上:法国议会拥有立法权,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内阁;总统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出;总统掌握行政权;德国政府首脑(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定对外政策等实际权力。

  学习延伸

  阅读以上材料,你觉得拿破仑的辨词有道理吗?说说你的理由。

  解题关键:了解美、法两国国情及华盛顿、拿破仑开展主要政治活动的历史背景。

  思路引领:结合两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法国革命及美国独立战争的相关史实进行分析。

  答案提示:本题属开放型设问,答案没有唯一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判断,言之有据即可。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1875年)(节录)

  关于政权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5日通过)

  第一条立法权由众议院与参议院两院行使。

  众议院依选举法所规定的条件,用普选方式选出……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院联合而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总统任期七年,连选得连任。

  第三条共和国总统与参众两院议员共有创议法律之权。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施行。

  总统有特赦权;大赦则只能依法律行之。

  总统统率武装部队。

  总统任命全体文武官员。

  总统主持国家典礼;接受外国的公使和大使。

  共和国总统的每项命令须经由各部部长一人之副署。

  第五条共和国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得解散法定任期尚未届满的众议院。

  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召集选民团进行新的选举。

  第六条各部部长,关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对两院负连带责任,关于他们的个人行为,则负个别责任。

  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关于参议院组织的法律(1875年2月24日通过)

  第八条参议院及众议院共有创议并制定法律之权,但关于财政法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并通过。

  第九条参议院得组成最高法院,以审判共和国总统或部长及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

  关于政权机关间关系的法律(1875年7月16日通过)

  第一条除非共和国总统提前召集,参议院和众议院在每年一月第一个星期二集会。

  两院每年至少应集会五个月。两院应同时开会和闭会。

  议会复会后第一个星期日,应在各教堂和各庙宇举行公开祈祷,吁请上帝保佑两院工作顺利。

  第二条共和国总统宣布会议的闭会。总统有权召开两院的特别会议。在会议的闭会时期,如果每院有绝对多数要求开会,总统也必须召集两院。

  总统得宣告两院延会。但延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同一会期内不得有两次以上的延会。

  第六条共和国总统得用咨文通知两院;该项咨文应由一位部长在议会讲台上宣读。

  各部部长得出席两院,如经部长要求,应准他在议院发言。

  第八条共和国总统有缔结并批准条约之权。在国家的利益与安全许可时,总统即应将条约内容通知两院。

  和约、商约、与国家财政有关之条约以及与外国签订关于法国人在国外应享之人身权及财产权之条约,只在两院通过之后,才可作为最后确定。任何领土的割让、交换或合并,非依法律,不得进行。

  第九条共和国总统,非先得两院的同意,不得宣战。

  第十三条议会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不得因他在执行职务时发表意见或投票表决,而被控诉或被追究。

  第十四条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在开会期间,非得其所属议院的准许,不得因刑事或轻罪,被控诉或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如经所属议院的要求,在议会开会期间对两院任何一院议员的拘禁或起诉得延缓举行,直到闭会时为止。

  ──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下)(本册由蒋相泽主编)

  俾斯麦的“铁与血”演词(1862年)

  (这个演词是俾斯麦在1862年9月议会中答复资产阶级自由派想建立立宪君主制的要求。这番话充满俾斯麦对软弱怯懦的资产阶级的蔑视,表明他要用“铁和血”来推行容克地主阶级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反动政策,包括统一德国。)

  ……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德意志南部各邦──巴伐利亚,符登堡和巴登──愿意浸沉于自由主义之中,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没有人愿把普鲁士应充当的角色派给它们!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到来而又被放过。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当前的种种重大问题不是演说词与多数议决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要解决它只有用铁与血。

  ──译自《德国史文献》(蒋相泽译,端木正校。)

  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从宪法条文中可以充分看出德意志帝国在实质上是“大普鲁士”帝国,用资产阶级国会的形式掩饰封建、官僚、警察的军事专制制度。)

  1.联邦领土

  第一条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梅格棱堡许威林、萨克森威玛、梅格棱堡施德勒支、奥耳登堡、布伦斯维克、萨克森买宁根、萨克森阿尔丁堡、萨克森科堡哥达、安加达、施瓦茨堡鲁道斯达、施瓦茨堡商特好森、瓦尔得克、累斯旧线、累斯新线、诏谟堡利贝、利贝、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2.帝国立法权

  第二条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四条下列事务属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1)制定关于迁徙自由、归化与居住自由、公民权、护照、外侨警务、各种行业,包括保险在内的法规;

  ①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

  3)制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以及制定关于发行有保证金的或无保证金的纸币之基本规章……

  7)组织统一保护德国海外贸易、德国航运及其航海旗帜,设立由帝国开支经费的统一的领事馆;

  8)铁路事业……

  10)邮政、电报事业……

  13)关于全部民事、刑事与诉讼法之统一立法;

  14)帝国的陆军与海军舰队……

  第五条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3.联邦议会

  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

  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十七票

  巴伐利亚六票

  萨克森四票

  符登堡四票

  巴登三票

  黑森三票

  梅格棱堡许威林二票

  布伦斯维克二票(其余各邦都只有一票)

  4.主席职位

  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除非联邦的领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击……

  第十二条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位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十七条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八条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们宣誓效忠帝国,并在必要情况下,命令他们退职……

  5.帝国议会

  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帝国议会议员,就其议员职位而论,不得领取任何薪俸或报酬。

  11.帝国军事

  第六十一条在本宪法公布之后,在全帝国内,应立刻全部采行普鲁士的军事立法……

  第六十三条帝国的全部军事力量组成为统一的军队,在平时和战时受皇帝指挥……

  第六十八条如遇联邦领土内有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况,皇帝可宣布国内任何地方处于戒严状态。

  ──译自《近代史文献》第2卷(端木正、邓文才译,蒋相泽校。)

  2.课文注释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是法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共和国。1792年9月22日,由国民公会通过法案,废除王权,建立法兰西共和国。历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党的督政府、拿破仑为首的执政府等阶段。1804年5月18日拿破仑称帝,为第一帝国取代。

  路易·波拿巴和法兰西第二帝国

  路易·波拿巴(1808—1873)即拿破仑三世,拿破仑一世的侄子。少年时随其母流亡德意志和瑞士。1830年的法国七月革命后,他自以为命运决定了他应继承其伯父的帝业。1848年二月革命爆发后,法国建立了第二共和国。路易·波拿巴匆匆赶回巴黎参加总统选举,他受到大资产阶级保皇派的资助,自己提名为候选人。选举结果是他得票最多,当选为总统。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发动政变。他调动军队七万多人,占领巴黎,解散立法议会,逮捕一切反对他的议员。稍后,巴黎无产阶级曾筑垒反抗,也遭到政府军的血腥镇压,被害者达一千余人。1852年1月14日通过新宪法,它把全部行政权与立法权都授与任期10年的共和国总统。同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皇袍加身,宣布称帝,号称拿破仑三世,第二共和国寿终正寝,代之以第二帝国。执政期间,联英抗俄,参加克里米亚战争;又与奥地利开战,吞并萨伏依和尼斯;还与英国共同发动侵华战争(1856~1860)。1870年7月19日对普鲁士宣战,9月2日在色当兵败被俘,第二帝国覆灭。1871年法德和约签订后获释,流亡英国。

  普法战争

  1867年,拿破仑三世向普鲁士暗示,如果普鲁士同意法国的东北部领土扩展到莱茵河西岸,法国就支持普鲁士在德意志境内的领土吞并。俾斯麦设计让法国把要求写成书面照会,然后加以拒绝,并公布于众。拿破仑三世在外交受挫以后,进一步要求吞并比利时和卢森堡,遭到普鲁士的反对,普法矛盾激化。1868年,西班牙女王流亡国外,王位虚悬;经过多方选择,决定挑选普鲁士霍亨索伦王族的一个亲王利奥波德为西班牙国王。法国非常不满,对普鲁士进行了威胁,要求霍亨索伦王族放弃西班牙王位继承权。俾斯麦趁机把普鲁士国王给他的关于法国要求的电报略加修改后,送报纸发表。普法双方都觉得自己受了侮辱。1870年7月19日,法国对普鲁士宣战。战争开始后,欧洲各国都认为法国一定会取胜,法国首相说,他是怀着“轻松的心情”宣战的。拿破仑三世在战争开始后不久,就亲自上前线,接过了指挥权,希望能像拿破仑一世那样取得辉煌的战绩。拿破仑三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过低地估计了普军的力量。事实上,战争开始前,普军已经作好了作战准备,在德法边界集结了五十多万军队、一千多门大炮和大量军用物资;法军只有三十多万兵力,指挥能力和军事装备也不及普军。战争开始时,法国一度取得了一些小胜,但很快普军便分兵三路反击。8月初,普军已经占据了战场优势和主动权。4日,普军攻占法国右翼前哨维桑堡,打开了进入法国阿尔萨斯的门户。6日,麦克马洪率领的法军在维桑堡以南同普军交战,惨败而逃。同一天,普军在洛林的福尔巴赫战役中,又击败了法军中路主力。三天之内,法军在边境三战中连续失败。普军跟踪追击,迅速占领了阿尔萨斯全境和洛林大部分地区,战争转移到了法国境内。法军在夏龙重整军队,准备一战,但普军从两翼包抄过来,切断法军退路。拿破仑三世和麦克马洪被普军包围在色当城内。9月1日,普军集中优势兵力,猛攻色当城,法军损失惨重。次日,拿破仑三世率10万法军投降。普军长驱直入,侵入法国内地。法兰西第二帝国垮台,建立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是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1年1月28日,法普签订《巴黎投降和停战协定》。2月,新成立的法国梯也尔政府与俾斯麦签订了和约草案,3月初,法国议会批准了这一草案,法国赔款50亿法郎,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部分地区。

  波旁王朝和奥尔良王朝

  波旁王朝是一个在欧洲历史上声名显赫的家族,它曾断断续续地统治法国(1589—1848)、西班牙(1700年至今)和意大利的那不勒斯与西西里(1734—1816)等的跨国王朝。波旁王室起源于法国中部的波旁地区。1589年,亨利·德·波旁成为法国王位,称亨利四世,波旁王朝开始统治法国。 亨利四世即位后,主动结束了困扰法国多年的宗教战争,令法国的经济得以复苏。1598年,亨利四世颁布了南特敕令,施行宗教宽容政策,令很多信奉基督新教的手工业者留在法国,促进了法国经济的繁荣。但亨利四世的宗教宽容政策,随着他的驾崩而被终止施行。随后的波旁君主恢复了对基督新教徒的压迫,导致大量信奉胡格诺派的手工业者离开法国,加上王室生活挥霍,国家连年用兵,导致法国经济逐渐走下坡。而随经济衰退而来的还有社会矛盾,税制不公、政府腐败、罗马天主教会特权和土地兼并严重等因素都增加了法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而美国独立战争引起民主思潮和法国国内的启蒙运动思潮,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催化剂。 1789年,由于法国王室的财政问题,法王路易十六被迫重开三级议会,但增税的要求遭到否决,导致法国资产阶级和王室的武装斗争开始。初期资产阶级代表仅是将国家体制由君主专制转为君主立宪制,但亦遭到欧洲列强的反对,继而借机入侵法国。而此时路易十六的王后玛丽·安东尼特涉嫌向娘家奥地利通风报信,惹来极大民愤。波旁王朝终于在1792年8月10日被巴黎民众的起义推翻。1793年1月21日,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1815年,路易十六的弟弟路易十八得以复位。1830年七月革命爆发,推翻了波旁王朝的统治。七月革命以后,法国国会让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三世以法王路易十三的后代支系第八代孙的身分继承王位,正式称号为“法兰西人的国王”路易·菲利浦。由于他以波旁-奥尔良为姓氏,因此他的七月王朝,亦被成为波旁-奥尔良王朝或奥尔良王朝。1848年, 路易·菲利浦被迫。1830年革命后,尽管波旁王室的夏尔十世被迫逊位。但拥护他的保王党人拒绝承认这个决定,继续奉他和他的子孙为法王。而路易·菲利浦在1848年退位后,他的支持者也继续拥护他和他的子孙为法王。因此,法国的保王党分裂两个支持不同觎位王子的派系,一个是支持夏尔十世和其后代的主系派(Légitimisme)和奥尔良支系派(Orléanisme)。

  法国《人权宣言》体现的民主思想

  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从18世纪启蒙学说出发,宣布:“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宣布代议制和三权分立。宣言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旗帜,对法国革命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对封建专制制度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宣言所标榜的平等原则,只是反对基于出身不同的不平等,但确定了基于财产条件的不平等。法国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作序言。这部宪法取消了等级,却把公民划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凡不符合财产规定的消极公民,都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正好说明了基于财产条件的不平等。

  俾斯麦

  俾斯麦(1815—1898)出生于勃兰登堡省的容克贵族世家。幼时受过良好教育,曾经在哥廷根大学和柏林大学学习法律、历史和外语。毕业后服兵役。俾斯麦体格强壮、个性粗野,为了追求目标可以不择手段,持现实主义态度。1839年以后,他回到自己的领地,经营庄园经济,采用新的耕作方法,改进农具,实行作物轮种,进行商品生产,他宣称自己的信条是“人总是追求荣誉和财富的”,于是,他日益变成资产阶级化的容克。1847年,俾斯麦成为普鲁士议会议员;1859年任普驻俄大使,1861年改任驻法大使。在此期间,他对普鲁士的国内政治现状和国际斗争风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自己的政治和外交才能得到锻炼并日益成熟起来。俾斯麦希望德意志能尽快统一起来,但主张统一必须在普鲁士的领导下进行;他还了解到德意志的强邻俄国和法国都不希望德国统一,而在德意志内部,奥地利一定会同普鲁士拼死争夺统一的领导权,因此,普鲁士要完成德意志的统一大业,非以武力和战争为后盾不可。1862年9月,俾斯麦出任普鲁士宰相兼外交大臣。月底,他在议会即席发表了著名的“铁血演说”。在这次演说中,他宣称:“……虽然我们不去寻求,但很难避免德意志的纷扰,这是真实的。德意志的未来不在于普鲁士的自由主义,而在于强权。……普鲁士必须集聚她的力量并将它掌握在手里以待有利时机,这种时机曾一再到来而又被放过。自从维也纳条约以来,我们的边界就不是为一个健全的政治集合体而适当设计的。当前的种种重大问题不是演说词与多数议决所能解决的──这正是1848年及1849年所犯的错误──要解决它只有铁和血。”他不理睬议会的态度,擅自支付经费,进行大规模的军事改革。他认为只要实现了统一,资产阶级就会拜倒在他的脚下。此后,他相继发动了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战争,逐步实现了德国统一。在这过程中,每一步都是按他精心设计的计划进行。例如,在联合奥地利对丹麦的战争中,故意为以后对奥战争留下伏笔;在对奥战争取胜之际,他又考虑到日后在对法战争中需要有奥地利的友好态度,因此力排高级将领要乘胜进入维也纳的意见,与奥签订了比较宽松的和约,表现了精明的外交手段和高超的战略眼光。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俾斯麦成为帝国宰相,并受封为公爵,此后的20年间,权倾朝野。对内,加强普鲁士和帝国政府的权力,促进容克和资产阶级的联盟,镇压工人运动;对外,采取现实主义态度,争霸欧洲,并向海外积极扩张,他本人成为19世纪下半期欧洲政治舞台上的风云人物。1890年,他被新皇威廉二世命令辞职,回到庄园。1898年去世。

  普鲁士完成德意志统一的有利条件

  普鲁士王国的统治基础是力量雄厚、生气勃勃的容克阶级。在普鲁士,易北河以东的贵族地主,称为容克。他们是征服易北河以东地区和进行殖民活动的德意志骑士的后代。17世纪以来,容克地主在普鲁士就拥有了强大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他们不但独占了政府和军队中的要职,而且也是资产阶级化了的财力雄厚的统治阶级;他们在政治上虽然极端反动,然而却是一个富于进取的阶级。他们素来好战,对领土抱有无止境的扩张野心,一直梦想把自己的统治扩张到整个德意志,他们成为普鲁士完成统一大业的主要依靠力量。同时,普鲁士拥有欧洲当时最强大的陆军,其现役军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占欧洲第一位,每年的军事预算比例也是最大的。普鲁士军队训练有素,纪律严明,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军事指挥官也在不断对外扩张的战争中积累了丰富的作战经验。普鲁士还拥有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工农业,为普鲁士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实力基础。并且,普鲁士有着良好的行政和教育体系,普鲁士官僚工作效率高,忠于职守,有自觉的工作责任心。再有,普鲁士是一个单纯的德意志人国家,国内没有复杂的民族问题,可以一心一意地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帜进行统一事业。因此,恩格斯很早就指出:“普鲁士是决定德国未来命运的战场。”

  德意志统一过程中的三次王朝战争

  德意志统一过程中的三次王朝战争分别是对丹麦、奥地利和法国的三次战争。1864年,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对丹麦发动了一场王朝战争,目的是想从丹麦手中夺取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这两个地区位于丹麦和易北河之间,濒北海和波罗的海,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战略地位,德意志的容克和资产阶级早就对它们垂涎三尺。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本来是两个小公国,长期以来从属于丹麦国王,但是它们不愿与丹麦合并,都有自己的议会和行政机构。石勒苏益格同丹麦的关系比较密切,它的南部居民是德意志人,北部居民是丹麦人;荷尔斯泰因的居民基本上都是德意志人,按维也纳会议规定,它又是德意志邦联的成员。1863年,丹麦新国王即位,颁布新宪法,企图把这两个公国并入丹麦,引起了德意志民族主义者的强烈抗议。普鲁士联合奥地利,决定以此为借口,发动对丹麦的战争。1864年1月,普奥对丹麦的战争爆发。普奥联军于当月即占领了荷尔斯泰因,2月又占领了石勒苏益格,丹麦战败。10月,签订《维也纳和约》,丹麦放弃对两公国的统治权。普鲁士得到石勒苏益格,奥地利占领荷尔斯泰因。在对丹麦战争中,普鲁士摸清了奥地利军队的底细,为日后击败奥地利提供了条件。同时,石勒苏益格和荷尔斯泰因分属普奥,成为两国不断摩擦的根源,为普鲁士的挑衅提供了机会。对丹麦的战争结束后,普奥矛盾尖锐起来,普鲁士开始积极着手准备对奥战争。军事上,陆军部和参谋部制定了周密的作战计划;外交上,俾斯麦利用俄奥矛盾,取得了俄国在未来的普奥战争中保持中立的可能,并用含糊其辞的“补偿”作诱饵,换取了法国的中立默契,1866年,又同意大利结盟。1866年6月,普军进攻荷尔斯泰因,普奥战争爆发。德意志的一些邦国如巴伐利亚和汉诺威等参加奥地利一方作战。为收复奥地利占领的威尼斯,意大利参加普鲁士一边作战。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认为奥地利必胜无疑。但是,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的意料。普军按照其周密的作战计划行事,行动迅速,攻势凌厉,速战速决,很快就控制了整个北德意志。普军继续向南推进,主战场转到波西米亚。7月3日,普奥双方各投入二十多万兵力在捷克克尼格来茨附近的萨多瓦进行决战。双方势均力敌,旗鼓相当。开始时形势对奥军有利,普军一度很紧张。在战役的紧要关头,普鲁士援军赶到,出击奥军右翼,打乱奥军阵脚。而奥军却不得不分兵对付意大利军队,抽不出援兵。在这次战役中,奥军主力被击溃,普军直逼奥地利首都维也纳。普奥战争共进行了七周,故又称“七周战争”。8月23日,普奥签订和约。奥地利答应退出德意志邦联,旧邦联宣告解散;承认普鲁士在美因河以北建立北德意志同盟;同意把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汉诺威和法兰克福市等划归普鲁士;双方同意不干涉巴伐利亚、符登堡等南方诸邦的独立自主。对奥战争的胜利,使普鲁士取得了德意志统一运动的领导权,大大加强了它在德意志的地位,同时也改变了普鲁士国内形势,过去一度反对俾斯麦的资产阶级现在也欣然拥护俾斯麦的政策,容克地主与资产阶级的联合进一步加强。1870年又发动了对法国的战争,即普法战争。

  3.学术观点

  如何认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

  法国大革命时期,阶级斗争十分复杂也相当尖锐,由此导致政体几经演变,政权反复移手。如何看待这期间的阶级斗争问题,学术界有人认为,法国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之后,的确存在着激烈、长期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法国封建势力异常强大,二是法国大革命比较彻底,封建地主阶级的反抗也特别激烈,三是国际反动势力的插手。同时也应看到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并不是法国当时阶级斗争的全部;还有以无产者为首的劳动人民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和派别之间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英国与法国之间的斗争。法国封建复辟得以实现的原因主要不是内部斗争的结果,更不是所谓中断了正确路线的结果,而主要是国际反动势力的联合干涉。封建势力在法国的复辟是由法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不具有普遍规律性。

  关于拿破仑的评价问题

  拿破仑一直是各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人物,对其评价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一种是全盘肯定,另一种是完全否定,第三种是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功过,有肯定也有否定。其中,第三种意见占据主导地位。该意见认为拿破仑作为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其功绩在于创建了一套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制,确定了资产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加强了资产阶级专政;充分运用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力量,无情地打击和镇压了封建势力;抗击了“反法同盟”的反革命武装干涉。拿破仑的局限性在于为了掌握更大的权力,不惜恢复封建专制主义的一些东西,与旧势力妥协;为建立独裁政权,任意破坏已经实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践踏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为了谋求欧洲和世界霸权,拿破仑对“反法同盟”的战争也具有侵略和掠夺的一面。

  关于俾斯麦及其“铁血政策”的评价问题

  近代德意志的统一是由铁血宰相俾斯麦及其实施的“铁血政策”来实现的。过去史学界普遍对此持否定态度。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德国的统一虽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道路实现的,但是却顺应了德国历史的发展。“铁血政策”是统一德国的“高效催化剂”,是德国独立的主要保证,因而应当肯定。俾斯麦通过“铁血政策”统一德国较之以往的德国分裂,乃是一种“革命”;俾斯麦的统一道路较之无产阶级的自下而上的统一道路,则是一种“倒退”。前一种对照体现了俾斯麦统一德国的巨大历史进步性,后一种对照反映出俾斯麦道路的历史保守性。总之,不是俾斯麦创造了一个统一的德国,而是德国统一的客观需要为他提供了生活的舞台。作为现实主义政治家,俾斯麦采取的“铁血政策”基本上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其历史进步性是主要的。

  4.图画说明

  拿破仑的加冕仪式

  这是法国著名画家大卫(1748—1825)的一幅著名写实油画的局部。画家用了两三年时间(1805~1807)才完成这幅画,它忠实记录了拿破仑加冕这一历史场景。

  该画现收藏于巴黎卢浮宫,它高610厘米,长约931厘米,全幅画中有150多个人物。本彩图是其中的主要部分。1804年12月2日,在巴黎圣母院拿破仑的加冕仪式上,教皇庇护七世给拿破仑及其皇后约瑟芬的额头涂上“圣油”后,拿起皇冠准备给拿破仑加冕。不料,拿破仑突然夺过皇冠自己戴上,然后,拿起另一顶较小的皇冠戴在约瑟芬头上。本图反映的就是这一瞬间的情景。图中坐在中间、头戴高大尖帽、手持权杖的是庇护七世,他虽然不满,但又无可奈何,一副神情惘然之态;身披红绒披风、头戴皇冠的是拿破仑,他表情肃穆威严,正要把一顶较小的皇冠给跪着的约瑟芬皇后戴上,画家对拿破仑的形象作了一些夸张,使得身材比较矮小的拿破仑显得高大起来。皇后约瑟芬的形象温柔恬静,她身材娇柔、面容端庄,沉浸在幸福之中。约瑟芬旁边的垫子原来是给拿破仑跪受皇冠时准备的。周围是观礼的达官显贵和皇室近亲。他们都是当时的真实人物,画家忠于写实,把每个人物的细微表情都活生生地刻画出来。从图中不难看出,有人惊奇,有人钦慕,也有人神情冷漠,而教皇右侧站立的卡普拉红衣主教,则似乎带有一种不可名状的愠色。

  德意志帝国宣告建立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首相俾斯麦和一些德意志境内诸侯、将军的簇拥下,在其占领的法国凡尔赛宫的镜厅宣告德意志帝国成立,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即德意志帝国皇帝位。本图是一幅油画作品,台阶上,左手拄宝剑、右手举起的是威廉一世,他的前面、叉腿站立在台阶下的是俾斯麦,在场的诸侯、将军们都身穿军装,很多人举起宝剑,欢呼德意志帝国的成立。

  5.参考资料目录

  ①沈炼之主编:《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②〔法〕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③〔苏〕柳勃林斯卡娅导著:《法国史纲》,三联书店1978年版。

  ④孙娴著:《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⑤郭华榕著:《法兰西第二帝国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⑥楼均信主编:《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兴衰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⑦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⑧吕一民著:《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⑨弗兰茨·梅林著:《中世纪末期以来的德国史》,三联书店1980年版。

  ⑩丁建弘、陆世澄主编:《德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德〕科佩尔·S·平森:《德国近现代史》,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12〔德〕艾密尔·鲁特维克:《俾斯麦》,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9年版。

  13 丁建弘著:《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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