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lab 负数:吉安市岗位设置与岗位竞聘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5:47:10

吉安市岗位设置与岗位竞聘工作指导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作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同时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各事业单位作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好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的等级,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条 各事业单位按照省、市文件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第四条 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四)岗位设置情况。
(五)岗位说明书。
第五条 岗位总量的确定:
(一)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等于编制数额(满编单位)的,岗位总量按照编制数核定。
(二)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未超过编制数额(空编单位)的,单位可自主选择按编制数或按实际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三)现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已超过编制总数(超编单位)或单位暂未定编的,岗位总量按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核定。
正式工作人员指单位在岗、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组织人事部门正式认可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三类岗位基数的确定。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岗位总量分解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基数,三类岗位基数之和等于本单位岗位总量。三类岗位基数的比例必须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确定单位类型、主岗位和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农业、机关服务中心等有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二)没有行业指导意见,但职能比较明确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或按照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行业指导意见且单位类型尚未明确的单位,根据单位工作职能和工作性质,由主管部门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初步设岗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岗位职数确定。
(一)管理岗位职数。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所适用类别,对照所适用类别的岗位最高等级和比例规定,以专业技术岗位基数为基数,确定本单位各专业技术等级岗位数。
(三)工勤技能岗位职数。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确定本单位所适用类别。对照所适用类别的最高岗位等级和比例规定,以技工基数为基数,设立本单位各工勤技能岗位数。
第九条 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职责任务、岗位工作标准、岗位聘任条件等内容。
第十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全市各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统一设在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三级岗位职数按正高岗位数的30%设立岗位职数。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分别以县(市、区)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岗位的设立。
(一)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岗位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七级,其岗位不单独设立在各小学、幼儿园。
(二)小学特高级教师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县(市、区)小学教师数的4‰设立岗位职数,市直附属小学及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三)幼儿特高级教师以全市为单位,按照全市幼儿园教师数的4‰设立岗位职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
(一)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文件中特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比例。
(二)确定为我市动态聘任试点工作单位的结构比例,对照原审批比例和赣人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比例,按就高原则核定结构比例。
(三)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教育系统不再设立统筹职数,原使用统筹职数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职数计入本单位岗位职数。
(四)人事考试定点学校不再提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结构比例按赣人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比例执行。
(五)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再上浮5%,其结构比例按赣人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比例执行。
(六)经费自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按赣人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级比例提高后,中级或初级比例要相应减少;中级比例提高后,初级比例要相应减少。
第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正高级岗位只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岗位。辅系列岗位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五条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在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以及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相同的情况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合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后,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三章?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政策和依据。
(二)核准岗位及岗位余额情况。
(三)量化评分办法。
(四)实施步骤。
(五)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二)制定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量化评分办法,并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四)单位集体讨论通过。
(五)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既可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各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统一的量化评分办法或量化评分指导意见,也可由各单位自行制定量化评分办法。
第二十条 制定量化评分办法的总体原则
(一)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各事业单位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职责,注重各岗位之间的可比较性,充分听取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统筹考虑工作业绩、学历资历、能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评分办法,不得以投票等方式代替量化评分。量化评分办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量化评分的组织和机构。
(2)量化评分的程序和时间。
(3)量化评分的内容和标准。
(4)量化评分的结果及使用。
(三)量化评分结果应做为竞聘上岗的主要依据。量化评分中其论文、论著、各类奖励等业绩和年资的认定终算时间为当年度岗位设置审核截止日期,认定年限不得少于三周年。
第四章? 岗位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类岗位的统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为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执(职、从)业资格的,需达到所聘任岗位层级所规定的职称外语要求。
(3)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需取得有效期内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合格证,且达到前一任期内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二)基本任职条件。
各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任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含原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其任职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一级、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2)市学科和技术带头人、获市“杰出人才奖”。
(3)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三年以上。
(2)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3)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一年以上。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专业技术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2)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三年以上。
(2)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3)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年以上。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任专业技术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2)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七年以上。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和十三级岗位在岗位职数范围内,由单位自主聘任。
(三)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有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五)2008年12月30日之前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部聘任至相应层级中不同岗位等级职务中,对于已超岗位层级职数,超出部分应聘任至同岗位层级中最低岗位等级。
第二十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需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需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需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需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工勤技能五级岗位需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基本任职条件。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
(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
(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
(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
(5)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合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
(6)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省、市及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基本岗位条件的基础上,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制定本单位设定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二)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1)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公布各岗位等级职数余额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3)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须填写《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申请表》申请参加竞聘。
(4)单位按岗位条件和竞聘条件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合格后,公示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5)按照竞聘上岗方案,在同一岗位层级按不同岗位等级依次竞聘。单位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或考核,对照岗位等级职数余额,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
(6)拟聘人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市直单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至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报市人事局编号并加盖钢印,市直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至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勤技能普工岗位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并加盖钢印;各县(市、区)所属单位报同级人事部门汇总,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查聘任条件和岗位职数,统一编号后,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至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报市人事局加盖钢印,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至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勤技能普工岗位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由县(市、区)人事局编号并加盖钢印。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任,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制定本系统的具体竞聘条件和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后,在市人事局核定的职数范围内具体组织竞聘。
第二十八条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聘任,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竞聘条件和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在市人事局核定的职数范围内具体组织竞聘。
第二十九条 小学(幼儿)特高级级教师岗位的聘用,可在市人事局核定职数范围内,在已取得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中,以公开竞聘方式确定拟聘任人员。
县(市、区)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聘任工作,按照县(市、区)人事部门统一部署,由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幼儿特高级教师和市直单位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聘任工作,按照市人事局统一部署,由市教育局制定竞聘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聘任期满后,不得直接续聘。空额用于在已取得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实行公开竞聘上岗。未能续聘的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低聘为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其岗位计入本单位岗位职数。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的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类别时,应按照其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执行工资类别确定其工作岗位类型,根据所确定的岗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竞聘,聘任相应岗位等级后予以兑现相应岗位工资。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或首次定岗时原执行工资类别与现申请岗位类别不一致的,应由个人提出转岗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按条件参与新岗位竞聘。
第三十二条 三类岗位首次竞聘完成后,需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新任岗位兑现新的岗位等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对于同时兼任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中两类岗位的,只能选择一类岗位聘用且兑现聘任岗位工资,如聘任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岗位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任到期时间统一为到期年度的8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三类岗位聘书编号格式如下:
(1)统一编号格式为:□ □□ □□ □□ □□ □□ □□□□
(2)具体涵义为:
□□ □□ □□ □□ □□ □□□□
岗位类型(文字) ?县别 ??? ??系统?? ??岗位等级? ?层级首聘年份 ?岗位首聘年份 ???????流水号
例:管01480106080010? 专14369806100001
工14369806040001
具体县别代码和系统代码见附件一。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文件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规定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吉人发[2004]15号和吉人字[2007]4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县 别 代 码


附件一:

代码

县(市、区)名称

代码

县(市、区)名称

01

吉州区

08

泰和县

02

井冈山市

09

遂川县

03

吉安县

10

万安县

04

吉水县

11

安福县

05

峡江县

12

永新县

06

新干县

13

青原区

07

永丰县

14

市直单位

系 统 代 码


代码

系 统 名 称

代码

系 统 名 称

01

党委直属

28

人防办

02

党委办

29

国资委

03

组织部

30

民政局

04

宣传部

31

安全监督局

05

统战部

32

中小企业局

06

纪委监察

33

统计局

07

政研室

34

计生委

08

老干部局

35

经贸委

09

台办

36

交通局

10

人大

37

农业局

11

政协

38

林业局

12

工会

39

水务局

13

科协

40

旅游局

14

团委

41

外贸局

15

妇联

42

粮食局

16

文联

43

文化局

17

残联

44

广电局

18

井冈山管理局

45

体育局

19

政府直属

46

科技局

20

政府办

47

教育局

21

公路局

48

卫生局

22

老建办

49

环保局

23

审计局

50

国土资源局

24

发改委

51

建设局

25

物价局

52

城市管理局

26

财政局

53

公检法司

27

人事劳动局

60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