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妖怪白金光努力值:资本公积与权益性交易、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三角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4:04:10

资本公积与权益性交易、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三角关系

第一部分
资本公积的分类与用途限制

伴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产重组以及股权并购业务的日益增多,执行新准则后清晰地界定资本公积中哪一部分的金额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以及恢复合并留存收益已迫在眉睫。

如果不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因素,单纯从会计角度考虑,对股东权益的最佳分类方法应当是分为两大类:(1)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股东权益;(2)由综合收益(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股东权益。在企业会计准则引入“权益性交易”和“其他综合收益”这两个概念之后,新准则对资本公积进行了大幅地(收缩式)重分类调整,资本公积项目也被重新设定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大类。结合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以及新准则对两大类资本公积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

1)
权益性交易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相联系,其他综合收益则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对应。

2)
★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与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都应当只是由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言而喻,由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差额和恢复留存收益。

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由于存在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衔接,所以现行★可供转增资本(股本)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差额与恢复留存收益)可供使用的资本公积还会有一个特例,即存在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中补充规定的“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转入”可供使用。

上述分析总结主要源于对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的考虑,请大家参阅:

一、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二期】

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
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
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经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由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其他规定: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正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部分
权益性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虽然在企业合并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两个章节中分别提到权益性交易与资本性交易。但是。至今官方也未有一个明确的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定义或范围以供参考。讲解提及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2)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

1)
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

2)
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对于上述提到的两个会计术语我们一直比较陌生。什么是权益性交易?资本性交易与权益性交易两个概念的含义是否存在差别?如果不能很好地去理解、掌握所谓的“权益性交易”,进而准确地界定权益性交易的范畴,势必影响“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与“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确认与计量。

(一)
关于权益性交易概念的产生

权益性交易的概念财政部在2008年12月26日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中首次提出了“权益性交易的概念,但遗憾的是60号文中并未规范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及资本性交易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30段的规定中顺便提及权益性交易:“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控制权丧失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此类业务的发生,既不得确认商誉,也不得确认损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次提及资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号概念公告的附注36中未资本性交易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资本性交易是“影响主体业主利益(权益)的那些(主体)与业主之间发生的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that affect ownership interests (equity) in an entity),同时还认为使用“资本性”一词不够精通。

(二)
关于权益性交易概念的理解与分析

经讨论、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对以下(三)权益性交易案例的剖析与深入了解,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可以初步理解为:会计主体与其权益持有者(*以作为权益持有者的身份)之间进行的增加或收回出资、对权益持有者分配等交易。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交易有两个特点:

(1)
交易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投资于被投资、控制与被控制的特定关系而发生,通常不符合无关联方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化条件,也就是这类交易换到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是不会发生的;

(2)
交易的结果是导致作为被投资方的本会计主体的净资产发生变化,但不形成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根据理解,上述权益性交易和资本性交易的概念涵义其实是基本相同的,差异可能是角度不同。“权益性交易”的概念偏重于从投资方的角度看问题;“资本性交易”的概念则双方均可使用。

(三)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等文件中所涉及的“权益性交易”或者“资本性交易”的规定以及案例如下:

(1)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的通知

1)
由于投资企业持有股权投资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在合并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权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度都属于权益性交易,由此造成的对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的调整不属于综合收益,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这里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由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其他股东权益项目的变动,都不属于综合收益。即使在将来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原先确认的这部分资本公积也仍然是保留在资本公积中,不能转入损益;

2)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

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实务中适用上述会计处理原则的常见情况有如下三种:

1)
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空壳”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2)
非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壳公司”中除现金和金融资产外无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3)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置出全部资产负债,另外增发股票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股权),非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2)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号]的通知

1)
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未能其经济实质是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2)
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3)
实务中存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捐赠(如豁免上市公司债务)作为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的情形,鉴于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发布前对此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对于48号发布日前有关股改方案已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如果能够在2008年报披露日前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可以将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非流通股股东作为股改对价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均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关于权益性交易的有关描述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发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1)
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但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3)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4)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是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的通知生效之前,公告生效后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即视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以零对价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

(6)《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与权益份额间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1)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车库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2)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为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第三部分
其他综合收益

财政部与2009年6月11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该文件中第七点“利润表应当做哪些调整?”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就此引入了“综合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两个概念。▲综合收益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则被定性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相对应。由于财政部尚未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明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对哪些“利得与损失”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范畴予以明确。

(一)
相关定义

1、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即:利润表)中确认的个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相关规定《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2、
利得与损失

“利得”是指幼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出。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

(二)
目前,根据财务报表列报的特点,利得与损失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在利润表项目列报并最终形成净利润进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另一种则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即我们所说的其他综合收益。国资委下属非上市公司编制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大体分为四大类: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2、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3、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有关的所得税影响

4、
其他

(三)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解释等文件所涉及额资本公积等项目中应当归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内容如下:

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首次执行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5)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发生减值转回时通过权益转回。

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1)
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2)
投资企业处置联营或合营企业股权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新规——关于投资企业持有股权投资的性质发生变化,则对其他综合收益有另一种新的影响:

1)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之前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2)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此条也影响单体报表的资本公积,但不影响合并报表)。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1)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

(2)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冲减成本。

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入账,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科目。当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及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4、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融资产重分类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法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准则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用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负载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
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二十七条规定,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上述项目的相关所得税影响变动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部分
权益工具的发行

根据陈老师的理解,企业权益工具的发行由于被定性为企业权益性交易的一种,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权益性交易既有可能影响资本公积(溢价),也有可能影响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因此,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三角关系中总结得出的规律不是必然的,至少有这样一个例外情况。即因发行权益工具之交易产生的资本公积不一定都被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当中,其中有一部分在未被行权之间是放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其中涉及的具体会计案例分析如下:

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并将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同理,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亦是如此操作。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扣除不附股权的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即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并将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