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抢楼软件:陕西“非典型性”网络诽谤案观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2:55:24
 陕西“非典型性”网络诽谤案观察 刷新               标签: [ 原创 2009-10-14 14:16:21] 作者:《法制与新闻》杂志       此日记引用地址:http://blog.people.com.cn/blog/trackback.do?wlog_id=1255501021267641  宋飞鸿/文

  “我错了,我对不起杨总!”

  说这句话的人,名叫韩兴昌,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他是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说的这番话。

  7月13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指控韩兴昌一案,在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媒体称这起案件为当地首例网络诽谤案,进而引发公众关注。

  “这起案件与一般网络诽谤案有着本质区别,网络元素在其间只占很小比例。被告人捏造事实,在抗震救灾期间持续阻塞交通干道,围堵市政府,影响恶劣,并将这些行为反映在互联网上,”陕西省著名律师党海峰分析,“所以它只是一件‘ 非典型性’网络诽谤案。”

  然而时过两月,此案审限已超,法院却迟迟不能下判,更是激起坊间一片热议。

  警方调查:网下阻碍交通网上诋毁诽谤

  做为汉中建国以来最大的单项建筑工程,万邦时代广场已经成为汉中一个地标式建筑。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 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

  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原来,2007年10月30日,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2层、3层的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冯林在合同书上盖章。然而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没有完工,鑫龙公司曾经为此出具尽快完工的承诺书。但是后来又认为是万邦公司没有及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而万邦公司则认为他们一直按合同付款,双方产生纠纷。

  2008年5月16日当日,双方因此在万邦公司会议室发生冲突。冲突中,鑫龙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倒地,并导致肘部受伤。“从伤情分析,应该是推搡倒地之后的撞击伤,不像殴打所致。”办案民警说。

  5月17日上午,万邦公司门前出现围堵人群,并拉出“万邦故意克扣、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等横幅标语,造成汉台区天汉大道与太白路十字路口交通堵塞达3小时以上。此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以每天50至1000元不等的价钱雇用社会闲杂人员控制万邦公司投资13亿元的万邦时代广场施工工地,致使各家施工单位停工长达3个月。

  5月19日,在有关领导来汉中视察灾情之际,韩兴昌指使30多人再次拉起横幅围堵汉中市政府大门,导致在政府广场临时防震帐篷中避险的近千户人家围观,市政府门口秩序一度混乱,抗震救灾车辆不能出入,市政府救灾会议无法正常召开。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捏造事实,撰写一篇《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文章,并安排员工在西安的一家网吧传至互联网。文中虚构“……5月16日在陕西汉中,陕西省人大代表、汉中万邦公司董事长杨某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拖欠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并将其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可欣的照片附上,对其面部进行处理冒充四川灾区被打伤的施工人员。同时,该帖还“详细”捏造了所谓的杨某发家史与没落史。韩兴昌后来在法庭上承认,上述内容纯属捏造。

  5月27日上午,韩兴昌指使手下纠集二三十人来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门前围堵,手持横幅上显示“汉中万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以及“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某”等字样。

  这之后,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编辑虚构事实的《汉中投诉无门,奔走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行》、《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的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等帖子上传至互联网。

  据了解,截至2008年6月8日,这些帖子约有3.8万人次浏览,1200篇跟帖,对杨某及其万邦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专家论证:构成诽谤,情节严重应当公诉

  汉台警方接到杨某多次报案和举报后,认为一系列攻击行为已经涉嫌对杨某本人造成诽谤并危及社会秩序,故在20 08年6月下旬正式立案。

  此案引起中国法学界的高度关注。2008年11月16日,中国法学会在北京邀请了高铭暄、赵秉志等8位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威望的著名刑法专家,对此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专家们认为:1.韩某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的安全和管理秩序;2.韩某等组织、授意多人打横幅围堵滋扰万邦公司,堵塞交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3.韩某等组织、授意安排多人打着横幅围堵汉中市政府、省人大常委会,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4.韩某实施的诽谤行为主要发生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捏造的事实涉及拖欠灾区民工工资、打伤返乡救灾的民工,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韩某被控的犯罪行为符合诽谤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涉嫌诽谤罪;同时相关证据证明,韩某实施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符合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相关规定,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后不久,韩兴昌的辩护律师孟延生所在事务所委托部分在京从事刑法学和刑事诉讼研究的法学教授,对韩兴昌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咨询和论证,结论完全相反。

  韩兴昌被抓后,2009年5月6日,汉台公安分局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韩兴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规定韩兴昌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韩兴昌声称“赴京求援”,辗转海南、武汉、上海,抵达北京。警方认为其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决定取消取保候审措施。6月30日,汉台警方在北京某旅游景点抓住了韩兴昌。7月1日,韩兴昌再次被带回汉中,此次被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7月13日,汉台区法院对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诉韩兴昌诽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百余名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韩兴昌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法制意识淡漠,将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他当庭表示悔罪,并数次向被害人道歉。

  检方释疑:牵连犯罪公诉案件汉中管辖于法有据

  此案公开审理时,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以及众多媒体争相报道。一些受众反馈尚有疑点。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圣创就其中主要疑点予以解释。

  ——关于自诉还是公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部分诽谤罪都要自诉。

  “去年5月12日大地震,汉中震感强烈,损失严重,属于重灾区。”魏圣创告诉记者,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汉中余震不断,抗震救灾任务十分繁重。“经过审查我们认为,在抗震救灾的关键时期,韩兴昌采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打出虚构内容的横幅围堵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等处,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会秩序混乱,不仅严重危害了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汉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恶劣,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以,审查起诉时,我们对于网络诽谤基本未予考虑。”魏圣创说。

  魏圣创进一步解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此类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分水岭。

  ——关于起诉罪名。既然查明韩兴昌种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又为何不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起诉,而是以诽谤罪公诉?

  对此,魏圣创解释,本案中,诽谤罪是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手段行为造成的后果(附带结果),两罪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一行为一罪名”和处理“牵连犯”“择一重处”的原则,不应在同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中去寻找具体的罪名。“故我们最终按照诽谤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按公诉案件处理。”

  公众期待:法院明断是非尽快下判

  案件公开庭审一月有余,已届期限,汉台区法院仍未下判,社会反响强烈。当地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颇有微词。

  8月25日下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松敏等一行4人来到汉中市,代表省法院和汉中市各级法院法官,就法院业务工作展开座谈并征求代表们的意见。代表、委员纷纷要求对此案尽快依法判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信,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汉中市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王松敏表示,该案在汉中市反响强烈,省高院将予以认真监督,审理结果将在近期宣判。汉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何建成表示真诚接受代表、委员们的监督,排除干扰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