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鹏程:2009年5月31日税政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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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4-15日,全市地税系统税政、基金工作会议在市局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还研究讨论了各地反映的所得税政策问题,经会议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在征管软件中的设置问题。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审查是否是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四个因素,目前征管软件中缺少对“是否是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造成个别非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被软件自动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上述问题,要坚持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必需同时满足税法规定的所有条件,在软件进一步升级前的解决方案是:在录入年度申报表时,修改资产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参数。

二、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国税发[2006]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的,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但未使用的部分不得扣除。

四、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外出旅游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投资者和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应由企业负担,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五、个人投资者将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于企业,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成立时,权益性投资是非货币性资产的,以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企业存续期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遵循历史性成本的原则。2008年12月9日以后,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电子申报问题。目前由于受硬件设施的限制,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无法满足全员全额管理的要求,基层单位反映扣缴单位按月报送纸质资料,数量巨大,无法有效运用,如果报送电子数据又存在申报数据缺乏法律效力问题。解决方案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完善之前,有条件的扣缴单位可以按月报送全员全额管理的电子数据,年底一次性报送全年的汇总数据的纸质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做好受理的个人信息数据的保密工作。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问题。根据财税[2009]70号文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增加限制条件。

八、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企业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自行选择处理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房地产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十、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

十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截止文发之日,企业已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的预提12月份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已实际发放,可不做调整,但不得在2009年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