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免费冲印:为什么说钓鱼岛是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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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钓鱼岛是我们的?

作者:来自网络 2010-9-21 12:59:10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为什么说钓鱼岛是我们的?

9月7日肇始的中日撞船事件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平息之势。19日,日方宣布扣押中国渔船船长时间延长10天[详细],而20日,中方宣布暂停中日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据称这次对日反制措施系38年来最严厉,此次外交风波引发的连锁反应还在不断扩大之中。

那么,所谓的钓鱼岛主权争议究竟是什么一回事,为什么中方要主张钓鱼岛是属于我们的,你清楚这是什么一回事吗?今日话题为你分析来龙去脉。

钓鱼岛在哪里?

我国最东的岛屿是钓鱼诸岛东边的赤尾屿。钓鱼诸岛由11个无人岛组成,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

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诸岛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岛屿周围的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本岛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1.5公里,周长13.7公里,面积约为3.838平方公里,是钓鱼诸岛中最大者。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蕴藏有大量石油资源,在其他方面也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这里是我国东海靖鱼场。太平洋黑潮流经这里,带来了大批鱼群,所以我国浙江、福建和台湾等地的渔民经常到这一带捕鱼。在钓鱼岛与东南方的北小岛、南小岛之间,有一条宽达l000多米的“蛇岛海峡”,风平浪静,成为渔民的天然避风港湾。在这个海峡港湾中,还盛产飞花鱼,台湾省基隆、苏澳两地渔民,常靠此渔区生存。

钓鱼岛面积居八小岛之冠,岛上基岩裸露,尖峰突起,土层基薄,缺乏淡水。山茶、棕榈、马齿苋随处可见,仙人掌遍地丛生。这些植物显然为了适应海上强风的自然环境,都长得又矮又粗壮,其中很多便是名贵药材。有一种叫海芙蓉的海草,生长在沿岸的岩石缝中,是防治风湿症和高血压的良药。我国沿海采药者有不少人祖辈在钓鱼诸岛采摘中草药。

位于钓鱼岛东北的黄尾屿,陡岩峭壁,屹立于海中,成千上万的海鸟栖居在这里,每年4-5月间,成群的海鸟几乎遮住了黄昆屿的天空。海鸟在黄尾屿产卵,数量极为惊人,登岸捡拾鸟蛋者,俯拾即得。海鸟因甚少与人接近,人亦少在此狩猎,故鸟不怕人,捕捉极为容易。黄尾屿因鸟多,又称为“鸟岛”。

钓鱼岛一带是太平洋的海鸟栖身所,可是海鸟好似有两个不同的家族,只分别栖身在黄尾屿和北小岛上,而居中的钓鱼岛仅是两岛之间的停留站。白天两岛的海鸟各自离岛觅食,疲倦时便在钓鱼岛上休息,一到傍晚,便各自飞返自己栖身的黄尾屿与北小岛。

黄尾屿除鸟多外,还有丰富的海产。这里的龙虾特别肥大,最大的甚至有鸭子那么大。岛上另一著名的生物是蜈蚣,它们身长约20-30厘米,有红色、黑色两种,都生长在阴暗的石缝中,在阳光下行走时,闪闪发光。

北小岛和南小岛孤悬于海中,与钓鱼岛组成一个天然的“蛇岛海峡”。就地形观察,它们原为一个岛屿,后因断裂活动,地堑陷落,一岛分裂为二。虽然同源,但它们却各有特色。北小岛以鸟多著名,南小岛则以蛇多著称,因为蛇多,又称为蛇岛。从远处海面望去,平坦的沙滩,绵延100余米,与另一处高达300来的陡峭山坡相接,组成一个气势雄伟、景色壮丽、山海相映的地貌景观。

南小岛蛇多,简直遍布全岛,最大的有碗口粗,最小的则如小手指头细。蛇的颜色一般以黄色、黑色居多,但都是无毒的。南小岛也许由于蛇太多,鸟类竟然绝迹。此外,钓鱼诸岛由于风力太大,又缺乏淡水,因而没有蚊虫。钓鱼岛的归属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远方的“游子”总有一天会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

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

20世纪60年代末,美日地质学家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发现大油田,小小的无人岛屿引来中国、日本、台湾三地政府的关注。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群岛主权正式移交日本时,一并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行政管辖权也交给日本,但中国大陆及台湾均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依地理、历史和法理均为台湾附属岛屿,因而引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在此后,钓鱼岛被日本政府实际控制,两岸及全球华人进行了持久的“保钓行动”。那么我们究竟用什么依据来主张我们对钓鱼岛的主权呢?

《浮生六记》佚文并非最早的钓鱼岛主权证据

细心的网友可能会留意到9月11号的一则新闻,“我国确认钓鱼岛主权添新证”,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中国发现钓鱼岛比日本早76年”。其实,《浮生六记》佚文的出现,最大的作用还是宣传上的——文学名著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而实际上,那句耳熟能详的“自古以来”在钓鱼岛问题上绝不止比日本早76年,而是将近五百年。以下列出三种比较重要的证据。

1、 最早明确记载钓鱼岛的文献《顺风相送》

这是成书于郑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国重要航海图书,明确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过程中“取钓鱼屿”,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发现钓鱼屿的明确记载,也即是说,中国拥有了钓鱼岛的发现权,这比日本人“发现”这个岛屿早了四个多世纪的时间,这一点,日本人也是无法否认的。

2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编者注】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2004年3月25日的例行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钓鱼岛问题的提问时说,“关于钓鱼岛的历史和法律问题,如果我在这里用两三个小时向大家介绍,时间恐怕不够。我推荐你看一篇文章,发表在1996年10月18日的《人民日报》上,题目是《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这篇文章全面详实地阐述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由来、法律依据、国际文件和中国政府的态度。”现将孔泉所提及的《人民日报》文章《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刊载,全文如下: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今年以来,由于日本右翼团体多次登上钓鱼岛,修建非法设施和标记,再次挑起两国间这一争端。本文拟从历史及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

一、钓鱼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我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处,距日本琉球群岛约73海里,但相隔一条深深的海槽。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

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

中国从明太祖开始向琉球派遣册封使,即专门代表当时中国政府册封琉球王的使节。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中有一段记载他们与琉球使者并舟同赴琉球的文字说:“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标点系作者所加)(1)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见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归家之喜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只有过了钓鱼岛,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则根本不属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图”,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

此后,1562年的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又称,“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岛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第五卷中记载了他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为避海难而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为“过郊”或“过沟”)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的周煌在其《琉球国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问沟之意,曰中外之界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屿以西的钓鱼岛各岛皆为中国领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极大。该书是经徐葆光在琉球潜心研究,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切磋后写成的,十分严谨可靠。它被译成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从福州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书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而将现八重山群岛的“与那国岛”称为“此琉球极西南属界”。

上述说明,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直至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2)

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正如井上清教授所云,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1719年日本学者新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向象贤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也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向象贤系当时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权威的学者,其观点自然代表了当时琉球统治者的立场。其后,琉球学者程顺则于1708年所写《指南广义》中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国界之意;蔡温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谱》等史书,均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原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常任理事高桥庄五郎经考证认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明确无误是中国名,与台湾附属岛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日本没有用“屿”的岛名,而福建、澎湖列岛、台湾省以“屿”为名的岛有29个,中国古代地图则更多。赤尾屿在中国的古书上写为“赤屿”,据说这是因为该岛系水成岩所构成,故人们根据岛上岩石的颜色称其为赤屿或赤尾屿。

日本有人指出,中国出版的地图也曾使用过“尖阁列岛”或未标明钓鱼岛,以此作为日本领有主权的根据。在中国历史地图册上,清朝时钓鱼岛曾标明为钓鱼台,为今台湾沿用。在日军占领时期中国出版的地图上,钓鱼岛曾被迫改为“尖阁列岛”或未加以注明,例如当时上海《申报》出版的中国《新地图》便是如此。战后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个时期印制的中国地图,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响。例如,《中国分省地图》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图集最后附加了一段说明:是根据抗战时期或解放前申报地图绘制。正是由于上述日军占领中国的历史原因,造成中国地图中关于钓鱼岛记述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只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历史的遗痕,而决不能证明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

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的“尖阁列岛”,有的称“鱼钓岛”。日本方面关于钓鱼岛所属各岛的称呼更为混乱。据说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阁列岛”,是1900年5月冲绳师范学校教喻黑田岩恒根据英国人称呼的“尖头诸岛”演化而来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将该岛作为“国有地”编入日本地籍时,才将赤尾屿改为“大正岛”,但长期以来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向盟军司令部提交材料时,日本海上保安厅水路部的海图仍使用中国命名的黄尾屿、赤尾屿;1969年,美军占领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1969年5月钓鱼岛海域有石油的消息传出后,冲绳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请,此时根据琉球石垣市市长命令,日方开始在钓鱼岛上建标桩,并再次将黄尾屿改为“久场岛”,将赤尾屿改称“大正岛”。

然而,由于这些岛屿的名称并未经敕令(天皇的诏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举出各岛详细的岛名来强调主权,而是一直笼统地称为“尖阁列岛”或“尖阁群岛”。时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图对这些岛屿仍使用中国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图帐》便清楚地写有汉字并标注了日语发音:鱼钓岛(Uotsurijima)、黄尾屿(Kobisho)、赤尾屿(Sekibisho)。而且现在冲绳县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黄尾屿、赤尾屿这一称呼。直到1995年2月防卫厅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出的“防卫厅资料”中,还在使用中国的岛名,即黄尾屿、赤尾屿。(3)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的始末

(一)日本染指钓鱼岛,是日本明治政府对外扩张政策的延伸,是以战争为背景的蓄谋已久之举。

日本最早“发现”钓鱼岛,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的1884年,比中国文献最早记载该岛都迟约500年。

据日本史书记载,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久场岛”(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要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政府以此为据,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然而,历史事实又是如何呢?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本所接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钓鱼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隶属冲绳县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4)

此秘密调查说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但内务卿山县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国标”。其理由是,这些岛屿虽与《中山传信录》所述相同,但清国只是借助这些岛屿作为识别航海方向之用,“并未发现其他清国所属证迹”;关于岛名,日、中有所不同,故无关宏旨;且这些无人岛靠近八重山群岛。当时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两分方案虽曾表示将八重山划归中国,实则早存得寸进尺之心。然而,调查结果反使山县不敢轻举妄动了。

1885年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信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同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将奉命调查结果秉报内务卿,要求给予指示:“建立国标一事,如前呈文,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是好。”翌日,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切记目前不可建(国标)。”(5)显然,当时日本帝国正在加紧扩军备战,伺机侵吞朝鲜,并最终与清政府决一雌雄,而不愿过早地“打草惊蛇”。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日本冲绳县知事要求将钓鱼岛等划归冲绳县时,日本内、外两卿还将此拖了一年。甚至到甲午战争那年,因日本尚无获胜的把握,故政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

然而,1894年11月底,日军占领旅顺口,将清军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内,日本明治政府确信对清一战胜券在握,便拟迫使中国割让台湾作为媾和条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况下先行秘密窃取了钓鱼列岛。同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鱼钓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加管理”,故应重议此事。这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并称“请按预定计划适当处置”。结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将钓鱼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建立标桩。(6)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直至日本战败投降,日本统治台湾长达50年,钓鱼岛等台湾周围附属岛屿也被日本长期霸占。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钓鱼岛主权争议,是美国在中日之间留下的一个领土“疙瘩”。

美军占领琉球之后,曾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三项中已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随着冷战局面的出现,美国才于1953年12月25日发出一份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并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是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中宣布的日本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切给日本的冲绳县。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美国将钓鱼岛私下擅自交给日本,结果引起70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华人保卫钓鱼岛运动的浪潮。

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7)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8)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一)日本窃取我国钓鱼岛,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日本政府关于对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构成所谓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是没有史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来之物,而钓鱼岛则分明是被当年的日本帝国窃取的,所以根本谈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称,“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方式的现场调查,不仅发现其是无人岛,而且确认没有清国统治的痕迹,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决定在当地建桩,正式编入日本领土。”然而,本文已经引述的大量史实充分证明,这种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首先,钓鱼列岛从明朝时起便已不是“无主地”,而已由中国明朝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这些岛屿环境险恶,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况且这些岛最先是由中国命名并编入历史版图的,是由中国首先发现、记载、利用、管辖、保卫的。

其次,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前的约10年间便已深悉以上事实,其对钓鱼岛并非“先占”,而是后来暗劫。因为日本当年在决定将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标,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偷偷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钓鱼岛或“尖阁列岛”。

(二)美日两国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议,均不具备决定钓鱼岛领土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

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而表明中国并未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现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动向后,中国才提出拥有钓鱼岛主权问题。

这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中便明确规定,“要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所属岛屿的钓鱼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片面宣布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当时的周恩来外长便强烈谴责美国的行径,声明中国人民决心收复台湾及一切属于中国的领土。《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美国在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一手包办的单独对日和约。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因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所以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异议呢!

日本政府还时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括“尖阁列岛”,企图以此作为国际法上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然而,这一点连美国政府至今都不承认,况且,中国的领土怎么能由日美两国的协议来决定呢?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最近,日本《产经新闻》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一封“感谢状”,并称其为“具有一级价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国主张的“有力资料”。因为这封“感谢状”中提到,“中华民国八年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和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这是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有力的证据”。(9)

人们只要对历史事实稍加分析便会得出一个结论:这份所谓“感谢状”是根本不足为据的。这是因为,早在1895年日本便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中国的台湾省,并在此前先行窃取了钓鱼岛,而钓鱼岛又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所以,在这期间所谓“感谢状”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当时一些人在日本霸占台湾及钓鱼岛情况下的一种认识,而根本不能用它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1941年,同在日本统治下的冲绳与台湾曾因渔业问题就钓鱼岛发生争执,东京法院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10)由此可见,当时日本在法律上也并未承认钓鱼岛隶属于冲绳县。

(三)日本难以通过所谓“时效取得”的说法获得钓鱼岛主权,日本右翼团体不断在钓鱼岛制造事端是徒劳的。

一些分析家指出,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原因之一是日本企图为今后援引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PositivePrescription)概念占有钓鱼岛奠定基础。其实,所谓“时效取得”之说,只不过是国际上取得领土时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接受,也无真正按所谓“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更何况“时效取得”本身还有一项基本原则,即“连续地、不受干扰地”行使国家权力。(11)

中日之间的钓鱼岛领土主权争议问题,本来是可以通过政府间坦诚、冷静、务实的协商加以处理的。但是,日本却不断有人在政府纵容下登岛建立各种标志,以显示日本拥有实际控制权,一次次刺激中国。日本一些官员把中国的钓鱼岛说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对右翼团体活动无法干预。在中国看来,这等于是继续为日本右翼在钓鱼岛制造事端开绿灯,并潜含着要求中国政府承认钓鱼岛是在日本主权下“私人土地”的说法。中国当然不会接受。

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既然如此,面对历史留给中日两国的悬案,两国有识之士就应该共同思考,尊重历史与法理,拿出诚意与智慧,不使它继续成为可能恶化中日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而争取和平地、创造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注:

(1)陈侃:《使琉球录》,第25页。

(2)《钓鱼台群岛资料》,香港《明报月刊》1979年5月,第87页。

(3)日本《政治经济总览》1996年,《前卫》月刊5月临时增刊,第109页。

(4)、(6)《有关八重山群岛、鱼钓岛所辖决定》,《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

(5)参阅《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杂卷》。

(7)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政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8)香港《东方日报》1996年9月12日等。

(9)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9月23日。

(10)香港《文汇报》1996年8月18日等。

(11)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32页。

3、中琉海沟——历史上明确记载的“中外之界”古代中国人的疆域观念,特别是海上疆域观念,虽然不像今天这么明确,但在钓鱼岛这个问题上,却有着分外明晰的说法。清初册使汪楫《使琉球杂录》——“二十五日。……薄暮过沟,风涛大作,投生猪羊各一,泼五斗米粥,焚纸船,鸣钲击鼓,诸军皆甲露刃,俯舷作御敌状,久之始息。问沟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这条所谓的沟,又称“黑水沟”,古称“东溟”,即今天的中琉海沟,颜色较浅海处为深,历代使者过沟时要进行祭海仪式,可谓是古代疆域意识的一种体现。令人啧啧称奇的是,这古人意识中的疆界,跟现代海权概念中的“大陆架”居然暗合。

以上三点仅为中国主张自古以来钓鱼岛主权属中国的部分论据,符合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先占”的原则,而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等中国人赋予的称呼,也在日本文献中长期存在。

日本的主张:1895年依“国际法”占领

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自一八八五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我国领土版图之内。

自此以后历史上,尖阁群岛一贯构成我国领土南西群岛的一部份,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我国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该群岛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群岛的一部份交由美国管治;并被包括在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据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归还冲绳协定),将管治权归还于我国的地域之内。以上的事实,足以明确地显示尖阁群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此外,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就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好,台湾当局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开发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的动向表面化之后,才首次提出尖阁群岛的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曾经举出过的,作为各类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证据等各项论据,都不能够足以成为在国际法上证实中国对尖阁群岛领有权的有效论据。"

为什么说日方主张不成立?

1、 甲午战争期间日本对钓鱼岛的非法占领无效日本的《基本见解》中声称日方曾“慎重确认钓鱼岛为一无人岛”,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而中方则认为钓鱼岛环境险恶,所以长期无人居住,但这些无人岛并非无主岛,在明清两朝的防务书籍如《筹海图编》中将此岛还纳入了中国的海防范围,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中国发现了钓鱼岛、记载、利用并且对其管辖,已经算作有效占领。尤其是,日本人在试图吞并钓鱼岛前还顾虑过清朝的反应,冲绳县令给日本内务省的报告中提到“该列岛早为清帝所册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与《中山传信录》一书中提到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相同;如果和之前刚立国标的大东岛一样处理,恐有不妥。”可知日本人曾知此举可能侵犯中国主权,只是在甲午战争即将获胜之时,才通过内阁决议将此岛占领,但这个内阁决议并未曾对清朝和在国际上宣布,而且在很多日本明治朝和二战后的地图中,也并未纳入所谓“尖閣诸岛”。中方认为,钓鱼岛是在甲午战争后,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通过《马关条约》被日本割占的。

2、 没有提《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开罗公报:1943年12月1日

中美英三国领袖,于举行会议后,发表公报,其公报全文如次:“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

备注:录自1943年12月3日桂林《大公报》。开罗会议公报史称“开罗宣言”,美国东部战争时间1943年12月1日晚7时50分于华盛顿发表(中译本于重庆时间12月2日公布,3日在各报发表)。

波茨坦公告: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同意对日本发表公告,促其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原文如下: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空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波茨坦公告签订地点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将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有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的《旧金山条约》也没规定钓鱼岛在美军托管范围

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4期

「内容提要」文章对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美国因素”进行了系统考察。二战后美国的日本政策与钓鱼岛问题的产生、发展及变化有着密切联系。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美国政府通过托管琉球与“第27号令”将中国钓鱼岛纳入其托管之下。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又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归还”给日本,为中日钓鱼岛争端打下“楔子”。冷战结束以来,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由“模糊中立”到当今小布什政府的“小心介入”,反映了美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立场上的变化。

二战后,出于冷战和国家利益的考虑,美国政府在制定对日政策的过程中单方面与日本签订的条约或协定在中日钓鱼岛问题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日本图谋钓鱼岛主权时常常援引这些所谓“依据”。冷战结束至今,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随着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战略调整发生了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本攫取钓鱼岛的野心,来自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美国因素”值得关注。钓鱼岛问题是影响中日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学术界关于钓鱼岛问题的著述颇丰。①学者们多从历史、地理和国际法的角度研究该问题,而从美国对外政策的视角来探讨美国与钓鱼岛问题关系的论著则显得薄弱。基于此,本文以原始文献和史实为基础,试图就美国与钓鱼岛争端的缘起、发展及美国未来影响和介入该问题的诸种因素进行分析。

钓鱼岛诸岛(以下简称钓鱼岛)属于台湾岛的天然附属岛屿,并不属于琉球群岛(美国称作“Ryukyu Islands”,日本称为“冲绳群岛”)。美国在二战后托管琉球群岛的过程中单方面炮制了所谓“琉球地理分界线”,将钓鱼岛纳入其管辖范围内。美国在归还冲绳时,实际默认了上述分界线。

一、美国托管琉球与“第27号令”:二战后美国将中国钓鱼岛划入其琉球托管范围

在1945年的亚洲太平洋战场,日本战败已成定局。1945年4月,美军攻占琉球群岛。5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决定将包括琉球群岛在内的北纬30度以南诸岛从对日占领区划出,置于美军直接控制之下。不久,美驻琉军政府颁布第一号公告,其中第二条规定,日本帝国政府停止在琉球群岛行使一切权利。②

冷战开始后,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琉球群岛占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此时的琉球群岛作为美国西太平洋攻击力量的中心,已成为美国远东战略防线(阿留申群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菲律宾群岛岛屿链)中的关键环节。当时美军在冲绳建有120多处军事基地,包括中程导弹基地、早期防空雷达警报网、远程通讯网、海军快速中继通讯网及“美国之音”的主要中继局等。美国军方认为,以美国在冲绳的空军力量为核心,辅之以海军力量,完全有能力阻止从东北亚或东亚中心港口出发的陆、海两栖部队。美国的战略防线不是美国的西海岸,而是亚洲大陆的东海岸。美国应该将在菲律宾的防卫据点向北延伸,构筑起从马尼拉到日本、夏威夷直到阿留申群岛的一条U 型防线。其中,空军的战略轰炸能力仍是核心,冲绳作为空军基地具有重要地位。③

基于上述考虑,美国在制定对日政策时,既没有将琉球归还中国,也没有按照美国国务院的主张将“非军事化后的琉球归还日本”,而是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的各岛屿、太平洋中部所有岛屿全部置于美国排他性的战略托管之下”。④1946年1月,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更加明确地提出,“北纬31度以南、九州至台湾之间的所有岛屿,全部作为战略区域实行托管统治”。⑤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当时代表中国民意咨询机构的国民参政会曾反对把琉球归属日本,要求在对日和约中规定琉球应交我国托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美方表示,琉球应纳入其战略托管网内,因为美国认为此乃其在西太平洋之一种任务,中国要求获得琉球,并不为美国同情。⑥

1948年10月2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了NSC13/2文件。其中文件的第5条规定,从遏制苏联的战略出发,美国“应以最佳方式使国际社会承认美国在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南鸟岛、孀妇岩以南的南方诸岛长期的战略控制权”。⑦为了使美国的上述战略意图获得日本的认可,1951年,美、英等国背着中国,与日本政府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和约第三条中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美国认为自此对琉球取得行政权。⑧美国代表在签约前还解释第三条是承认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显然,美国是以“托管”为名独占琉球群岛等战略要地,并且在主权问题上偏袒日本。但是,从《旧金山对日和约》上述条款内容来看,美国所托管的琉球并不包括钓鱼岛。

美国对中国钓鱼岛的非法侵犯源于1953年12月25日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DavidA.D.Ogden )代表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该布告称,“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其中第一条规定:将当时美国琉球民政府管辖的区域指定为,“包括(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各点连线的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⑨而中国钓鱼岛的地理位置在北纬25度至北纬26度,东经121度30分至东经126度四线之间,恰位于该范围内。这样,美国琉球民政府的“第27号令”就将中国钓鱼岛非法化入美国琉球托管区域。这个区域的划定,是美国琉球当局单方面对钓鱼岛列屿的非法侵占,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即便如此,当时日本政府也是履行了美日《旧金山和约》中的放弃条款的。在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第8期第8号承认济(即批准书)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图中,就只标注有日本南西诸岛,而根本没有所谓的“尖阁列岛”(即中国钓鱼岛)。甚至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儿童百科全书中的日本地图上,同样也没有把所谓“尖阁列岛”列入日本版图。因此,日本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上述“第27号令”为由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二、美国归还冲绳与中日钓鱼岛争端

1969年1月,尼克松执政,美国面临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已相当严峻。美军深陷越南战争泥潭,大大消耗了美国的实力,迫使尼克松对美国的全球战略做出巨大修改。1969年7月,尼克松在关岛发表了著名的“关岛演说”(即所谓尼克松主义),正式明确美国将集中力量在欧洲和中东地区对付苏联,而要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实行战略收缩,进而要求日本和亚太地区诸盟国“自己承担起责任来”。⑩由于要在亚洲实行战略收缩,美国更需要日本在亚洲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在日美安全体制中承担主要的角色。因此,尼克松上台后第一个行动,就是宣布他要成立一个委员会来专门研究将冲绳归还日本的问题。1969年11月,尼克松同访美的日本首相佐藤就日美安全条约期满问题和归还冲绳问题举行了会谈,并于11月22日发表日美联合声明。声明约定,美国将在不损害日美安全条约和日本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将冲绳交还给日本。

在美国与日本交涉冲绳的前后,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 )对东海海域进行了海底资源调查,认为钓鱼岛可能储藏着巨大的海底油田。日本立即对这个地区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单方面采取了行动。1970年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这是在钓鱼群岛主权斗争中,日本方面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在立法院决议的影响下,琉球政府于同年9月10日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及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的声明,进而在17日又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的声明。琉球政府在第二个声明中系统阐述了主张对这个列岛拥有主权的根据。该声明首先讲到,根据1953年12月25日发布的琉球列岛美国政府第27号布告,“尖阁列岛”被包括在美国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内。(11)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纷争由此肇端。

1971年6月17日,经过近两年的艰苦谈判,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议(《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归还冲绳协议的签字仪式分别在东京和华盛顿举行。协议由前言和九项条款组成,其内容之一为,自条约生效之日起,美国将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一切权利移交给日本。(12)美国以日本拥有“施政权”为由,把联合国交付美国托管之琉球行政权交予日本管理。同时,美国还错误地将原属中国领土的钓鱼岛也包括在琉球群岛管辖区域内。这说明,美国在归还冲绳时实际上默认了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第27号令——“琉球列岛地理界线”所规定的“施政”范围。

美国与日本在所谓归还冲绳的协议中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划在“归还”范围内,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197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不属于琉球也就是现在所称的冲绳,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身就是非法的。(13)美国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的“施政权”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归还”日本对中日钓鱼岛问题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日本政府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入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于是,日本强占中国钓鱼岛的扩张主义行径变本加厉,中日关系中的钓鱼岛问题便由此引发出来。应当指出,美日之间的所谓协议是非法的、无效的。因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针对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非法行径,1970年9月10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偏袒日本的声明:“依据对日和约,美国对‘南西诸岛’有行政权……约中所用之名词含有包括尖阁群岛当作一部分管理之意,但认为对琉球之剩余主权仍属日本。由于1969年11月关于此等岛屿主权之不同主张,我方认为应由涉及争执的国家解决之。”(14)同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麦劳夫斯基在针对钓鱼岛所有权的答辩中指出:“根据《对日和约》,美国对‘西南诸岛’拥有施政权。西南诸岛包括‘尖阁诸岛’。根据该条约,美国政府认为对作为琉球列岛一部分的‘尖阁诸岛’拥有施政权,这意味着日本拥有对琉球列岛的潜在主权。美国政府决定于1972年将琉球列岛的主权归还日本。至于‘尖阁列岛’,美国则将把它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但美国认为,施政权和主权是两回事。如果在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应由当事者协商解决。”(15)可见,美国自己也承认,施政权不等于主权,美国政府把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并不等于日本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

美国将钓鱼岛的“施政权”私下擅自交给日本,这一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激起中国政府和全球华人的极大愤慨。1971年12月3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坚决反对日美勾结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完全非法的。(16)从1971年元月起,首先是美国华人留学生集合2500多人,在联合国总部前举行“保钓”示威,并迅速波及全球各地,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全球华人“保钓运动”。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它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7)美国东亚及太平洋事务法律顾问执行助理罗伯特。斯塔尔也明确表示,美国“把从日本取得的对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决不会造成对任何潜在的领土主张的歧视”,“对群岛的任何冲突性的要求,需要牵涉此问题的各方谈判共同解决”。(18)

三、冷战结束以来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立场的新变化

冷战结束后,克林顿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基本保持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国务院所声明的“中立”姿态,一直坚持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不包括钓鱼岛。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发表声明:“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19)同年,美国政府的驻日大使蒙戴尔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日美安全条约中没有强制美军介入钓鱼岛纠纷”。10月30日他仍表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不适用于尖阁群岛”。(20)而“美国的上述立场也对日本防卫厅和自卫队的立场产生冲击”。(21)

美国总统小布什上台以来,对钓鱼岛问题的态度与此前政府有所不同,尤其是1996年《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的发表和1997年《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制定以后,日本要求将防卫承诺扩大到钓鱼岛,日本试图把美国拉入到钓鱼岛问题中来,并把这一点当作检验美国防卫承诺的“试金石”。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至少在口头上发生了一些变化。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美日关系对美国的国家利益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与日本有关的纠纷,美国多少会插手进去”。“在考虑美国的对亚洲政策时,没有什么比对日政策更重要的了”,“这不仅是个关系深浅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涉及美国的国家利益”。(22)2004年2月2日,美国副国务卿阿米蒂奇在访问日本时表示:“施政权所涉及的范围都适用于安保条约,在美日安全条约中,日本施政下的领域一旦受到攻击,那将被视为对美国的攻击。”(23)阿米蒂奇的讲话表明美国的政策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阿米蒂奇此前只是笼统地称日本一旦受到攻击美国一定会出面支援,而日本外务省发言人则将这一讲话予以诠释,具体细化到钓鱼岛问题。2004年2月5日,日本外务省发言人宣称:“在日美安保条约中,美国曾承诺对日本予以保护。尖阁列岛(即中国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保护日本当中也包括保护尖阁列岛(即中国钓鱼岛)。”随后,2004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24)

美国在钓鱼岛问题立场上发生变化的原因有二:其一,伊拉克战争结束后,美国调整全球军事部署,加强在西太平洋地区的军事部署。由于美国在东亚部署导弹防御系统问题上需要日本的合作,日本便把美国在钓鱼岛问题支持日本与日本参加导弹防御系统挂钩。为了在与中国的钓鱼岛主权争端中获得更多筹码,日本迫切希望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予以更深的介入,以便借助日美安保框架为日争取更多“私利”,包括欲将钓鱼岛争端塞入日、美对华遏制的大框架下。这促使美国在对钓鱼岛的态度上向偏袒日本的方向转变。其二,近年来,受“对中国实施战略威慑”的冷战思维的影响,美国的亚太战略思想中,围绕中国的地理位置,一直有一条“安全弧”。美国试图通过该“安全弧”遏制中国的崛起并保护其“盟友”(包括日本)。因此,美国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中做出偏袒日本的立场就不难理解了。

结论

纵观钓鱼岛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风云,中日钓鱼岛争端的产生、变化、未来发展趋势始终与“美国因素”密切相关。美国也成为影响钓鱼岛问题重要的外部力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冷战的国际背景下,美国单方面与日本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协定为后来的中日钓鱼岛争端埋下了伏笔。从这一意义上看,美国是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始作俑者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日归还冲绳的协议中,美国又单方面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冲绳的所谓“施政权”授予日本,更成为引发中日钓鱼岛争端的直接原因之一。

其次,冷战结束后,未来围绕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美国因素”日渐突出。在钓鱼岛主权立场上,美国政府在看似中立的态度下竭力淡化和模糊中国对钓鱼岛所享有主权的事实,使得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尤其是小布什执政以来,美国政府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逐渐放弃此前的“模糊中立”的立场,转而积极地“小心介入”。近一两年来美国高官在钓鱼岛问题上发表的一系列声明反映了美国立场的这种变化。

最后,“美国因素”的介入将成为未来影响中日钓鱼岛争端解决一个重要变量。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本应当由中、日两国自己解决,而现实的情况是,“美国因素”已经渗入其中。美国深谙钓鱼岛对中、日两国的价值,其主权的继续悬置,既可以防止中、日两国走得太近,又可以让美国处于随时介入的有利地位。美国介入钓鱼岛问题作为美、日联手遏制中国的一种战略尝试,一方面将助长日本阴谋攫取钓鱼岛的野心,对中日关系以至亚太地区的稳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美国因素”的介入对于中日钓鱼岛争端未来的解决,也会增加一定的难度。但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关于钓鱼岛问题对日本的承诺是有一定限度的。美国虽期待通过与日军事合作实现其亚洲战略的目标,但还是希望在这个敏感问题上留有适当的余地。因为,在遏制中国的战略上,既然已经有了日美同盟这一基本框架,美国如果又在钓鱼岛问题上介入得过深,必然会招致中国的强烈反对,进而造成美中关系的紧张局势。所以,从近期看,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不会走得太远。

注释:

①有代表性的论著有张平:《钓鱼岛风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兼质日本奥原敏雄教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钟严:《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人民日报》1996年10月18日;林琳:《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司徒尚纪:《关于钓鱼岛群岛历史地理的若干问题》,《岭南文史》1997年第1期;吕一燃:《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4期,等等。

②参见张平:《钓鱼岛风云》,第141页。

③参见崔丕主编:《冷战时期美国对外史探微》,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63页。

④JCS570/40,“Over-All Examination of U.S.Requirements for Military Baseand Right ”,October 25,1945,Section 9,CCS360(12—9—42),JCS 1942—1945,RG218.转引自崔丕主编:《冷战时期美国对外史探微》,第52页。

⑤JCS570/50,“Strategic Control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Certain Pacific Areas”,January 21,1946,Section 13,CCS360(12—9—42),JCS 1946—1947,RG218.

⑥参见张平:《钓鱼岛风云》,第143页。

⑦NSC13/2,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U.S.Policy Towards Japan ,October71948,Declassified Documents Reference System,Document Number:CK3100347865.

⑧参见张平:《钓鱼岛风云》,第143—144页。

⑨CIVIL 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 NO.27,GEOGRAPHICAL BOUNDARIES OF TheRyukyu Islands,Office of the Deputy Governor,APO 719,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OF The Ryukyu Islands ,Office of the Deputy Governor,25December 1953.

⑩《美国总统公开文件集——理查德。尼克松1969》(Public Papers of the UnitedStates,Nixon),美国政府印制局1971年版,第544—545页。

(11)参见[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11—12页。

(12)参见于群:《美国对日政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13)参见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14)漠帆:《钓鱼岛问题大事记》,《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15)汤家玉、孙茂庆:《钓鱼岛百年风云》,《党史纵览》2003年第7期。

(16)参见《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17)《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页。

(18)逋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励志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19)逋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第71页。

(20)《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10月4日。

(21)《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6月22日。

(22)人民网2001年12月11日讯:《美官员暗示:钓鱼岛一旦有事美将站在日本一边》,见http://past.people.com.cn/BIG5/guandian/183/2281/3276/20011211/624605.html.

(23)《国际先驱导报》2004年2月13日。

(24)《日本经济新闻》2004年3月24日。

综上所述,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目前日本在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地位,是美军移交琉球管辖权时同时获得的。

“搁置争议”与主权意识

邓小平提出“搁置争议”

华人“保钓运动”自70年代美军将钓鱼岛交给日本时就风起云涌,迄今为止已将近四十年。但四十年来钓鱼岛始终在日本的事实控制之下。主权问题始终是国际政治中最棘手、最难解决的问题,为了确保中日关系的顺利发展,邓小平78年在签订《中日友好条约》时在钓鱼岛问题上提出“搁置争议”——“……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这样的问题摆一下不要紧,摆十年也没有关系。我们这代人智慧不够,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搁置争议”在那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了两国政府的默契,中日关系取得了较快较大的发展。而随着两国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钓鱼岛问题重新成为中日关系的焦点,在新时期是继续“搁置争议”,还是摆上台面进行解决,成为两国政府和人民的一大考验。

我们应该在钓鱼岛问题上吸取哪些经验?

应该说,日本政府提出的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见解并非没有值得重视之处。清代以来,历代中国政府在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都显得极为不够。因此,无论对于政府官员还是爱国民众来说,树立敏感的主权意识和充分了解国际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晚清时期由于主权意识淡薄,对现代国际法体系几近无知而让中国主权被侵犯的例子并不罕见。而即使到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最大官媒还在报道中称“琉球群岛包括尖閣群岛”。至于民间“慈禧赐钓鱼岛给盛宣怀采药诏书”等“创造”,更是对“保钓”运动产生反作用。只有更好的了解历史、地理,了解现代国际法的原理,才能在现代国际博弈中占据有利的位置。此外,如果对内维稳压力太大,也会对外交产生影响。

结语:

“保钓”并非嘴上说说、网上顶几个帖子就够了,真正爱国人士应当了解关于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据笔者所知,国内研究钓鱼岛问题的专家鞠德源先生穷多年心血,自费出版了《日本国窃土源流 钓鱼列屿主权辩》这部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力著,但购买者却十分寥寥,以致欠下许多债务。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保钓行动”在国内的境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