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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54:21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对口招待原则。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由省委接待部门统一招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其随行人员由各部门对口招待;中央统一组织来我省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其工作性质由对口部门招待,兄弟省市党政领导由省委、省政府接待部门对口招待。
第三条  严格控制招待标准。
1.住宿标准。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省级干部住套间,厅级干部住单间,处级及其以下干部住标准间。
2.伙食标准。省级干部伙食标准按《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一类会议标准,即每人每天65元执行,厅级及其以下干部按二类会议标准,即每人每天60元执行,也可将标准以内的伙食费发给客人自行就餐。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3.要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需要领导同志陪餐的,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时间较长的不超过两次,陪餐人员标准比照同级客人标准执行。
4.招待用酒必须是本地酒。
第四条  实行定点招待。
来我省进行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应尽量安排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内部招待场所招待;无内部招待场所的单位,可在《湖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定点单位,即东湖宾馆、洪山宾馆、湖北饭店、珞珈山饭店,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招待;亦可按经济实惠、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1-2个中低档宾馆、饭店作为定点招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食宿标准与之签订招待协议。各单位自行确定的招待点和招待协议应报省财政厅审批。严禁到非定点宾馆、饭店安排招待。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安排招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或经办人的责任,所开支的费用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审核中予以剔除。定点招待单位在认真执行各项招待标准的基础上,要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饭菜优质、价格优惠。
第五条  招待费在财务上的单独列项。
1.招待费开支范围: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招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扣除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部分)。
2.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外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
第六条  招待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省委、省政府接待部门年度招待经费由省财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专项定额供给;其他单位招待经费按当年“公务费”的2%,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招待费总支出必须控制在1996年招待费总额的75%以内。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招待审批制度。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主管财务的一名负责人为审批人,并将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实行“一卡双签”制度。凡需安排招待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招待的经办人填写《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样式附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到指定地点招待。客人离开后,由负责招待的领导与经办人或招待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对有关招待项目、标准进行审核后分别签名。
业务招待费结算时,必须附有审批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没有审批卡而予以报销的,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严格审计,加强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的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以及单位决算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必须纳入财务审计,每年审计一次。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必须每半年在机关干部职工中公布一次,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严招待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招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的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严禁以招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旅游观光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用公款待私客,不得以上党校、参加培训班及其它任何名义用公款互相吃请。违者,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所有开支一律由责任人自付。
严肃查处的公务招待费管理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对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帐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撤职处分;对做假账的会计人员,一律取消会计资格。
凡招待费超过控制总额或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审批人和陪餐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审批人支付50%,陪餐人员支付50%。
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审批卡
招待单位
经办人
被招待单位
宾客人数
工作事由
带队人
职  级
人均日餐
标    准
(元)
住宿
标准
(元)
预计天数
住宿地点
陪客人数
其它费用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实住天数
招待费用总额
(元)
陪客主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招待处所有关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要求:1.招待省外客人需安排宴请的,将宴请次数、标准、用款总额填写在备注栏内。
2.“其它费用”要在备注栏注明。
3.本卡一式三联:一联经办部门、二联招待处所、三联招待单位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