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小凤和罗玄同人h:交了取暖费室温不达标-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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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取暖费室温不达标
( 2011-11-20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张国强
  交了采暖费,室温却很低,供热单位却非说温度达标,百姓怎么办?
  对此,辽宁省大连市尹先生找到了一条维权途径,先找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测温,通过测量获取证据后,再到法院起诉进行有效维权。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采信了尹先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判供热单位退还85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这是辽宁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测温退费案。
  2010年供暖期开始后,尹先生家中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为此,尹先生找到物业下属的锅炉房、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并请求西岗区供热办催办此事。多次交涉无果后,1月19日万般无奈的尹先生请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自家室内温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表明,尹先生家客厅室温只有14.4℃,完全不达标。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先生将开发商和供热单位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开发商和供热单位对自己家的暖气设施进行维修;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2011.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庭审时,开发商方面辩称,小区供暖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尹先生家的房屋为复式结构,他自己擅自改动了房屋结构,应当承担供暖不达标的后果。供热企业则指出,考虑到尹先生家的实际情况,供热公司派员工进行了维修,后来其家中室温已经达标;此外,尹先生家属于跃层房屋,从检测报告上看不出监测点是在一层还是在二层,该检测报告有瑕疵,而且检测报告只是证明检测当天温度不达标,并不能证明其余149天都不达标。 

■法官评案
请质监局测温是个好办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热单位负有保障用户室温达标的义务,而尹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的温度不达标。虽然供热公司认为该报告存在瑕疵,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哪些瑕疵,以及瑕疵足以影响检测结果,所以尹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按照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温度在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的50%退费。 
  供暖期期间,尹先生就暖气不热问题先后找过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直至供热企业于今年3月14日维修后,尹先生家中的温度才达标。因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返还尹先生采暖费858元,并承担测温费2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以往法院受理的涉及采暖费案件,多数是供热公司起诉业户欠缴采暖费。而业户欠采暖费原因之一是对供暖质量不满意,于是便采取消极对抗方式。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百姓投诉的温度不达标问题,供热公司有入户测温并维修的责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诸多复杂原因,使得这一操作并不是百分百顺畅。尹先生的做法,对百姓的供暖质量问题维权开了个好头。这种变被动为主动的理性维权方式,既赢得了法律上的支持和经济上的赔偿,也彰显了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在日益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