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斗恶龙x升级攻略:井冈廉政网---永丰县纪委吴美华: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干部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51:39
永丰县纪委吴美华: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干部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思考 ( 来源:永丰县纪委 )  

    近几年,随着我县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加大,县纪委监察局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经初步核实后移送当地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对这类案件是由县纪委监察局先期进行党政纪处分,还是待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下达后再给予党政纪处分,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一、目前我县党政纪案件移送处理的基本做法及优缺点分析

这几年,我县先后查处了城建局原局长、林业局原局长、就业局原局长、某乡原党委书记、某派出所所长等在职正副科级干部,这些案件都是先经县纪委监察局初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就某个违法问题固定证据,再将已查实的问题和未查实的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待司法机关走完法律程序,作出生效法律判决、裁定、决定后,再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判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这种处理程序简而言之叫做先移送后处分。

这种处理程序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发挥司法手段强大的威慑作用,尽早、全面突破案件;二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纪委办案风险。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初步核实进行移送后,只需等待法院的生效判决下达,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条款、按规定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进行处分就行,条例依据准确、明了,案件证据、事实、定性都是现成的,案件处理稳妥、简单、有保障。

    这种处理程序的缺点:一是社会效果相对较差。这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当地尤其是在党政干部中都会造成强烈的震动和影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政纪处分时,时间间隔已久,很多已到第二年,如果有上诉、再审的,还可能到第三年,不能趁热打铁,及时处理到位,处分的警示和警诫作用减弱,社会效果相对较差;二是党政纪处理滞后。对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违法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使一些已经羁押收监人员仍然享有党员身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非法利益,没有受到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及早、有效惩治。

    二、先处分后移送的基本做法及优缺点分析

    通过舆论报道我们知道,中纪委在查处诸如胡长清、陈良宇等高官违纪违法案件时,一般都由中纪委进行调查,先期作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然后再移送给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判决等。这种处理程序简而言之叫做先处分后移送。

    这种处理程序的优点:一是党政纪处分及时,能使违纪违法人员及早受到经济利益、政治权力等方面的惩处,更加有利于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二是社会影响更大,警示效果更好。这类在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一旦在查,特别是被“双规”、“双指”后,群众关注度迅速飙升,社会影响很大,当媒体还在热议、案件仍为舆论焦点时,纪检监察部门独立行使调查权、处分权,及时进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一般都开除党籍和公职),那么对干部的思想震动和警诫意义更大,其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更好。

这种处理程序的缺点: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加大。一是有可能就同一个案件司法机关在证据材料、案件定性、处理依据等方面与纪检监察部门不完全一致,甚至有冲突,影响法纪的严肃性;二是有可能出现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行为漏究、违纪款物漏缴等空档问题,一旦出现司法机关查实了更主要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漏究、拟受到的处分更重的情况,则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第二次党政纪处分,影响纪检监察执纪的权威性。

三、两种做法的对比思考

通过对以上两种做法的优缺点对比,可以看出各有利弊,各有千秋,在实践中应针对具体的个案区别对待。从办案的综合效果来看,笔者倾向于先处分后移送的处理办法。但这类案件一定要审慎对待,一定要注意降低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为此,

一要提高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先处分后移送的案件一般都是涉嫌违法、拟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大案要案,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重要而关键的案件先期调查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突破、办案协调、事实证据、违纪行为定性、适用法纪、量纪处分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考验着纪检监察机关独立办案、公正执纪、肃贪反腐的实战能力与水平,因此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提高突破复杂案件的能力,具备过硬的办案业务素质,善于打仗,善于打硬仗,能打赢仗。

二要独立行使纪检监察职权。纪检监察部门着力关注的是是否违纪,司法部门关注的是是否违法,有时违纪问题不一定违法,因而司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证据认定、案件定性、案件审理时依据不同,双方结论有时不一致不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只要对其一或几个具体的已经涉嫌违法,并且足以开除党籍的违纪行为集中力量收集和固定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情况下,按照处分条例,准确、恰当、大胆、独立地行使职权,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就行,不必强求与司法机关的结论一致。

三要谨慎起草处分决定文书。为避免党政纪处分决定与未来法院判决结论相冲突,减少执纪风险,纪检监察部门在起草处分决定书时要做到:1、写上“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用语。纪检监察部门除对其中已经查实的违纪和涉嫌违法的问题写清楚外,还要对未查实的其他问题进行综合表述,并在处分决定书中写上“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的法定用语,体现司法结论与纪检结论的相对应。2、在处分决定书中设置可能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的合理条件,即表述以下内容:对在移送后司法机关又发现新的违纪事实,法院判决同党政纪处分决定相冲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生效判决启动第二次党政纪处分程序,对违纪款物,可单独作出责令退赔或收缴的非党政纪处分处理决定,追缴相应的违纪款物等。这两项内容如果在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加以表述,则为今后该案件的执纪处理到位作了铺垫,留下伏笔,便于合理顺当地做好法律惩处与纪律追究的衔接,减少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风险。

 

责任编辑:周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