袆什么意思:盛洪 外部性问题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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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和制度创新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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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问题和制度创新
盛洪
 
 
一、外部性问题      广义地说,经济学曾经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外部性问题。前者是或许已经消除的外部性,后者是尚未消除的外部性。
 
在现代经济学中,外部性概念是一个出现较晚、但越来越重要的概念。迄今为止,有三个较权威的关于外部性的定义,这几个定义从几个方面把外部性与经济学的其它基本概念联系起来。
 
第一个定义是,当一个行为个体的行动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到另一个行为个体的环境时,我们称存在着“外部性”(1)。
 
第二个定义是,外部经济(或不经济)是这样一种事件,它将可察觉的利益(或可察觉的损害)加于某个或某些人,而这个(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直接或间接导致该事件的决策的(2)。
 
第三个定义是,当某个(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3)。
 
首先,外部性涉及到人们的行动(actions)。当然在这里,这些行动不包括人对自然的行动,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即:交易(transaction)。在交互行动中,人们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某个人或某些人可能会承担或获得另一个或另一些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因而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有关利益的互动(interaction) 关系。对这类关系的研究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和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侧重。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人们可以选择不同的行动方式(或交易方式),这些不同的行动方式被称为策略。广义地讲,不行动也是一种行动方式或策略。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中的策略,可被称为对策,亦称博弈。在博弈论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或交易活动)的特征被鲜明地揭示了出来:一个人行动的收益,不仅取决于行动者本人的努力,也取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的行为。因此,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可以博弈论为方法。
 
第二,第二个定义以是否同意为外部性的判别标准。这一标准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经济理论判别经济效率的标准。这种理论认为,双方同意的交易是效率最佳的交易。在博弈论中,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纳什均衡和优势策略均衡(4)的主要区别。在科斯的理论中,同意与否不是一个心理问题,而是一个成本问题。因为要达成协议,首先要沟通信息,要进行谈判或讨价还价,这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因此纳什均衡与优势策略均衡的区别,或许可以用交易费用的多寡来描述。
 
第三,外部性问题必然要涉及成本和收益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本是经济学的基础,似乎早就无须讨论了。但是碰到外部性问题后,成本和收益之间的界限模糊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人们假定一个人会完全承担他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而如果存在外部性问题,一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就不完全由他自己承担;反过来,他也可能在不行动时,承担他人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在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中,一个人的成本可能就是另一个人的收益,一个人的收益又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成本。在互替的行动方式或策略之间,一种选择的收益就是另一种选择的机会成本(5),而它的成本又是另一种选择的机会收益。在一个极端的例子中,行动的收益就是不行动的机会成本,而行动的成本是不行动的机会收益。最后,科斯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指出外部性问题具有相互性(6)。在这种看法下,孰为一个人的成本或收益都很成问题了。如果一个工厂“有权”污染,污染所引起的成本是由被污染者的存在造成的,因而污染不是它的“个人成本”;如果“无权”污染,就必须为污染付费,因而污染就是它的“个人成本”。但“有权”或“无权”尚未确定时,成本或收益就无从谈起。成本和收益的界定成了产权制度的结果。
 
显而易见,外部性概念是经济学中具有一般性的概念。它的一般性使得它可以在经济分析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替代若干不够一般的概念。但是,上述的定义各有一些局限性。第一个定义过于狭窄,因为在价格制度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人类可以用其它方法消除外部性(如税收制度);而某些外部性也可以由价格传递,如生产方式的改进、成本的下降给消费者带来的正外部性是通过价格传递的。第二个定义强调同意准则,虽然有很大的适用性,但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些解决外部性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是以强制性为特征的。第三个定义则稍嫌迂回。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的概念实际上是指行为当事人的成本或收益与受其影响的其他人的成本或收益之和。“社会”二字具有某种非人格化的特征,用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的概念容易模糊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如果用下面的语言描述外部性概念也许更好些:
 
当一个(或一些)人没有全部承担他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收益时,反过来说,有人承担了他人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收益时,就存在着外部性。
 
二、外部性问题的实质
 
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奥尔森、科斯、诺斯和一些博弈论专家。庇古从“公共产品”入手,奥尔森从“集体行动”入手,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诺斯从“搭便车”入手,博弈论专家们则从“囚徒困境”入手。
 
关于“公共产品”的讨论揭示了外部性问题具有某种“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地消费公共产品(7);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奥尔森指出了由于个体之间的协商需要成本,他们之间达成一致以获得某种“集体产品”就很困难,因而外部性问题又体现为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对立,其程度和决定协商成本多寡的人数有关(8);科斯强调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质,提醒我们注意,在现实中,外部性问题不总是单向的,个人之间可以通过某些行动实现一定程度的均衡(9);诺斯的研究则告诉我们,“搭便车”行为是制度变迁的障碍,这说明成功的制度变革恰是成功地克服了外部性问题(10)。最后,“囚徒困境模型”则说明,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矛盾,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和社会最优的不一致(11);不仅如此,由于这个博弈论模型的一般性,它可以综合地描述外部性问题的上述各种性质。
 
 
---------------------------------------------
 

 
不合作                合作
 
不合作          0                  -5
 
0                   5
 

 
合作             5                   4
 
-5                  4
 
---------------------------------------------
 
 
关于这个模型,我就不详细解释了。在上图可以看出,当双方都不合作时,双方各自的得分为0,整个社会的得分也为0;当双方合作时,双方各自的得分为4,整个社会的得分为8。双方之所以不能实现合作的原因,是一旦有一方愿意合作,而另一方不与之合作时,前者就会损失5分,后者却会获得5分;因而双方的最优选择就是不合作。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形并不存在外部性问题。因为在这时,谁也没占谁的便宜,谁也没吃谁的亏。只有当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时,才会有外部性问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解释为甲为公共产品付费,而乙没付;甲主动限制产量、从而引起价格的上升,而乙未限制产量、只是坐享其成;甲为制度变迁做出了努力、从而增加了社会财富,而乙只是“搭便车”;等等。在这里,由于双方共同的新增收益是双方合作的结果,若有一方不合作必然导致这种新增利益无法实现,并且使得采取合作行为的一方白白耗费成本、或者得不偿失,因此这些成本或损失可视为由不合作的一方加于合作一方的。不合作也是一种行动(策略)。然而,从长期看,谁也不会容忍别人总是占他的便宜。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采取合作策略的一方终归要退回到不合作策略上。这时就出现了不合作均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即:外部性问题对人类社会的真正危害并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在成本和收益承担上的冲突,而是由于这种不易克服的冲突的存在,可以带来更多社会财富的、或避免社会灾害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或制度安排无法实现。
 
在上面的模型中,双方合作的社会收益和双方不合作的社会收益之差为8。这也就是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所损失的潜在收入。因此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恰恰可以用外部性这个词本身来解释,即:存在外部性的结果,是社会因消除外部性所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外部于社会所有成员。
 
三、制度创新:外部利益内部化
 
人们自然会想到,如果找到某种或某些方法,能够克服外部性问题,从而将外部于社会的潜在利益内部化,社会财富就会有很大的增进。例如在上述的囚徒困境模型中,如果从不合作均衡走向合作均衡,整个社会的财富就会增加8(8-0)。
 
博弈论研究证明,当囚徒困境模型多次重复以后,双方会从不合作均衡走向合作均衡(12)。这有两方面含义。第一,双方之间的多次博弈,可以看作是两个经济个体之间的交互行动,即交易。因为从不合作均衡到合作均衡的转换本身需要费用,所以只有博弈次数足够多,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次数足够多,类似的情形多次反复地出现,这种转换才有意义。第二,多次博弈的作用,是给双方带来比较不同选择(合作还是不合作)的结果的较充分的信息。双方都会在多次博弈中逐渐感到,选择合作策略比选择不合作的预期收入要高。因此即使在双方并不直接通讯的情况下,最终会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稳定地选择合作。
 
如果双方之间有充分的通讯手段,为达到合作均衡的博弈次数会大大减少。因为双方可以通过通讯和谈判模拟实际博弈过程。例如,如果你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我也会采取同样的手段报复你,但如果你降低关税,我也会降低关税,等等,而无须真的去打贸易战。因此通过通讯和谈判而达成一致意见,是人们实现合作均衡的普遍手段。不合作均衡也可称为不同意均衡,合作均衡也可称为同意均衡。
 
然而,人与人之间的谈判也是需要费用的。不仅如此,在人们达成契约之后,也可能会有某一方违背它。违背契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或为防止这种损失而付出的努力,也都可视为实现合作均衡所需的费用。广义地说,这些费用都是交易费用。因此,是否能够实现合作均衡,从而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多寡。当达成契约并保证契约执行的交易费用高于合作均衡所带来的新增收益时,合作均衡就不可能实现。
 
影响交易费用多寡的有多种因素,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两类。一是度量和界定交易客体的难度;这一难度越大,或者说不可分割性越强,交易双方越难达成一致意见。这是生态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问题难以解决的原因之一。一是相关的人数;人数越多,实现一致同意所需谈判的次数越多,达成协议后违约的可能性越大,因而达成并维持契约越困难。例如合伙制企业因需要服从一致同意原则(即每个合伙人都有否决权),其规模受到限制。这两个因素,尤其是后一个因素在现实世界中有着普遍的影响。因为一个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因此我们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多人的社会中实现合作均衡。这恰是博弈论对制度的理解:制度是N人博弈的均衡解(13)。
 
制度是由交易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就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也可以说,一群经济个体在交互行动时,采取了相同的对策。由于一种对策(或交易方式)可能比另一种对策更少或更多耗费成本,一种制度安排可能比另一种制度安排更有效或更无效。制度创新就是在达到同一目标时,新的制度安排比旧的制度安排的成本更低,从而有可能使在制度创新未发生时、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无法实现的合作均衡所带来的外部利益得以内部化。
 
制度演进的历史证实了上述论点。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和政府,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们是很久以前的制度创新的结果。若要更深刻地理解它们的价值,就要设想一下,如果它们不存在,人们会失去什么。先以定期集市的出现为例。假设在一个地区中有2个农民,他们都需要和对方交换货物。在定期集市出现之前,任何一个农民可能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到适中的地点,等待和另一个交换。但那个人有可能来,也有可能不来。而来的人却要付出路程和等待的时间。交换固然能使双方获益,但若有一人未到,交易就不能达成。这个例子具有“囚徒困境模型”的性质。由于要冒自己来交换而对方不来的风险,双方最后选择的策略可能就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样,交换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就外部于他们。这时,如果双方约定,每逢每月的某一天,如15号,就到适中的地点进行交换,定期集市就出现了。定期集市克服了由于一方未到而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使原来外部于双方的潜在利益内部化。如果我们把两个人扩展为N个人,结论会更强。
 
同样,如果我们接受科斯教授关于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的看法,我们就可以认为,企业这种制度安排的价值,就等于若没有企业时,人们多付出的交易费用。企业的出现将潜在的节约变为现实的节约,也就是将外部于互为专业化的生产者之间的潜在利益内部化。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企业制度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均衡,与市场制度的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因为通过互为专业化的生产者之间两两谈判的形式组成企业,其成本是很高的,运转也很困难,所以现实中的企业多不采用这种形式。但如果有人愿意承担组织企业的各种谈判工作,而没有额外收益,别人却因此“搭便车”获得企业所带来的好处,就不会有人愿意组织企业,因而企业也不会出现。考虑到不合作均衡(即互为专业化的生产者之间通过市场交易)与合作均衡(即组成企业)之间有一个社会收益的差异,如果有一个(些)人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互为专业化的生产者之间的合作均衡,从而将这一潜在收益内部化,将这一收益的相当一部分分给这个人,从社会角度看也是值得的。只有这样,企业才会在现实中诞生。现实中企业(尤其是阿尔钦和德姆塞兹所讲的古典企业)的结构也反映了这一点:一个(群)处于中心位置的企业家,他(们)享有对企业剩余收益的索要权(14)。当然还应补充说,在企业形成过程中,货币是催化剂。
 
 
企业的例子对我们很有启发。如果存在着一个第三方,他对互相交易(博弈)的两方或多方之间实现合作均衡能够起到媒介或催化剂的作用,就可以在因此而内部化的利益中获得应得的一份。这就是媒人、保人、中人、或公证人、咨询公司以至法官为什么会获得收益的原因。实现这一功能的可以是具体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最典型的莫过于政府。政府的基本功能是为全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因此政府这种制度安排的价值,是因政府的存在所避免的若没有秩序和安全所带来的损失。例如:若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无人惩罚,商业纠纷无人裁决,甚至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交易规模就会减小,社会总福利就会大大降低。
 
不同于市场和企业,政府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它的强制性。强制性的后盾是政府暴力。但是,第一,政府暴力是对付暴力的暴力,即对付非法暴力的合法暴力,这种合法性起源于每个人捍卫自己利益,抵御别人侵害的合法权利(15)。第二,政府暴力只有在能够实现某种社会合作,并且比其它制度安排(如市场和企业)更有效时,才应被采用。也就是说,政府暴力之所以有效,不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手段的性质,而是因为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效果。例如,在一个可能遭到进攻的社区中怎样建立防御体系的问题。“安全”对社区中每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公共产品。因此用市场的方法“购买安全”就有可能失败,因为“安全”一旦被提供,对社区的所有成员都是一样的,但不同的成员对安全的需求是不同的,并且有人还会采取“搭便车”的行为:不为“安全”付费也会享受安全的好处。这样一来,整个社区会因此建立不起来有效的防御体系。这时,采取政府的形式,强制性地要求每个成员为“安全”付费,就是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的有效方法。政府在这方面的价值,就是政府所避免的社区若没有“安全”这种产品所遭受的损失。在历史演进中,那些没有建立政府的社区就会因没有良好的防御体系、被别人征服而消失。
 
市场、企业和政府是今天普遍存在的、通过历史上成功的制度创新所形成的制度安排的典型事例。当然,这三个概念是在相当抽象的层次上使用的。在现实中,市场、企业和政府本身也包含着许多不同形态,从乡村集市到电子市场,从个人企业到股份有限公司,从奴隶制国家到现代共和国。而且应该指出,所谓外部利益内部化,并不意味着行动者一定要占有他的行动引起的所有收益,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相互提供外部利益而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例如厂商降低产品价格会给消费者带来外部利益,而消费者增加对产品的购买也是厂商的外部利益。以上分析无非证明,制度创新是解决外部性问题、将外部利益内部化的主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四、目前经济学面临的三类外部性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历史上已经通过制度创新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在今天已不成其为外部性问题,我们今天面临的是尚未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如果说经济学可以通过假设今天已有的制度安排不存在,来证明其存在的意义,对于尚未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则是寻找今天尚不存在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解决。对于过去,经济学的任务是解释;对于现在和未来,经济学的任务是创新。经济学的发展应是在外部性和内部化的边缘上实现的。
 
目前经济学面临的外部性问题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经济制度变革问题;第二类是国家、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冲突问题;第三类是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一类外部性问题,主要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分配变革所带来的新增利益的问题。问题有两种典型的形式。第一种是“搭便车”,即为改革付出努力的人不能获得相应的全部收益;第二种是“牺牲者”,即在改革中某些人承担了别人应该承担的成本。前一种情况使改革缺乏动力;后一种情况使改革增加了阻力。尽管用新的制度安排代替旧的制度安排的改革,意味着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但是如果不能合理分配新增利益,这一改革也许就很难、或者不能实现。例如,在从传统计划经济走向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许多产品或服务领域中必须实现从计划定价到市场定价的转变。这一转变明显地会带来新增的社会收益,但起码在名义上损害了原来享受计划低价的人。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改革就很难顺利地实施。如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住房改革就是如此。这一改革的好处是使房地产价格(销售和出租)实现市场定价,从而为资源配置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并且用货币形式替代非货币的收入形式(分配住房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减少这后一种收入形式在分配时的交易费用(住房分配是每个单位颇费时日的工作),以及使每个个人对其收入可以更有效地利用。但是,困难在于,如果简单地让房价上涨到市场均衡水平,原来享受低房租的人就会因其利益受到损害而起来反对,这样一来,改革就很难进行。所以房改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房改所可能实现的新增收益,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当事人,使他们的收入都比改革前有所增加。这个例子有着很普遍的意义。
 
合理分配新增收益的形式,既是改革得以实现的途径,又构成了新的制度安排的特征。因为任何一个成功的制度安排本身就意味着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结构,否则这个制度安排迟早要解体。
 
第二类外部性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冲突。冲突本身就是直接的外部性问题,即将成本直接加于对方身上,如战争、恐怖主义和人质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在正统经济学的视野之外,但其实它们与人类福利的关系也许比其它问题更为重要。设想一下,如果能够避免海湾战争,也许比1991年全球经济多增长1%能给人类带来更多的福利。冲突的起因是利益纠纷,而冲突、尤其是暴力冲突的发生恰恰证明了缺少相应的和平解决方案或制度安排,以消除这些起因。但这些利益纠纷所涉及的利益,远远少于冲突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解决这些利益纠纷的制度安排的价值就是对这些损失的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传统的方法是很有效的。例如沟通冲突双方的信息渠道,促使双方直接对话(如中东和会、美苏核裁军谈判);中立方的调停(如美苏对阿以各方坐在一起谈判的作用);超乎于各国之上的国际组织的仲裁和媒介作用(如联合国对柬埔寨问题和西方人质问题的作用);等等。这些方式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但在一些问题面前无能为力也是事实。解决这类外部性问题的难处在于,(1)引起双方纠纷的利益客体起码从表面看来有着很强的不可分割性,如阿、以对耶路撒冷主权的要求;(2)问题本身有着很特殊的性质,或者不存在多次重复的可能,如中东危机,或者不能多次重复,如全球核大战,但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3)一般排除用政府的方法解决问题,因为这将意味着要建立一个全球政府,这起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可能的,并且也并非上策。克服这些难点是制度创新的任务,而在制度创新的努力中,经济学或许可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现实中的人提供某些帮助。
 
第三类问题主要表现为,面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人与人之间没有实现合作,致使人与自然的关系遭到破坏,反过来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类问题包括,全球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问题,臭氧层问题;公海捕鱼问题;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等等。这类问题被认为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即人类的外部环境问题,而实际上,它们是由本文所严格定义的外部性问题引起的,即:由于人与人在成本和收益承担上的交叉,导致人生活其中的自然状态比假如不存在外部性问题时要差,亦即人类可能从自然界中获取的潜在利益外部于整个人类。例如,由于公海中的鱼没有产权界定,会导致人们过度捕捞,从而使某些鱼类濒临灭绝。迄今为止,人类为克服这类外部性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人类已经创造出来的各种制度安排形式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平等谈判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契约,如南极条约,公海捕鱼条约,野生动物保护条约等;通过市场的作用,如发明出释放氯气少同时热效率高的电冰箱,使微观行动者在减少对臭气层破坏的同时获得收益,或者大企业将推出释放氯气、二氧化碳少的产品作为改进公司形象、进一步竞争的手段;通过道德或利他主义精神,如绿色和平组织的作法;等等。但这些手段还不足以有效地解决问题。这类外部性问题向人类和经济学提出的挑战是,(1)如何在环境这种公共产品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分割人们的权利和义务;(2)如何确定谁应该为改善环境付费,是环境的破坏者,还是较好环境的享用者?这是科斯教授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但并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3)如同上一类外部性问题一样,如何在问题不能重复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臭氧层问题果真像专家们所说的那样的话,等全世界各国因未就此问题实现合作而尝到苦头的时候,也许臭氧层已不复存在了。
 
现代经济学存在了200多年,而人类文明社会已经存在几千年。以往用于克服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安排,是在多次重复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这仍是今天和未来制度创新的主要途径。经济学可以在对这一过程保持敬意的同时,积累已经、和正在发生的制度创新的知识,用理论模拟和思维实验的方法来减少实际过程中的重复次数,从而减少制度创新的成本;同时也不排除经济学家在较宏观和较复杂的层次上,提出制度创新的竞争性方案。外部性概念的提出和一般化,使得经济学理论对其应该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看法,并给出了简单而有效的思维路径;关于制度创新过程的研究,将使经济学本身更适于在人类解决外部性问题时,扮演积极的角色。
 
 
注 释
 
 
(1)Varian, Hal R., Microeconomic Analysis, 2nd ed., W.W. Norton & Company, 1984, P.259.
 
(2)Meade, James E., The Theory of Economic Externalities, Institut Universitaire de Hautes Etudes Internationales, 1973, P.15.
 
(3)道格拉斯.诺斯和罗伯特.托马斯:“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之间的差异,意味着有第三方(或更多方)在没有他们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或承受一些收益或成本。”  Douglass C.  North and Robert P. Thomas,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2-3.
 
(4)关于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和优势策略均衡(Dominant strategy equilibrium)的定义,比较好的表述大概是 Eric Rasmusen, Games and Information, Basil Blackwell, Inc.,1989, P.28, P.32.
 
(5)斯蒂格勒:“任何生产服务在生产A时的成本就是它在其它地方能生产出的最大价值量。已经放弃的选择才是成本。” George J. Stigler, The Theory of Price, 3rd ed., New York: Macmillan Co., 1966.   《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117页。
 
(6)参见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 1960. 中译文载《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
 
(7)参见 A. 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4th ed., 1932.
 
(8)参见 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9)参见同(6)。
 
(10)参见 Douglass C.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Inc., 1981.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11)关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讨论,参见 Anatol Rapoport, "Prisoner's Dilemma
 
--- Recollections and Observations", in Anatol Rapoport (Ed.), Game Theory as a Theory of Conflict Resolution,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74.
 
(12)关于多次重复的囚徒困境模型可导致双方合作的结果的讨论,见于许多文献之中,其中可参看 Wolfram Dlsner, "Adam Smith's model of origins and emergence of institutions: The modern findings of the classical approach",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 XXIII, No. 1, March, 1989.
 
(13)安德鲁.斯科特等:“从行为角度看,对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研究可以与对N人博弈的分析相等同。”参见 Andrew Schotter and Gerhard Schwodiauer,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games: A surve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XVIII, June, 1980.
 
(14)参见 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2(1972).
 
(15)参见 John Locke, 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56.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写于1992年,原载《管理世界》1995年第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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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