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天干探-国语版:防控狱内行凶杀人预谋案件的实证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45:39

防控狱内行凶杀人预谋案件的实证分析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江苏某监狱成功侦破一起罪犯私制凶器,企图行凶杀人并自杀的狱内预备犯罪案件(以下称“2﹒28”案件)。笔者时任监区主管,亲历案件侦破的全过程。虽然时间已过去多年,但侦破此案的惊心动魄,仍让我对这个案件记忆犹新。

 

一、“2﹒28”案件告破

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时许,罪犯王某某向监区长汇报,犯人吴××有制造凶器的嫌疑。监区长立即向我通报了这一情况,我立即布置犯人贴靠吴犯,对此情况进行核实。二十八日上午九时许,在获得了确切的信息后,我召集有关同志碰头,通报了初查情况,研究了行动方案:以询问吴犯生产情况为名,将其带离劳动现场,控制其人身,并立即展开讯问;清查吴犯的工具箱、更衣柜等劳动、生活场所,获取其预谋犯罪的证据。经过搜查,当场查获罪犯吴犯制造的凶器,凶器为已具雏形的枪械,撞针已安装好,动力采用橡皮弹力机械击发,一次可发射四粒子弹。同时查获一粒铜质的锃亮的子弹头,弹头尖锐、锋利。另外查获吴犯的遗书三封。

经过攻心教育,适时出示物证,击破其辩解,前后历时一个多小时的较量,吴犯的心理防线彻底瓦解,交代了其制造凶器,企图杀死罪犯何××,然后自杀的预谋犯罪事实。

 

二、他为什么要行凶?

罪犯吴××,男,二十九岁,初中文化,系累犯。九六年五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刑满释放。二000年五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七月投入某监狱改造。

吴犯投改后,在车间从事磨床操作劳动,监区指派服刑较长时间的罪犯何××(抢劫、流氓罪,有期徒刑19年)担任他劳动的师傅。吴犯学徒时间不长,就与何产生了矛盾,关系较为紧张,分管警官及时对双方做了调解、教育工作,但吴犯仍一再流露出对何的强烈不满。为此,监区决定将何劳动的车间调换,居住小组也作了调整,将两人作了隔离。但是,吴犯听说:何关照他后来的师傅要治治他,心中越发不满,他将改造中遇到的不如意的事,都归结为是何作对,因而萌生了要将何杀死而后自杀的罪恶念头,积极预谋实施了这起狱内预备犯罪案件。

 

三、案犯吴××有什么特点?

案犯吴××预谋行凶杀人案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从该案犯罪主体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之所以发生的一些必然因素。该案充分表明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少数在押罪犯的疯狂性、残暴性。该案昭示我们:监管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性。

1.       罪犯犯罪恶习很深,手段呈现凶残性。

吴犯第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5年,刑满释放后仅仅5个月的时间就重新犯罪,而且行为更为疯狂,结伙采取暴力性的捆绑、加害威逼等手段抢劫财物。这一次狱内犯案,吴犯在遗书中清楚表明要与何××同归于尽;为达到置人于死地的目的,他采取的是制造凶器行凶的手段。从犯罪手段上看,存在前后的一致性,暴力性、凶残性特征十分明显。

2.       罪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思维呈现偏执性。

吴犯在改造中与多名同犯关系紧张,他都不能从自身找原因,相反将矛盾的产生原因均归咎于他人。与人争吵后,他常说:“我们去单挑,我要将你搞死。”他与何××关系恶化后,监区对何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将何的劳动岗位、小组进行了调整,应该说维护了他的改造利益。但他不是就此相信民警,依靠民警来解决问题,而是对何耿耿于坏,事隔几个月仍欲加害对方。他在案发后说:“改造中我只要遇到不如意的事,我总是会想到是何引起的,一切的不如意都是他造成的。我看到他就不舒服。我就要在他高兴的时候将他杀掉。”思维的极端偏执性可见一斑。

3.       罪犯处心积虑蓄谋犯罪,行为呈现隐蔽性。

吴犯性格孤僻,寡言少语,与同犯关系紧张。负责分管他的警官经常与他谈心,帮助他、指导他,他虽然内心有所触动,口头上多次表示:“在这个小组我不会出事。”但他却阳奉阴为,犯罪思想深藏不露。他利用生产上小改小革的名义,暗中积极准备凶器,并写好了三封遗书。在案发后吴犯的交代中,及一封写给监狱领导及民警的遗书中,该犯均表示:他对不起民警;他就是要走这条路。

4.       罪犯的人生挫折感强烈,心理呈现脆弱性。

吴犯犯案时仍为无期徒刑,刑期可谓遥遥无期。该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常年没有接见;前一年父亲病死,家中只剩一老母亲,缺少亲情关心。改造上又不顺利。种种因素的累积叠加,形成了吴犯扭曲、脆弱的心理,这是吴犯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案发后吴犯说:“我对前途没有信心,现在的我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我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四、狱内血案为何没有发生?

1.        民警的关心感化,有效的遏制和延缓了血案的发生。

分管警官对吴犯很关心,经常找其谈话。监区领导也经常对其谈心教育,监区分管改造工作的副监区长经常与其谈话,有时一谈就是几个小时。因吴犯家庭经济困难,在他未作个人申请的情况下,监区按特殊情况处理,仍发给他过冬的衣物。这些都深深地触动了该犯,使他迟疑犹豫,延缓了实施行凶杀人的行为。吴犯说:他向分管警官保证过,不会在他分管的小组出事,他要说话算数,对得起警官;他要等调整小组后,才去做这件事。由于小组一直没有调整,所以就拖下来了。

2.        持续的监管安全教育,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了血案的发生。

监狱、监区经常性的、大张旗鼓的开展监管安全教育,使罪犯认识到:狱内脱逃、凶杀等犯罪行为和其它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而且损害了其他服刑人员的利益,罪犯中形成了规劝、遏制和打击反改造行为的积极氛围。吴犯改造上很不稳定,对他的不正常行为其他服刑人员都能及时向民警反映,确保了吴犯始终在民警的视线之内。吴犯在劳动中私自加工一些东西,监区得以及时发现,民警向其了解时,他称是进行探索性的技术革新;因为此前吴犯曾提出机床技术革新建议,并经民警同意做了一些尝试,但最终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虽然吴犯以小改小革之名,行私制凶器之实,但在他进入对凶器组装阶段,枪械成形之日,也就是他的不轨行为暴露之时。吴犯二十七日在劳动中开始试装,下午五时我们就获取了信息。这一信息对破获该案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3.        民警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有效的阻断和制止了血案的发生。

“2﹒28”案件的成功破获,从表面形式上看,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笔者认为偶然性不是该案告破的决定性因素。正如许多科学的发现,有时好象是偶然的碰巧,实际上偶然中有必然。“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血案的发生被成功阻断和制止的必然性表现为监区民警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规范的工作行为,这是防范和控制该案的决定性的因素。假如警官工作简单粗暴,不能给吴犯真诚的关心感化;假如吴犯的情况不能经常拿到监区会议上分析讨论,吴犯脱离了民警的视线;假如监区罪犯没有举报他犯违规行为的意识;假如监区长对罪犯的汇报一听了之、、、、、、血案可能早已发生。笔者认为虽然监管工作存在高度的风险性,“监管工作没有常胜将军”,但是只要监区民警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履职尽责,就一定能将监管事故的诱发因素控制在最低限度,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五、“2﹒28”案件的警示意义

1.           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分析研究一般停留在比较粗浅的阶段,对极个别危险罪犯的心理、行为的恶性发展认识不足。

监区虽然多次分析到吴犯的情况,但也仅仅是认为:他性格内向,犯人间关系紧张,要对其加以注意和控制。对吴犯制造凶器企图行凶杀人并自杀的行为始料未及,案发后民警大多都说想不到。

2.           对罪犯劳动的控制容易发生疏漏,给别有用心的罪犯造成可趁之机。

在罪犯劳动中,我们往往鼓励罪犯开展一些技术革新活动,对此一定要予以严密的制度控制。吴犯在劳动中私自加工一些东西,民警在其机床边曾当场查到过,但是吴犯称:加工的东西是改进机床某个部件用的,否认了干私活的说法;民警当时也未看出破绽。吴犯在案发后,刚刚接受讯问时,仍坚持称他做的东西是技术革新活动所需,装出一付委屈的样子,企图蒙混过关。这些既说明有些民警缺乏相关的生产知识,又看出小改小革活动控制上容易有漏洞。

3.           清监制度执行难以到位,埋下了监管工作的隐患。

监狱要求民警每周清查犯人监房及劳动场所一次,实际上该制度执行往往不到位。吴犯在元月二十四日就写好了三封遗书藏在监房;凶器的一些零部件也提前加工完毕;但是民警清监都未能及时查获,即使是在春节前组织的大清查中也未发现。说明清监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要对清监工作加以研究,采取比较科学的清查方法,确保清监到边到位,不留死角。(《江苏警视》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