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女主保养下面娇嫩:道德悖论研究探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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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习胜 发布时间:2009-3-7 点击: 279 次 发表评论

“道德悖论”的明晰所指有这样几例。其一,德性论“道德悖论”。钱广荣假设,甲乙两人分大小不一的两只苹果。按照德性论,谁先拿并且拿了小的,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其内蕴的悖论是:“先拿”、“拿小”者“不自觉”地把“不道德
”的恶名留给了“后拿”、“拿大”者,前者道德价值的实现是以牺牲后者的道德人格为前提、代价的;假如“后拿”、“拿大”者也是一个讲道德的人,则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两人因相互谦让而“拿”不成,“分苹果”失去实际意义;假如“后拿”、“拿大”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先拿”、“拿小”者的行为价值则意味着姑息和纵容甚至培育了“后拿”、“拿大”者的不道德意识——讲道德的良果同时结出不讲道德的恶果。其二,伦理实体与不道德个体的“伦理—道德悖论”。樊浩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实体。就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而言,是以“爱”为规定,“爱”的逻辑是“我不是我,而是与别人的统一体中的我。”这样的统一体,有可能成为集体个人主义的“不道德个体”。比如,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论断。“直在其中”之“直”在伦理,如果亲亲之间不是“互隐”而是互揭,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将不复存在,至少会丧失它的伦理实体的直接性和自然性。伦理上的“直”,无疑是道德上的“曲”或“谬”,“亲亲互隐”的结果必然使得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沦落为不道德的个体。其三,“知德”与“行德”的“道德悖论”。晏辉指出,苏格拉底执著地守护道德信念,用他的思想和行为捍卫雅典城邦,而雅典人民却以城邦的名义处决了这位“伦理智者”。这样的道德悲剧恰恰不会发生在只知道角逐功利、随波逐流的平庸之辈身上。不讲道德的人可以大行其道,“道德模范”却受到不讲道德者的“制裁”。其四,医患关系中的“道德悖论”。甘绍平指出,按照医德观念,遇到一贫如洗的患者,医方应当发扬“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精神,否则将受到谴责。然而,每次总是牺牲一方的利益保全另一方利益的做法是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得以持续的。

目前,“道德悖论研究”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揭示道德悖论现象、界说“道德悖论”概念、讨论道德悖论的特征和形态、探究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和方案,以及道德悖论研究深入发展的路径等问题。
关于“道德悖论”的界说,先后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比如,“所谓道德悖论,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相矛盾,它反映的是一个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价值实现的结果同时出现善与恶两种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所谓道德悖论就是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即特定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得出了与其道德常识或其公认的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结论”等。关于道德悖论的特性和类型,有学者认为,其“神”在于道德价值的善果与恶果并存的内容;其“形”在于具备一般悖论的反逻辑公式:“承认善(A)就得同时承认恶(非A),承认恶(非A)就得同时承认善(A)”,即“A即非A”的形式,它以“善即非善”的独有方式存在。从形态角度看,道德悖论有道德选择和非道德选择产生的两种不同形态。由道德选择产生的道德悖论,是道德主体从“善心”和“善举”的动机出发却产生了“善果”与“恶果”并存的情况。非道德选择产生的道德悖论,其主体一般是社会,是社会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上层建筑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基本特点是主体选择行为的直接动机和目的不是为选择和实现某种道德之善(“善心”和“善举”),而结果却同时出现了善与恶并存的情况。
鉴于任何悖论都是语用学性质的,是从特定认识共同体“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地导出的,有学者认为,道德悖论的消解路向是揭示导致道德悖论的前提预设中的错误,创新“背景知识”。由于每个道德悖论都是具体的,其消解方案也必然是具体的。比如,关于德性论的道德悖论,钱广荣认为,消解这种道德悖论需要将道德经验与假设进行有机整合——把“为仁由己”的道德价值判断与“为仁辨他”的逻辑判断结合起来,即把“德性”与“慧性”统一起来。在社会层面,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公平机制;在个人层面,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特定的情境能力。关于伦理—道德悖论,樊浩认为,过去“人们强烈地质疑和激烈地指责个体个人主义,但对实体个人主义却熟视无睹,甚至认同鼓励。”当对道德主体的反思由个体推进到集体或实体时,或者说,道德哲学由个体道德发展到集体道德、实体道德时,集体个人主义的道德问题就逻辑地摆在我们的面前。而只有当人类不仅能够道德地驾驭自己的个体行为,而且能够道德地驾驭自己的集体、集团行为时,才能真正避免那些正在到来、继续到来并且可能不断扩大毁灭性的文明灾难。

列宁曾经指出:“逻辑矛盾——当然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在经济分析中或在政治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一切分析”都“不容许‘逻辑矛盾’”。道德领域亦不例外。道德悖论的广泛存在,必将混淆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的界线,动摇人们的道德信念,必将给道德建设造成颠覆性后果。显然,道德悖论研究的意图是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理论层面的道德悖论,是对人类道德文明发展规律的省悟,是对既有道德原则和规范之合理性反思和批判的结果。其反思和批判的目的并不在于颠覆道德“旧世界”,而是要消解悖论,建立更为合理的道德“新世界”。由于任何理论悖论的解决必须变革导致该悖论的核心理念,因此,消解了道德悖论之后的“新世界”必将是道德理论实现了质变性创新的呈现。可见,理论层面的道德悖论研究意图在于,以“悖论”为范式,实现道德理论和伦理学科的创新。
其二,实践层面的道德悖论的广泛揭示,迫使我们不能不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进行道德理论创新的同时,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而这些创新的直接效果是,不仅可以化解人们在道德选择、道德评价、道德认知方面的诸多困惑,维护道德规范的严肃性和可信度,更能从道德层面理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三,在“绝对命令”传统的道德领域开启悖论研究,还有一个潜在的意图——帮助人们转换道德认知方式,培育并提升人们的道德悖论思维水平。在我国伦理思想史上,虽然不乏“嫂溺,援之以手,权也”的道德“变通”,但“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思维方式更为根深蒂固。长期形成的道德认知的思维定势是:道德教义不可变、不会变、也不能变;善与恶是单面存在的,并且先验地绝对对立。缺乏道德悖论思维方式的实践后果是很多人知道助人是善,却不考虑是否帮了不应该帮的人;知道谦让是美德,却不知道不当的谦让是在培育和成全势利小人……一旦事与愿违,便陷入不能自拔的道德困惑,进而对道德理想和规范的合理性全盘否定,造成道德在生活和生命意义中的“退场”。随着道德悖论研究对道德矛盾的深入揭示和消解,道德悖论思维方式逐渐普及,世人的道德悖论自觉意识不断增强,道德认知方式必将会因此而发生历史性转换。
21世纪的伦理精神将如何塑就,又将立足何方?在笔者看来,伦理学界的道德悖论研究若能实现其意图,将会在道德理性的基础上塑就新的伦理精神,并为其找到实实在在的立足之处,为人们的道德生活开辟出一片崭新的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