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梦学园礼包: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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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

时间:2011-04-07 00:23:24  来源:淮南民族宗教网

  早在20世纪初,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即将诞生的前夜,列宁集中精力研究了社会主义的宗教问题,写下了《社会主义和宗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等名篇。列宁提出了一个复杂、敏感,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团结安定的政治难题:社会主义制度与其它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之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指导思想上坚持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与一切唯心论(包括有神论)相对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宗教,宗教又如何适应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工作,争取和团结信教群众?如何在资本主义的包围中,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社会主义进行的渗透、颠覆和破坏?由此看来,“社会主义和宗教”是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难题。以后陆续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执政党对破解这个难题,都进行了大量、认真的探索和努力,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
  邓小平同志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小平同志这段话是对十世班禅说的,话不多,但话中有话,含义深刻,也涉及到“社会主义和宗教”这一重大问题。讲“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我们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制定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就要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但我们如何既充分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又能防止“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的“宗教方面搞狂热”?对这个问题,小平同志没有说,难题留给了后人。
  江泽民同志1993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以此为标志,十二年来,中国共产党人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解决这个难题,在我国的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理论上的建树,是在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套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明确和确立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并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法制方面的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制定宗教方面的两个单项法规和若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

  关于“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江泽民同志1993年提出的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就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此后全国的宗教工作,就反复强调要“长期坚持三句话,经常抓好三件事(讲政策、抓管理、促适应)”,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绩。党的十六大报告,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以及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针对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的新动向,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重申了这个基本方针。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主要内容,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部分第70节作了概括:“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立论基础,是充分认识和深刻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并正确估计宗教的这三个特点带来的影响。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根本是长期性,所以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是群众性,所以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殊的复杂性,所以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架构是:

  基 本 观 点               基  本  方  针
  关键是群众性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特殊的复杂性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根本是长期性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们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保持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就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维护国家和民族最高利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必须在扩大开放的条件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要调动、凝聚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我国社会全面进步,就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是坚持唯物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时俱进的创新理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妥善解决“社会主义和宗教”的政治难题的科学理论,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参见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求是》杂志2003年第9期)。

  关于《宗教事务条例》

  党的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明确以后,中央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其中“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是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背景下提出的新要求。
  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本身就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作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与贯彻和执行政策又有所区别。面对宗教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对宗教事务实施的管理中,需要把正确的行之有效的政策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要从过去主要运用政策手段,较多地转变为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行并重。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坚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要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法规,成为政府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律依据。宗教工作中也要建立和强化依法执政的理念。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是一种公共管理,又是一种社会服务。
  1991年中央6号文件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放到宗教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要求,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2002年中央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的十六大明确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条例》的制定。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涉及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为《条例》的制定指明了正确方向。几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宗教局根据中央的要求,按照“从政策到法规、从法规到法规、从实践到法规”的工作路子,认真领会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研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规律,总结各地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新形势下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主要精力,抽调得力干部,凝聚集体智慧,反复论证、修改。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征求宗教界、学术界、有关党政部门和各地的意见,反复协商,数易其稿。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都给予了大力支持,社会各有关方面也给予积极帮助,这个《条例》是各方磨合的结果、集体智慧的结晶。
  《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党的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这一立法宗旨,《条例》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做了明确规定。作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宗教事务条例》所规范和调整的“宗教事务”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它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

  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宗教方面的这些关系、行为或活动必须受法律(即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规范;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对宗教方面的这些关系、行为或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务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也不是什么“政教不分”、“官办宗教”。
  简言之,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不以“是否属于内部事务”来划分,而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管理强度与涉及公共利益深度成正比。而宗教的结构,一般又分为“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宗教的行为”、“宗教的体验”和“宗教的观念”四个层次,一层包着一层,涉及宗教的层次越深,政府行政管理的力度相对就越小。管理强度与涉及宗教层次的深度成反比。

  这样去规定,就明确了作为行政管理的“宗教事务”的本质特征,也就为政府在宗教方面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为政府“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划出了界限。
  宗教事务是一种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和涉及大量群众的特殊的社会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中的特殊组成部分。宗教事务又是一种十分重要和比较复杂的社会事务,宗教无小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中的比较重要、敏感的部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一个涉及贯彻政策和依法行政,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涉及群众工作、统战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涉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有效开展对敌斗争,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系统工程。宗教事务管理具有“行政”性质。所谓“行政”,当然是指“公共行政”。但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管理,除了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它应该体现四个结合:依政策行政(政策指导下的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结合,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的结合,行政管理与社会工作的结合,政府施行管理与群众参与管理的结合。而这四个结合,正是依法治国中的“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因此要有很高的水平。
  《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总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实践经验,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新探索。我们宗教工作面临深刻的转变,既要坚持基本政策,又要善于按法律去体现基本政策;要善于执法,在执行中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我们的工作方式要有转变,工作水平要有提高,工作队伍要有加强。总之,要通过学习和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按照中央“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的统一部署,在比较重要和必要、比较困难和敏感的方面,知难而进,突破难点,迈出的新步伐。这一步,我们一定要走好、走稳、走扎实。
  历史上凡有一定执政能力、有一定作为的执政党,都认真研究宗教,都谨慎对待宗教,都注意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注意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和睦,促进宗教与所处社会相协调或相适应。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我们不信仰宗教,但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我们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按规律制定政策、做好工作,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民族伟大复兴上来。
  十二年来,我国的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的两个重要进展,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完全能够解决好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提出的“社会主义与宗教”的问题。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诚的、一贯的和牢固的,因为这是由我们的基本观点和根本利益决定的,既有现实的理由也有历史的根据,既是理性的抉择更有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主张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包括无神论)的政党,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在维护宗教方面人权的问题上,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