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多线程优缺点: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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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监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1-29 14:39:01      文章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作者:蒋东新      阅读166 次 

        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纪检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和预防监督关口前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开展派驻统管工作中,派出机构如何对驻在单位尤其是领导班子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和健全派驻统管的体制和机制,对于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不敢监督。统管实施后,一些派出机构人员角色转换不到位,“穿新鞋走老路”,仍脱离不了双重管理模式思维,不敢大胆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且纪检组长大多数在党组中排名靠后,派驻机构监督同级党组成员权威不够,底气不足,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同时,各地在实施派驻机构统管时采取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策略,即管干部管工作不管后勤,而派驻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关系等仍留在驻在部门,派驻机构干部退休后交驻在部门管理,形成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关系,对加强监督形成了掣肘。此外,一些地方如何支持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阻力如何为派驻机构排忧解难等做得不够,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作“尚方宝剑”。     二是不愿监督。目前,各地实施统管工作中,虽明确了派出机构对驻在单位班子的监督职责,但没有具体的考责追责机制,驻在单位班子成员出了事,很少追究派出机构的责任,一些纪检组长不愿多管“闲事”。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县区,大多数纪检组长从原单位产生,与原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从人情出发,或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加之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所派驻单位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与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驻在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权益有一定的掌控权和话语权,一些纪检组长抱着明哲保身的思想,尽量与驻在单位班子成员搞好关系,对领导班子成员违纪睁只眼、闭只眼,当老好人。     三是不能监督。各地在制定统管《实施意见》时,虽然明确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权,即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但没有具体的约束规定。如对单位选拔使用干部、工程建设、财务开支等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派驻机构无从下手。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派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四是不会监督。目前,大多数派驻机构人员都从驻在单位其他岗位转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其培训少,业务指导少,一些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眉毛胡子一把抓,该管的不去管,不该管的管了,抓不住重点,找不准问题症结。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用什么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会开展监督和监督不力。  
    二、强化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派驻机构加强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关键要从人、财、事、权四个方面入手,重点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廉政情况。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如政府采购、预算拨款、财务开支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等;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驻在单位重大决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用书面形式及时向纪委监察局报告;要实施重点监督、从严把关,把监督工作寓于驻在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对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二是注重工作方法。要认真履行《实施意见》规定的六项主要工作职责,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一是通过参与驻在单位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纪委。二是根据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三是派驻机构要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加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监察局汇报工作,加强和驻在单位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驻在单位党组的支持。     三是深化体制改革。目前,各地纪检监察机构在推行派出机构统管工作中,主要侧重管干部管工作,而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工资福利待遇等仍留在驻在部门,改革不彻底,派驻机构有“后顾之忧”。建议加快改革步伐,将派驻干部的后勤保障也实行统管,以增强派驻机构独立性。要加强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人事工作领导,对于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纪委监察局负责;加强派驻机构人员的交流,派驻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连续任职五年原则上进行交流,视工作需要在派驻机构或县纪委监察局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四是完善制度保障。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一是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二是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三是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四是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五是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纪委监察局报告。六是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二要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党组)承担本部门反腐倡廉具体工作,派驻机构履行督促检查职能。三要建立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派驻机构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以及廉政谈话制度、信访监督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述廉述职制度、组织协调制度等。四要抓好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派驻干部的评价、考核、任用、晋升、待遇、交流、培训等各项制度,为派驻干部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作者单位:湖南省东安县纪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