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制txt百度云: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4:16:01

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11-23 07:55:42

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供暖纠纷为当事人指点迷津

    □ 曾小华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该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件151件,与去年基本持平。其中,供暖单位或代收代缴单位起诉采暖个人或采暖人所在单位索要供暖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此外,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供暖纠纷案件有增多迹象。在全部供暖纠纷中,近九成案件以供暖单位胜诉告终。

    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前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的供热采暖行为尚不够规范,尤其是缺乏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加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以及部分采暖户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供暖纠纷居高不下,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在一些供暖纠纷案件中,供暖单位虽然胜诉,但采暖用户在被判决支付供暖费后仍继续拖欠下一年度费用,供暖单位常年起诉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出现“屡诉屡欠,屡欠屡诉”的怪圈。

    纠纷揭示六大问题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透过纠纷表象,揭示出了目前供热采暖行业存在的六大问题:

    一是供暖协议签约率低。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数情况是采暖户不愿或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体制的改革导致供暖单位、缴费义务人、供暖费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采暖户感觉难以承受,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二是供暖标准约定不明。从现有情况看,当事人约定的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在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供暖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的相关规范,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又不十分明确,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三是供暖单位服务不到位。调研发现,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审判中发现,一些供暖单位受以往福利供暖体制的影响较强,未将采暖户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对待,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引发用户不满。

    四是不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几个采暖户能够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采暖户将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显然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五是采暖户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受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然而随着“谁用暖、谁缴费”的新缴费方式的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等原因,很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即便有技术条件,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单位要求欠费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也经常得不到支持,这样一来,采暖户几乎不用为欠费支出额外成本,没有任何压力,自然能拖就拖。

    六是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职工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从而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这在现有政策和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

    法院建议规范供热采暖行为

    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减少纠纷,北京市二中院对供热采暖双方提出建议。

    对供暖单位的建议:供暖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暖服务。首先,要求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打消采暖户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并通过主动协商方式与采暖居民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固定彼此权利义务。其次,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用户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或供暖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供暖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三,要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其他证明人签字。由于以往对供暖单位的测温工作没有强制性要求,有些供暖单位只要用户不反映温度低就不去测温,即便测了也存在时间不固定、方法不统一、自行制作记录等问题,但由于用户拿不出温度不达标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往往判决用户一方败诉。现在,供暖单位如果不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做好测温及记录工作,并保留测温记录以备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事实,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对采暖户的建议:一是转变观念,主动配合供暖单位实现供暖任务。新的管理办法确立了“谁用暖、谁交费”的原则,采暖户被确定为直接的交费义务主体,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暖单位约定为职工负担供暖费外,供暖费原则上都应由职工个人直接支付。因此,采暖户应尽快适应采暖费收取方式的变化,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二是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供暖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没签协议,只要用户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用户就应当支付费用。所以,为了更好地约束供暖单位,避免纠纷产生时找不到权利保护依据,采暖户应当与供暖单位就供暖范围、室温标准、缴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缺乏规范明确指引的经营性用房供暖,双方当事人更应当根据经营用途的特点及特殊需求,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以减少纠纷的产生。三是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采暖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但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最终也很难被法院所采纳。《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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