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第一美女黎姿:周永坤 坟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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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坟与法治 发表时间:2007-9-13 9:14:00 阅读次数:1281     所属分类:杂文

 

 

坟与法治

 

读报见一关于小孩坟的故事,感慨良多,摘录于下:

1797年的7月15日,一个名叫StClairepollock5岁小男孩,失足坠崖身亡。父亲在悲痛之余,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儿子修建一座小小的坟墓,为了不让失去儿子的痛苦时时折磨自己,孩子的父母决定,卖掉全部土地,迁移到远离儿子的地方居住。在转让土地的契约里,孩子的父亲对土地的新主人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孩子的墓地必须完整保留下来,不能私自拆迁和铲平。

  100年过去了,这片土地不知辗转卖过了多少次,也不知道更换了多少个主人,但孩子的墓地却被完整无缺地保存下来。在此期间,美国政府选择安葬小男孩的地方作为格兰特总统的墓地,但政府不仅没把小男孩的坟墓迁走,而且还把孩子的墓地重新予以修建。

  又过了100年,也就是1997年的7月份,是格兰特总统墓地建成100周年纪念日,美国政府决定对格兰特总统墓地重新修整。而此时,也正是小男孩去世200周年纪念日,政府在修整了格兰特总统墓地的同时,也修整了小男孩的墓地。时任纽约市市长朱利安尼还特地为小男孩题写了碑铭。

美国前总统里根在拜谒格兰特总统墓地时说:“虽然小男孩只是一位平民的后代,但他也应享受和总统一样的待遇。因为,他的墓地属于他的私人领域,是永不可毁灭的,谁也没理由剥夺他安卧在自己领域的权利。”(摘自《辽宁青年》20079月,作者张达明,转引自《尊严永远不可毁灭》 ,《报刊文摘》2007912日。) 

这使我想起一个沉重的话题:祖坟。

中国人对刻意害己的人的严厉责问常常是:我挖了你家的祖坟了么?我把你家的孩子扔井里了么(省掉的话是:你为什么对我这样狠)?可见,旧时国人对于死人是非常尊重(起码是害怕)的,祖坟常常被认为是祖宗的生活之地,挖祖坟是对活人的严重侵犯,挖坟被列为杀头的重罪。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挖坟成为稀松平常之事。且不说“考古”、工业园区、种种工程,尸骨不如草介。前几年就有媒体报道,1960年代,甘肃某地就收集人类尸骨做磷肥。我家的祖坟也有幸被挖过三次,而且正面临再次被挖的危险。

我家原有家族墓地,按照祖上的规矩在长房居住之地。但是,1949年以后,长房成了地主,我家这一支则得益于我祖父的“德行”——他老人家在20岁的时候就将家产赌光,到无锡做了长工,后来结婚生子,又不幸早亡,到解放的时候,父亲混了个中农。中农的成分不算好,但也不算太坏。那时长房活人财产已被“分”,更谈何保护“死人”。鉴于当地已经有一些富户的祖坟被扒,父亲与伯父两兄弟相商,就把祖坟迁到我家居住地附近。这是第一次挖祖坟,是自己挖的,为的是祖宗的尸骨不至于被抛荒野。

第二次是在农业学大寨的运动中。要向大寨人学习,但是在江南的寸金之地,哪里来的地可以造?于是唯一的办法就是向祖宗伸手。因此,当时身为大队支部书记的我的堂兄,响应上级号召,带领贫下中农把大队里所有的坟都扒了,把尸骨放入瓮中,统统扔到一个大水塘里,这样,坟地就成了良田。这一次是有组织的集体行为,为的是活人的政治与经济:政治上响应伟大领袖“农业学大寨”的号召,经济上可以多打粮食。

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后,土地承包,人得温饱而思善。我的小弟不忍心老祖宗常年在“水下”过日子,于是带头吃尽千辛万苦,把老祖宗从水下“解放”出来。岂知“爱祖宗之心人皆有之”,于是乎众乡邻竞相仿效,不几天大家都把祖宗挖出来重新安葬,一时传为美谈。不过也有不如人意的事:一些人家的祖宗扔进水塘时没有写名字,大家挤在一起,再也分不清“骨瓮”姓甚名谁,其时又没有DNA技术。无耐,有的人家只得胡乱拿几个瓮来葬起,其实葬的是人家的祖宗,倒也体现了共产主义精神;只是苦了迟挖的人家,他们的祖宗“被抢”了,翻遍水塘不见,于是乎只得在原地挖一些土,权当祖宗祭之。这倒也不错,人本泥土,死了就与泥土同质了。

今年假期回家听说,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里有计划建立更大的“陵园”,坟墓要集中。大概阴阳一体,鬼也要过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活,他们也要实行城市化。我的祖宗因此又要搬家了——搬到远离子孙的地方去了。他们到没有什么——他们坐享其成,接受子孙的祭祀,只是苦了子孙,将来我们可是要跑上几里、十几里路去拜见自己的祖宗了。

一个5岁小男孩的坟竟然保留了二百多年,看来还要继续保留下去,而我们的祖宗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却三次“拆迁”,且正面临第四次“拆迁”之虞。对此,一个法律人能想些什么?一个连死人都不得安宁的社会,活人想过好日子么?能和谐么?为什么死人不得安宁?除了物权制度残缺不全以外,恐怕就是信用的死亡了。希望物权法通过以后,死人可以安宁的愿望看来又要落空:因为按照物权法,中国农村其实没有土地物权制度,或者没有完整的物权。所谓“公有”,作为法律制度,其实是子虚乌有的事。依据我们的全民所有制,***是大家的,可是你我能去住一晚么,或者您能从中分得一分红利么?或者您能通过投票制来参与它的经营管理么?说不定你对它多看一眼都可能被指为“别有用心”。从法律上来讲,纯正的公有(不是共有)就是没有财产权制度,而财产权制度是一切法律的起点。中国的法治,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