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私人房屋出售:(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2:15:1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四条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入库审查,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下达和竣工验收;省投资、市(州)县投资、用地单位投资及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乡镇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申报原则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项目原则上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第六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基础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二)项目建设规模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市(州)县、乡镇投资项目应在一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

 

(三)项目净增耕地比例

 

土地整理项目建成后,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原有耕地面积的10%。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

 

(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项目区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5.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年度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

 

6.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7.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字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三)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复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6.变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复印件。

 

7.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字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9.项目规划设计图(比例尺1:2000,局部采用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及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相关规范。

 

10.项目的资金证明。

 

(四)报市(州)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照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

 

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入预算确定项目类型、规模,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审查、审批和预算下达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入库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预算。

 

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批准立项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预算。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须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能够确定和下达。

 

按规定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采用1:2000实测地形图,局部采用1:5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内容应符合部、省有关规程的要求。

 

用地单位投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立项与验收按省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监督项目实施。其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实施管理 、权属调整方案、后期管护措施及后续利用计划等方面。项目实施应按经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实施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周前,对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申请

 

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原批准机关逐级申请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和审核意见。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竣工图。

 

4.有勘测定界资质的单位制作的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测量时应设立固定界桩。

 

5.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及预算文本。

 

6.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7.项目实施方案。

 

8.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

 

9.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0.工程监理资料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1.工程质量检验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资料。

 

12.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二)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国土资源部终验。

 

省投资项目、国家投资补助项目和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报市(州)立项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终验。

 

市州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须在立项批复和竣工验收后每季度将项目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对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不按要求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省厅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新增耕地的计算方法:新增耕地数量以竣工实测后并经验收认可的数量为准。计算方法为: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后实测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至土地整理前经验收合格新增耕地面积。其中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耕地面积-合法占用耕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等因素减少耕地面积。

 

第十三条项目成果管

 

理经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单列管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可抵补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政策配套后另行制定。社会投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作好项目成果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奖惩与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负责。

 

对于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认真组织实施,并能一次验收合格的地区,可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并进行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

 

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资金使用和结(决)算审计不合格的,对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抽查、验收中发现项目地类、面积、权属等弄虚作假的,对在市(州)立项、验收的项目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信用等级,年终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资格,暂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面资格,暂停新增耕地指标入库资格。

 

对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规划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两年暂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

 

对弄虚作假和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搞好项目的后续利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