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倚天之张无忌称帝:企业间拆借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0:54:55
企业间拆借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是禁止的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无论是不是关联企业或个人,收取的利息均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该笔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问:但根据以下文件,好像是不用征收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该文件的规定是有一定限定的,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本题中是将借入的资金借与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借方)的规定,因此是要纳税的。
问:请问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和下属单位”是怎么理解?定义是什么?下属单位是不是一定是全资子公司?
答:关于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及下属单位的定义可参照下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问:企业有部份闲散资金,现准备外借给担保公司收取利息,请问这部份利息收入帐面如何处理才能避税?如果实在无法避开的话,企业除了所得税外还要交什么税?听说企业资金拆借收入即使不是金融企业也要交营业税是不是? 答:应该首先设计好资金拆借的实现方式。
因为我国法律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行为. 实务中有股东借款/担保借款等方式,但均有限制条件,不是很方便。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按如下办法处理:
1、帐务处理:以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利息一样的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即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2、税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该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票据问题。借出方在收取利息时,应当向借入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并按照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forum.chinalawinfo.com/dispbbs.asp?boardID=5&ID=23240)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行为,只允许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资金拆借,有关的问题,汇总如下,供参考。
关联企业资金拆借问题汇总
问:您好,我公司从银行借一笔钱回来(流动资金借款),然后借给关联企业,按人行的基准利率收回借款利息,请问该笔利息是否要激交营业税?该笔收入如何入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无论是不是关联企业或个人,收取的利息均应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
该笔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问:但根据以下文件,好像是不用征收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答:该文件的规定是有一定限定的,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本题中是将借入的资金借与关联企业并不一定会符合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是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统借方)的规定,因此是要纳税的。
问:请问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和下属单位”是怎么理解?定义是什么?下属单位是不是一定是全资子公司?
答:关于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及下属单位的定义可参照下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问:企业有部份闲散资金,现准备外借给担保公司收取利息,请问这部份利息收入帐面如何处理才能避税?如果实在无法避开的话,企业除了所得税外还要交什么税?听说企业资金拆借收入即使不是金融企业也要交营业税是不是? 答:应该首先设计好资金拆借的实现方式。
因为我国法律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行为. 实务中有股东借款/担保借款等方式,但均有限制条件,不是很方便。
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按如下办法处理:
1、帐务处理:以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支付利息一样的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即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其他相关科目。
2、税务处理: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该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利息票据问题。借出方在收取利息时,应当向借入方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并按照金融保险业交纳营业税。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forum.chinalawinfo.com/dispbbs.asp?boardID=5&ID=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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