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本倾城王爷很妖孽:义/利 ——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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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利 ——合一

  义利之辩是我国先秦时期思想争鸣的一个热点。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的本意并非完全排斥利,但在总体上,儒家一般把“利”理解为同“仁义”对立的东西。与儒家不同,墨子把“仁义”具体化为“兼相爱,交相利”的道德原则,既贵义,又尚利,把讲仁义与人们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强调义利合一,把“利人”、“利天下”看作是追求仁义的志士最崇高的目的。

  墨子认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的义与不义、善与恶的标准,是看他的行为是“利人”还是“害人”,“利天下”还是“害天下”,看他的行为本身对于他人、社会产生的具有利的功效还是有害的后果。凡是“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凡是“亏人自利”、“害人”、“害天下”的行为就是“不义”。因此,墨子提出了一条行为准则:“利人乎即为,不利人即止。”他认为,仁义作为一种至善的道德追求不是空的,而是为实现天下人的现实利益服务的。为义的“兼士”,必须“有力以助人,有财以分人,有道以教人”,给他人、天下人带来实际的利益。

  墨子义利合一的功利观,一方面把“尚利”即“利人”、“利天下”看作是“贵义”的内容、目的和标准,另一方面,又把“贵义”作为达到“利人”、“利天下”的“良宝”即精神手段。他说:“所谓贵良宝者,为其可以利也。而和氏之璧、隋侯之珠、三棘六异,不可以利人,是非天下之良宝也。今用义为政于国家,人民必众,刑政必治,社稷必实,所为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日:义,天下之良宝也。”即是说,“义”之所以是天下之可贵的“良宝”,在于可以“利民”、“利人”,所以说“义,天下之良宝也”。正是在这意义上,他认为“天下莫贵于义”。墨子不是把“利”理解为一己之私利,而是把它理解为他人之利、天下百姓之利;不是把“义”理解为脱离实际利益的道德教条,而是把理解为“利人”、“利天下”的道德至善追求。义利合一,“贵义”与“尚利”统一,在道德理论上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是一种独具我国传统道德特色的功利观。

  唯物史观认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墨子的义利统一观念,较之以往把“义”与“利”对立起来的看法,在道德认识上是“可贵的一跃”。但是,墨子的义利统一观念仍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与阶级的局限。一方面,他还不能充分认识道德与利益的内在辩证关系,特别是对道德反作用于利益的社会功能尚缺乏深一层次的认识;另一方面,他所讲的“利天下”或“天下之利”,主要代表的是当时社会中的平民和小私有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包括“耕农”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然,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